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1.3.1 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1.国内外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借贷,国外学者如Isachsen(1980)、Kropp(1989)、Krahnen和Schmidt(1994)、Atieno(2001)等将其视为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6)。民间借贷是在经济活动中自发产生的,是脱离国家金融监管体制而存在的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它和正规金融是并存共生的(7);它主要依赖于私人的关系而建立,调节的依据不像正规金融那样依靠社会法律,它依靠社会法律以外的体系(8)。作为一种内生性制度安排,虽然其存在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发展的不规范性必然导致风险的积累,严重时可引发区域性金融秩序混乱,阻碍民间借贷功能的发挥(9)。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对其内涵属性界定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对民间借贷的提法也是各式各样。有的称之为“民间金融”,有的称之为“民间融资”,有的称之为“非正规金融”,有的称之为“非正式金融”“灰色金融”“地下金融”等,有的甚至就将其等同于“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姜旭朝(1996)指出“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活动存在于民间经济中,发生于民间经济主体或者民间经济主体与非民间经济主体之间,民间借贷包含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活动”(10);戴建志(1997)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1);张军(1997)认为民间借贷是与银行、银行组织以及官方正规的金融制度相对而言的民间自发形成的信用部分,提供民间借贷的部门是非正规的(12);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在对民间借贷的分析中将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并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13)。
2.本书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
本书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它是处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自发形成的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它往往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是较少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14)。它是内生于经济发展活动当中的。民间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行为主体作为划分标准来看,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个人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私人借贷),“准金融机构”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等)(15),工商注册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投资理财信息中介公司、P2P机构等,我们将这类机构称为“类金融机构居间平台”),普通工商企业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地产公司、教育机构等),未注册机构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合会、地下钱庄等)。以交易结构来看,民间借贷又可以分为一对一借贷(私人借贷等),合作式民间借贷(合会、标会、轮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居间型民间借贷(个人、P2P以及投资理财信息中介公司为居间人的民间借贷),直接融资型民间借贷(企业直接吸收资金用于企业发展),集合投资型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资金池理财、投资行为以及网络众筹投资行为),存款机构型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公司、地下钱庄以及居间型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
3.本书对新常态下民间借贷研究的界定
“新常态”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提出的一个重要论述,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要不断优化升级;三是增长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本书所探讨的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还包括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窗口,那就是2010年。一是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金融等垄断领域;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了配套改革与措施,自此民间资本大量涌入金融领域和民间借贷领域;民间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蓬勃发展。二是中国经济自2010年就已开始加快内生结构、动力及增速的调整。因此,本书对新常态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在时间上大体界定为2010年以后民间借贷的发展。
1.3.2 相关概念辨析
1.非法集资的概念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非法集资是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并以某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它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形式。民间借贷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自主、自发形成的,因此其通常具有隐蔽性、非监管性的特征,即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很多民间借贷往往在没有法律监管的情况下演化为非法集资。比如,曾经盛行一时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以及P2P,作为民间投资的中介机构,其往往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为促进业务的发展,会承诺还本付息,进而吸引民众的资金形成资金池,造成一种事实上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法律界来看,本书可以清晰地认为: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往往是伴随相生的,很难对其进行判定和区分。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间借贷史,民间借贷风潮与危机无不是与非法集资伴随而生的。现实的研究也发现: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存在一种正反馈演化机制,从而使我国陷入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演化的困境,以至于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愈演愈烈,成为扰乱我国经济和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的毒瘤(16)。
2.民间借贷风险与危机概念的界定
(1)民间借贷风险的概念。
民间借贷风险是指各种可能给民间借贷交易和民间借贷机构带来损失,甚至引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可能性,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策因素等。
(2)民间借贷危机的概念。
第一,《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关于金融危机的词条引用了Goldsmith(1982)的定义:“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包括证券、房地产、土地等)价格、企业破产数量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的急剧的、短暂的和超周期的恶化。”
第二,陈氚(2019)将民间借贷危机称为“金融社会危机”。具体而言,由于民间借贷的突然瓦解,引发了社会成员的一系列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指向政府治理,并且存在引发更广泛社会运动的潜在可能性(17)。方先明等(2017)认为民间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着民间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其导致全局性的金融瘫痪,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失。民间借贷危机包括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金融、社会及法律等危机(18)。
第三,本书所界定的民间借贷危机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是指因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等所引发的社会经济、金融与法律风波或危机。人们有时把民间借贷危机称为民间借贷风波或民间借贷风潮,虽然其在影响的深度、广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本质上是同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