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制胜:高科技经济的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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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经济中的创新

私人企业是美国技术进步的引擎。美国的研发支出约有70%来自私人企业,其余来自大学、非营利组织和联邦机构。以总量计,2015年,美国产业界大约将其收入的4%用于研发。虽然有些企业在研发上一毛不拔,但很多高科技企业如计算机和制药行业企业将其收入的10%或者更多用于研发(见图2.1)。

图2.1美国部分产业的研发支出占收入的百分比(2015年)

资料来源: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2018a, 2018b)。

研发密集度高的产业(以研发支出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定义)构成了高科技经济的核心。除了制药和电子元件,其他研发密集型产业还包括通信设备、软件、信息和互联网服务、数据处理、航空航天产品、科学仪器、化工和科学服务。就高科技经济中的企业而言,除了对可能提高价格的行为予以关注的传统反垄断政策之外,那些可能对创新激励产生影响的竞争政策尤为关键。

发明和创新有许多超出竞争政策范围的决定因素。发明经常源自某个企业家的天才火花,他渴望解决一个问题或创造一个新产品,而非特别注重金钱回报。其他人,如开放源代码社区的参与者,合作分享知识并创建不以商业成功为基础的新商业模式。[1]但现代经济中的大多数应用创新来自很大程度上受预期盈利能力驱动的产业团队。[2]竞争政策可通过防止合并或其他损害创新激励的行为,形成对创新活动进行投资的经济激励。

反垄断学者和从业者争论,高科技企业的特点能否为更多或更少的反垄断执法或者在高科技竞争政策中采取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提供正当理由。本章第2节描述高科技经济的特征。[3]第3节探寻传统的反垄断执法能否应对损害创新的行为,例如支配型企业收购潜在竞争对手。人们普遍认为,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的反垄断执法法规足够灵活应对高科技市场的复杂性。但是,法院和执法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现有产品的竞争受到损害,而较少关注可能损害创新以及新产品竞争的因素。第4节表明,从以价格为中心的反垄断政策转向以创新为中心的竞争政策,要求法院对评估竞争的方式做出重大改变。本书第11章的结尾将再次讨论其中的一些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以创新为中心的竞争政策而言非常重要,值得重申。法院是否能够应对这一挑战,则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