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
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者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一般说来,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制定。
因此,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我们所说的税法是广义的税法概念。
【特别提示】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直辖市一般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二)税法的特征
1.税法的属性特征
税法从其属性上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由习惯法或司法判例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义务性法规是相对于授权性法规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即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特别提示】税法的强制性表现在其力度仅次于刑法。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虽然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3)从法律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税法的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等不同的类型。
【特别提示】我国的税法结构是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基本法。
2.税法的功能特征
税法从其功能上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是某一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调整税收关系不仅是税法的目标和根本任务,也是税法概念的主要内涵。
(2)税法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通过规定国家的征税权利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分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达到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税收关系和税收秩序。
【特别提示】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税法跟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税收关系不是建立在协商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基础上的。根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纳税人缴纳税款,国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3)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税收关系本身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因此,税法既包含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程序法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特征。
【特别提示】税法所包含的程序法仅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而不应包括诉讼程序法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当事人的税务活动是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组成部分。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关系是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不宜纳入税法的调整范围。
二、税法的种类
理论上,税法按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五大类。
(一)流转税类
1.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经历两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因此,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2017年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的。目前,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交易)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只就增值部分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
2.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税的一个税种,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消费税是价内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关税法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目前,我国关税立法还未正式启动“征求意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制度是我国为征收关税而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等的总称,是关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准则和法律表现形式。这三个层次的规定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中国的关税制度。
(二)所得税类
1.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七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对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并取得初步成效。
(三)资源税类
1.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与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前,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还未正式启动“征求意见”程序。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3.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法律规范。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4.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财产税类
1.房产税法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房产税(拟改为房地产税)立法还未正式启动“征求意见”程序。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自用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依税率1.2%征收,对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依税率12%征税。
2.契税法
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契税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契税采用比例税率。有观点认为,契税为行为税。本书认为,契税的征税对象为不动产,因此契税属于财产税类。
3.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车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4.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有观点认为,车辆购置税为行为税。本书认为,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车辆,因此车辆购置税属于财产税类。
5.船舶吨税法
船舶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船舶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依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有观点认为,船舶吨税为行为税。本书认为,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船舶,因此船舶吨税属于财产税类。
(五)行为税类
1.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现行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目的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3.烟叶税法
烟叶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烟叶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烟叶税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而设定的,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20%)计算。
4.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特别提示】税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其中的财产税和行为税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共10个税种。可见,财产和行为税在征管时把资源税类的税种也包括进来,但目前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关税、船舶吨税则由海关征管,也不实行合并申报。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项目。
【特别提示】纳税人是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对象是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和附则等是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依据、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别提示】①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直接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负税人是间接地或直接地承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例如,一般来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税负很难转嫁,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例如,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容易使税收负担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转移到消费者或购买者的身上。一个人卖出货物但是其不承担直接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义务,因为增值税实际是买方付给卖方的,此时的负税人与纳税人就不一致。
②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纳税人是课税主体,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国家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税款,之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它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例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如烟、酒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额,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为车辆、船舶。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以及行为五大类。
【特别提示】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区别。计税依据是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均为所得额,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车船税的计税依据为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数或艇身长度,而其课税对象为应税车辆和船舶,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例如,消费税就设有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但并非所有的税种都必须设置税目,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设置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形式。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多少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形式。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多少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上是从量比例税率。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按期征收(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三种形式。
按期征收,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按次征收,如耕地占用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特别提示】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的区别。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月纳税、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时间)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与应尽职责,税法对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做了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期满以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
纳税人客观上确实有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时,可以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延期纳税申报要注意下列问题:延期纳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3个月的,必须经省、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笔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课堂讨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请指出其中的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分别是什么?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又称减免税,是指税法减少或免除税负的规定,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其中,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减免税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三种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其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特别提示】①减免税与起征点的区别。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减免税不同于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
②减免税与免征额的区别。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因此,减免税不同于税法中规定的免征额。
③减免税与项目扣除的区别。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因此,减免税不同于税法中规定的项目扣除。
【问题思考】享受起征点和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相比较,谁的整体税负更轻?
【问题解答】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以征税对象8 000元为例,若起征点为3 000元,则税额=全额8 000元×税率;若免征额为3 000元,则税额=差额(8 000-3 000)×税率。可见,享受起征点和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相比较,后者的整体税负更轻。
【课程思政】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从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请思考: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不断调整并提高的经济作用是什么?这样做具有哪些积极的社会影响?这样做体现了党、国家和政府怎样的人文关怀?
【思政评析】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减除费用额,就是参照社会平均个人月消费水平,从所得当中税前扣除用于个人基本消费需要部分后,对剩余部分纳税,其经济作用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的共同富裕目标,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的调整提高,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与时俱进以及和谐社会人性化。今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任务就是扩大消费需求,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调整提高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不但富民还扩大了内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拉动内需的经济手段,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泰民安。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其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课程思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因此,这里的20%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于25%的基本税率而言,就是税率式减免。请简要说明上述“税率式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小型微利企业生存的积极意义,并谈一谈国家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低税率的经济与思政意义。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其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征收、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课程思政】请简要说明下列“税额式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新技术研发的积极促进作用和富国安邦、人民生活富裕的思政意义。
①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此类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特别提示】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八)罚则
罚则又称违章处理或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时,追究法律责任或进行法律制裁的准则。广义的处罚包括补偿性的处罚(如赔偿损失等)和惩罚性的处罚(如刑罚、行政处罚等);狭义的处罚仅指惩罚性的处罚。
(九)附则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四、税法的经济作用
税法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因此必然会产生种种经济职能,从而使税收的经济作用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充分发挥。税法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最根本的职能。税法为取得税收收入提供保证作用。一方面,税法作为义务性法规,设定了种种纳税义务,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使税收的强制性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成为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税收制度一旦成为法律,其固定性就有了法律保证,即使国家也不能对基本的税制要素随意改动。从长远看,这是国家及时、稳定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税收分配是社会剩余产品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的转移。一方面,税收征纳关系始终是一对矛盾,否定这一点,也就否认了税收的强制性。调节这一矛盾,更好地进行税收分配,需要一套具备权威性、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没有这样一套客观公正的标准,就不能判定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国家则不能保证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的课税权不受任何约束,还容易导致征收无度无序,激化征纳矛盾,不利于税收分配关系的稳定。在现有的各种规范、标准中,最具权威、公正、客观以及约束力的唯有税收的法律形式,即税法。
(三)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
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优势结合起来,使税收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为灵敏、有力。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为调控宏观经济提供最具权威性的规则和效力最高的保证体系,使调节的力度与预期的一致,防止税收杠杆的软化。另一方面,法律具有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税收借助法律的这些作用,可以增强税收杠杆的导向性,使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更为灵敏。
(四)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税收采用法的形式,使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其约束力无疑大为增强了。在已有的法律中,尚没有哪部法律像税法那样对经济活动监督具有如此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性和经常性。一方面,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一般性违反税法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保证税收作用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税法也是打击税收领域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税务部门据此可以对偷税、抗税、逃税等行为予以最有力的打击,这在税收没有成为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国家要实施宏观控制就必须建立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对市场及经营者的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维护市场规则,健全经济法制。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一方面,关税的征收可以改变进出口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对进口商品征税,可以使其销售价格提高,竞争力削弱;对出口商品免税,可以使其无税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得到加强,即所谓的保护关税政策,对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有意义。对跨国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可以防止国家税收利益向国外流失。对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征收,可以使国内纳税人与跨国纳税人获得相同的税收待遇,防止税收歧视。另一方面,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有助于提高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权威性和总体效力,便于在签订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时坚持国际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对等处理税收利益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外商对我国税收政策稳定性的疑虑,更好地吸引外资。
【课程思政】如何理解“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的?简要说明它所体现的经济意义和思政意义。
【思政解析】税法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来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因此它不仅涉及经济问题,也涉及政治问题,即税法是经济与政治的统一体。税法与经济关系处理得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税收数额的多寡,而且重要的是将影响到经济的兴衰、政权的巩固与否和国家的安危。
五、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税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特别提示】本教材只介绍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其作用在于在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顺利实施,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法的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与税法的基本原则相比,税法的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加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相抵触。因此,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具体来说,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特别提示】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问题上。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法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某些国家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时,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即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有利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问题思考】假如某人在2018年11月5日取得上月工资,企业在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时扣除费用额是5 000元,这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为在2018年10月1日以前扣除费用额是3 500元。请思考: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矛盾?
【问题解答】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不矛盾。其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新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针对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则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做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做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比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对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收回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提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功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针对具体税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税收程序法针对税收管理,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以案说法】关于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如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2008年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因为这是2007年的业务,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作用在于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特别提示】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了纳税争议,准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在纳税人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