第4问:刑事案件中律师具体可以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因担任角色的不同,其工作内容和重点也不同。
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担任以下几种角色: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担任刑事控告案件的代理人,等等。
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具体可做的工作
1.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而这正是侦查人员讯问当事人的重要时期,有律师告知权利和注意事项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权利受损。
如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辩解权。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如实记录。如果笔录与所述不符,可以要求修改。如果侦查人员不修改,当事人可以拒绝签字。这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律师最需要提醒的事项。
很多当事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会抱有“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的想法。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自己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录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1)告诉其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
(2)告诉其案件可能的结果。
(3)告诉其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
(4)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后可以与当事人核实证据,对于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排除;对于有利于当事人但未在卷的证据,可以申请调取。
(5)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6)可以发表和提交辩护意见。
(7)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以保障其了解庭审程序,了解对抗机制,正确行使抗辩权,并帮助其缓解紧张情绪和焦虑感。
3.作为当事人与家属沟通的纽带
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只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见到他,律师会见时可以代为转达亲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可以就与案件无关的家庭或其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可以了解当事人是否有生活上的需要,并转告其家属办理;还可以提出专业性建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4.可以有效跟踪案件进程,提出辩护方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专司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而且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提出相应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二、律师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具体可做的工作
1.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告之其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诉讼过程的一些规则和期限。
2.调查取证
代理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犯罪、侵犯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3.查阅案卷材料
代理律师应全面、仔细地查阅案卷材料,客观、真实地做好阅卷笔录,注意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从轻的证据或理由。
4.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如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代理律师要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且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鉴定人等回避,准备代理意见。
5.参加法庭审理
参加法庭审理包括参加法庭调查、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陈述案情、举证和质证、参加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庭审结束后,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三、律师担任刑事控告案件的代理人具体可做的工作
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其主要目标是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推动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案件获得成功的刑事追诉。
具体可做的事项:
其一,和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协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被控告方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
其二,协助当事人完成刑事控告书或刑事报案材料。刑事控告书不能脱离事实和证据,其内容尽量围绕所控罪名的相关事实和犯罪构成来展开,突出中心和重点,所述的事实要尽量做到有证据支撑。
其三,陪同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派出所/经侦大队/刑侦大队)进行刑事控告,递交报案相关材料。与公安机关反复进行沟通、交涉和协商,说服侦查机关作出立案的决定。如侦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律师还可协助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和复核。
大体流程如下:
(1)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材料后,公安机关会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控告人签字。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制作接受案件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案回执会交给控告人。
(3)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控告人。
(5)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6)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