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民间借贷危机的内在机理及治理路径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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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民间借贷发展的背景变化及分析

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较传统的民间借贷不论在形式、规模、性质,还是用途等方面都出现了显著的不同,而这些不同源于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因此深入探讨民间借贷发展的背景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1.民间借贷发展的社会背景及变化

从基层传统社会看,我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是一个基于“地缘、血缘、亲缘”等关系构建的“熟人社会”,成员有共同的纽带和文化,流动性非常低,彼此非常熟悉;而且社会资本形成的“声誉约束”对成员具有非常强的约束力,甚至比法律惩戒更有效。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违约率非常低,引发的风波很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转型、经济地理布局的调整、人口流动等,传统的乡土“熟人社会”格局逐渐被瓦解,社会成员之间不再那么熟悉。此时,传统的“声誉约束”机制逐渐失效,而新的违约惩戒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加之民间借贷违约事件不断增加,违约率不断攀升,最终导致民间借贷风波与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2.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增长,2009年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出口国,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依赖于外向型经济,但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波及全球后,国际市场受到较大制约。同时,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粗放式发展后,中国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方式一直在进行转变和调整,中央的政策也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逐步发生改变,如从提出“经济新常态”“由依靠外需向依靠内需转变”“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到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当前,中国仍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速度下降、内在经济结构调整、内生经济发展动力变更交替、经济区域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周期性行业产能过剩的阶段,新能源、数字经济、信息技术产业的增长新动能仍未完全接棒,这种周期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一个转型与转变的动态演进过程,其对经济社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必然导致经济调整转型背景下的民间借贷面临内外部经济调整的风险。

3.金融抑制与民间借贷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这引发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缺口大;二是金融市场不够完善,金融产品少,居民缺乏投资渠道。

第一,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一直存在贷款政策性歧视,大量高效率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据调查,2018年,我国规模以上中小微企业共有36.9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7.6%;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7.9万亿元,占总收入的56.7%;实现利润3.4万亿元,占总利润的51.6%,但是其中62%的中小微企业未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配(1)。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需求源泉。

第二,居民财富日益增加,但其投资渠道非常贫乏。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家庭储蓄存款规模日益加大,但其投资渠道却特别匮乏。我国的银行存款实际利率长期为负;股票市场是“牛短熊长”,自2010年以来平均收益率只有2.6%,但波动却特别大,风险极高。自2000年以来,比较好的投资渠道是房地产市场,但其过高的价格与普通家庭收入的巨大差距,以及政府的不断调控阻止了绝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变成一个只有高收入群体才能进入的市场。总体上,我国家庭缺乏稳健的投资市场,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来源。

由此可知:金融抑制导致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及居民家庭财富对投资的需求,为民间借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4.民间借贷发展的政策与司法变化

(1)国家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相关政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民间借贷发展的政策处于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调整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是一个自我摸索过程,政府持默许态度,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随着风险和借贷风波不断爆发,政府开始进行整顿和治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对民间借贷处于严防严控阶段,一系列的法规政策都严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居民对民间资金内生需求的增加,国家逐步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的管控。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包括金融领域等在内的垄断领域,但各部委相应的配套政策却并未出台。“非公36条”的颁布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但却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2008年,原中国银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非公36条”(2)。该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垄断领域。随后,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融资担保、企业间融资、居间人借贷及P2P等陆续在全国范围内飞速发展。但随着民间借贷风险的不断攀升,各种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国家开始加强对各类民间借贷的管制与整顿。无论是典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还是P2P,在我国都经历了从初始萌芽到野蛮生长、风险爆发,到行业清理整顿,再到消亡的过程。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宣布,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全部归零,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以失败告终。

(2)民间借贷的法律变化。

我国司法领域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与审判,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合法民间借贷关系,为我国合法民间借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仅限公民之间,企业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借贷主体。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我国第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条款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0世纪90年代,国家出于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目的,出台了一系列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严控各类未经审核批准的借贷业务,从而从严控制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业务的发生。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2009年,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发生后,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司法松绑民间借贷。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这是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大转变。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二份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有条件地放宽了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对借贷利率进行了“两线三区”的划分。但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爆雷”和危机的持续发酵,特别是随着“于欢杀人救母案(3)”等恶性事件的爆发,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三份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总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政策的放松、管制、收紧、再放松,以及司法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与松绑,是导致民间借贷发展波澜起伏的重要原因,也是民间借贷风险积累的潜在原因。

1.1.2 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的对比分析

传统民间借贷与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在性质、用途、借贷规模、参与方式、借贷主体、地域范围及资金聚集能力等方面都呈现显著的特征与差异,分析新常态下民间借贷的特征是研究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基础。

第一,民间借贷的功能与性质的对比分析。①民间借贷的用途已由以生活为主型转向以生产为主型,从为了支付家庭偶发性的生活支出,如婚丧嫁娶、建房及就读等支出,转变成为了工商业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支出。②民间借贷的性质由互助型借贷转变为互利型借贷,趋利性特征十分明显。③随着政策的鼓励与司法的松绑,民间借贷由传统的“地下发展模式”转为“公开发展模式”。在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的各类机构遍布多个城市,如鄂尔多斯、成都、广州、温州等。

第二,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资金来源、借贷网络及交易边界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①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基于熟人式的社会网络建立的,其以个人交易为主体,交易金额小、交易范围窄,往往集中在乡域、县域范围内,很少跨县域;但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往往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P2P以及小贷公司等为主体,借贷网络链条更长,而且更为复杂;其聚集资金的能力强,发放的贷款规模大,而且突破资金的县域范围为常态,借贷资金一般在整个省域范围内流动,甚至还有不少比例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②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更为复杂,既有家庭自有资金,也有企业资金,甚至还有部分银行资金;传统的民间借贷资金往往都是个人或家庭资金。③民间借贷市场由完全的封闭型市场向半封闭半开放型市场转变,但仍以相对封闭为主。传统的民间借贷局限在以“三缘”为纽带的狭小市场范围之内,因此,即使爆发危机,其影响范围也很小,不会大幅扩散。而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试图突破传统的地域范围限制,尝试向外域进行市场拓展。一般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以市域为主,一部分资金会拓展到省内与省外区域;P2P形成相对开放的市场,市场范围很大,危机冲击和影响的范围也很大。

1.1.3 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社会风波

自2011年温州出现民间借贷危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就持续不断地爆发各种民间借贷风波与危机,如2011年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2012年陕西神木民间借贷风波、2014年四川民间借贷风波、2015年“E租宝”风波及泛亚交易所借贷风波、2016—2018年P2P连续爆雷事件等。这些风波与危机的爆发对经济、金融及社会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引发各个市场和领域的连锁反应。

第一,引发区域性、局部性的经济金融风波。2011年,企业家“跑路”引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对当地实体经济的冲击、对银行等正规金融系统的冲击非常强烈。当地党委和政府如果不及时出手斩断危机爆发的链条,后果将不堪设想。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的股灾就是由民间借贷的场外配资强行平仓所引发的,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冲击非常巨大;民间借贷背后的影子银行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犹如一把利剑。

第二,非法集资事件不断爆发,引发巨大的社会风险与危机。武汉的盛世财富资金断链,涉及金额达200多亿元,投资者多达10万人;西安民营高校的非法集资金额高达百亿元,投资群众多达10万余人;“E租宝”公司累计放贷金额900多亿元,事件爆发前借贷余额达500多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份,参与人数达90多万人,且其90%的借贷项目均是虚构的。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并引发巨大的社会危机,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2013—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837件,其中2018年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0000件。非法集资涉及金额总量大,且案件涉及群众面较广,覆盖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一般受害者金额都比较大。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今,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2万亿元(4)

第三,在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暴力和信访等不稳定事件日益增多。自2011年以来因高利贷发生的违约事件多达119526件(5),因高利贷发生的暴力案件多达5948起。各地因为民间借贷而导致的群众上访集访事件数量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