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6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至今已连续17年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订并实施。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其中中国式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要实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就必须大力发展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及凭借合作社自身“充满阳光和温暖的福利小屋”功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据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4.36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辐射带动农户数占全国约50%,其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并加速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新兴业态延伸,涌现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资金互助合作、农业机械合作等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仍存在着规模小、单一合作社的竞争力弱、带动农户能力不强、全产业链收益能力较低、承担风险差等突出问题(邓衡山、徐志刚、应瑞瑶,2016;任大鹏,2018)。特别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载体化期待、经营主体套取税收优惠等多因素作用(徐旭初,2018;苑鹏,2019),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异化(应瑞瑶,2002)、漂移(黄祖辉、邵科,2009)、泛化(马彦丽,2013)等不规范发展现象普遍存在。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内卷化问题,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的制定者,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线的实践者,都在苦苦求索:如何才能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连接市场、服务小农、稳定增收的组织功能呢?
作为一种兼具合作共同体与企业的双重属性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成员是一种或多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农民“合作”本质上也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素的合作,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以及技术、信息、管理、组织网络、企业家才能、社会关系等现代化生产要素(林坚,2007;王曙光,2008;骆清,2010;黄胜忠,2013;魏晨,2015)。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在推进其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和促进合作社成员“从劳动合作到要素合作”(任大鹏,2018),因地制宜探索合作社内部资源整合模式,缓解合作社的资源要素禀赋约束(崔宝玉、孙迪,2019),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提升合作社组织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要素合作的必要性,可以从合作社外部要求和内部要求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要素合作是实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外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也就是说,在乡村全面振兴中,产业兴旺是基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韩长赋,2019),而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又是实现产业兴旺的重要路径(李小云,2018)。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在“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农业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载体作用(韩俊,2019),其必然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任大鹏,2018),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要求依托农业资源整合市场要素(张首魁,2016),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从而要求必须通过引入现代要素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让其更好地在乡村振兴与产业融合发展中担当重任。与此同时,为解决要素市场化配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全面提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这是新时代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成果(安蓓、陈炜伟,2020),必将加快破解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瓶颈问题,有效促进现代要素流向广大农村,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要素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促进成员多要素合作也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卷化问题的内部要求。针对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不符实、内卷化严重问题,2019年9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在全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推进计划。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将“规范发展”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充分体现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新导向(徐旭初,2019)。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力度,我国历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消亡合作社数量正呈现出明显的反向变动趋势(见图1-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告别数量“跃进式”增长阶段,迎来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的新时代。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合作社必然通过引入新的现代要素,不断延伸价值链、做大自身发展规模,从而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的现实之困,更好地发挥其组织功能与作用。
实际上,受迫于我国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很早就将“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转变为“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樊红敏,2011),成员身份具有明显的异质性(黄胜忠,2007;楼栋、孔祥智,2013;徐旭初、邵科,2014),因而合作社内部一开始就具有多要素合作的特点。2018年修订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呼应发展现实,取消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的限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多种业务、吸收不同种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入,甚至在第十三条直接规定允许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在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则进一步明确,对于补贴给小农户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先量化、再折算成入社的股份。无论是从宏观的时代背景和政策背景来看,还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现实来审视,成员多要素合作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命题,这就迫切需要理论界搞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要素合作演化的内在规律,从而为政府制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政策、提高合作社管理效能提供重要参考。
图1-1 2007—2019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历年成立和消亡情况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绘制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