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粮食生产的经营分化及效率提升机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 引言

1.1 研究的依据

1.1.1 农户经营分化的过往路径

农户经营分化是农业经营分化的主体性表达,是指在国家政治制度、土地所有制等宏观制度变迁主导下,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农村人地关系、城乡要素流动等中观要素变迁传导下,农户在农业生产结构、农地经营规模、劳动投入量与结构、农业主体发育等方面的微观变动与分化。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每次宏观政治制度的变革首先表现为农业制度的变革,进而影响农户经营的变迁与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地制度与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形成了微观化的小规模家庭私人经营模式,多样化、“小而全”的农业种植结构彰显了新社会大国小农的经营特征。[1]数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的经营结构、经营规模、组织形式、经营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户经营在历史进程中不停分化与变迁,见表1-1。

表1-1 1949—2019年中国农户经营分化表

续表

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小农土地经营权的确立(1949—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广大解放区已经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改革,其核心是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新民主主义农民土地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广大新解放地区,进一步推行了惠及3亿多人的土地改革,满足了广大农民对获得土地的迫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土地改革主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之前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到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近5亿农民、1亿农户取得了16.2亿亩的土地的耕种权,人均3.2亩,户均耕地16亩,实现了土地的均等化细分,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资格。多样化的温饱需求、单一化的土地来源产出供给,使农民在不多的土地上高密度种植其吃穿住用所需的一切作物,尽管每个家庭生产单元不大,但是供给很全面,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几乎无所不包。尽管仍然是私有制经济,仍为过密分布的小农经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借助国家力量,短短几年之内,便以同质化的农民家庭经营实现又一种小农经济的“一统天下”。[2]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分化既与新中国成立前有所割裂,又不可能完全超越以前的农业生产物质技术基础。总之,这种经营方式分化体现了小规模均质化、小农户同质化、“小而全”、多样化的特征,也反映了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特质。

1.1.1.2 向社会主义集体农业过渡(1952—1958年)

土地改革的完成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从生产关系来看,仍然是小私有制的土地制度,分散的农户小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力欠发达的体现。在当时市场化水平极低甚至缺失的情况下,农民通过自发的互助合作,建立了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等来弥补小农经济的缺陷,是历史的必然。互助组在没有触动土地农民个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活动,不同程度地在农户中产生了渐变性经营分化,对农民的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农业种植结构影响不大。1950年,互助组有272万个,到1954年发展到993万个,其中临时互助组占总数的70%,常年互助组占总数的24%。[3]初级社是农业集体经济的原始形态,被称作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村社经济,与互助组一同在农户中自发发展,到1954年,参加互助组与初级社的农户有479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3%[4],对当时的中国而言,在这种渐变式的经营分化中,各种层次的经营规模逐渐渗透或延及自然村社的边界,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形态很快冲击了单一化的小农私有经济组织,单干户很快成为少数。这种经营分化总体上体现了农民意愿,是一种渐进性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最大的经营规模仍然没有超越自然村社范围,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是相容的,经营效率总体上与规模分化、组织演进一同发展。在私有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既能保持自耕的小农经济的优势,又能弥补其缺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保证了耕作的及时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5]

真正标志农户经营形式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匹配的是高级社的强制推行与全国性的试办,被称作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农业领域的生产关系作出巨大调整,即引导农民实施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按劳分配,掀起了高级社的高潮。到1956年年底,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全国各类互助组消失,建立了75.6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达到96.3%,入社农户达1.2亿多户,其中高级社户数为1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3%,初级社农户为2000多万户,占农户入社总数的17%。短短两三年时间,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态由一家一户小私有制经营迅速转变为以生产队集体经营为主,经营规模由1952年的户均16.2亩增至1956年年底的社(生产队)均2833.79亩,经营规模为1952年的175倍,农业生产主体单元由1952年的约1.215亿个农户个体单元,变成了1956年年底的75.6万个合作社和430万个各种类型的个体经营单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缩减了95.8%。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严格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6]同属合作社,高级社与初级社完全不同,初级社是以各类互助组为基础的,土地入股、役力农具入社,统一经营,农业收入实行按土地股分配、按生产资料分配和按劳动报酬分配的三分配原则。因为土地、牲畜、大农具仍归农民私有,所以初级社是一种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小农私有制经济形式。高级社中土地、牲畜、大农具已经收归村社集体所有,因此具有了公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特征,高级社已经在其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队”内部建立了超越自然村社边界的劳动组织,不仅超越了小农户生产的边界,而且超越了村社的自然边界。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是一次农户经营分化的大跨越,这次跨越主要靠强制性的政治制度安排,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类属,与互助组、初级社农户自愿自发形成的自致性、渐变性经营分化形成强烈对比,对中国农户经营分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短期的历史来讲,高级社使土改时期农民分到手的土地还没有焐热就被收走了[7];从长期的历史来讲,高级社打破了千百年来中国农民希望由家庭拥有土地、采取家庭式分散经营方式的梦想,与保证每个成员都享有同样的土地权利的惯性安排相悖。

1.1.1.3 从“一大二公”回调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58—1978年)

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迈向人民公社的阶段和人民公社化的渐次稳固阶段。

第一个阶段——迈向人民公社。

高级社归根结底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而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则将农业经营强制地推向了类似城市工业化的全民所有制体制。1958年年底,全国原来的基础农业经营单元由430万个[1]陡然缩减至2.58万个。每个单元的经营规模由1956年年底的社(高级社为主体)均155.7户、2833.8亩耕地扩大至社(人民公社)均4709.4户、8.977万亩耕地。相对于高级社的经营单位,人民公社的社均主体规模扩大了30.25倍,社均耕地规模扩大了31.68倍。1958年下半年始,我国不仅取消了生产队高级社时期为经营核算基本单元的地位,还取消了生产队基层行政管理权的独立地位,将经济社会管理权全部上收至人民公社,用“大跃进”这种突变的方式,很快实现了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土地改革后土地产权清晰的个体农户不仅失去了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元的地位[8],而且连作为基本家庭生活单元的地位,也在“大食堂”的推行下消失了。

人民公社不仅将高级社时期生产队的集体耕地上收至人民公社,而且将高级社时期村社保留给农户的少量自留地、公共林木、水面等统一收回人民公社中,实现了农业基本劳动资料的“一大二公”,而且在公社范围内任意调配农业生产劳动力,实行大兵团作战,实行农业生产动员的军事化。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业生产的经营分化不可能正常进行。[9]

1958年后,粮食产量持续下降,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风潮,加上3年自然灾害,粮食生产从1958年的1.9765亿吨减至1961年的1.365亿吨,平均每年减产2000多万吨。

人民公社制度的张力在加大,引起其制度内部的反弹[10],促使中央政府调整政策,随后出现了渐进性的反向回调,农业生产激变后呈现渐进式转变:首先是对“一大二公”的调整,体现出自致性制度变迁的色彩。“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制度相适应的是农业生产经营上政社合一,统一生产经营,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管理上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实行全公社统一分配。”[11]1959年2—3月,中共中央将过度的“一大二公”作为“共产风”问题,进行纠正,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农业生产经营核算单位从公社范围缩小到“生产大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位从公社范围缩小到“生产小队”,自留地、村社果园等耕地的所有权又回调到了高级社甚至初级社时期,降低所有制层次,松动部分耕地的经营权,部分默许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权单元的地位,大大缩小了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核算单位)的数量随之增加,农业生产的经营弹性随之增大,政社合一的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12]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

第二个阶段:人民公社化的渐次稳固。

1966年开始,社员以家庭作为基本单元经营的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遭到禁止,全国多数自留地被上收至生产小队,果园被收回至生产大队,家庭副业的默许立场开始倒退,开始收紧对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尽管1961—1966年农业经营管理政策不时有良性的回调,体现了渐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特征,农业经营自发分化的制度环境时有松动;尽管1966—1978年全国各地的农业调整时不时有突破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好做法出现,但是人民公社化的20年总体上对农业经营分化的正常通路是起阻塞作用的,农业经营规模只能固化在最低为生产小队的层次上,呈现农业生产组织单位在小队、核算范围在大队、计划空间在公社的格局。[13]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经营单位是遭到否定的,纵使有一些有限自留地,也是时放时收、时紧时松,农业经营主体相对单一和单调。农业生产结构体现出“以粮为纲,全民营粮”的特点,但是粮食总产量在1958年后持续减少,直到1966年才恢复到1958年的水平。[14]

图1-1 1958—1978年粮食产量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所得。

总体而言,人民公社20年,农业经营分化受“大跃进”和1961年后渐变式的制度调整影响,基本被禁锢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中,农业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经营主体状况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长期不变。农业经营规模由跨社队规模渐渐回归到以队为主体,其中农业生产组织单元以小队为主体,农业生产核算单位以生产大队为主体;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中多年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但是粮食的生产效率较低(如图1-1)。1958年,全国人均粮食产量为299.5千克,1962年为229.5千克,1966年为287.1千克,1972年为275.9千克,1978年为316.6千克。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农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民口粮人均在150千克以下。全国有近1/4的生产队年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有2.5亿人吃不饱饭。1977年,平均一个大队的公积金不到1万元,买不了一部中型拖拉机,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15]到1978年,全国农村仍然有2.7亿贫困人口。因此,这一时期的农业经营分化基本上是被禁止的,农业生产效率是极低的,尽管粮食产量有所增加,但是从“以粮为纲”“全民营粮”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典型的“内卷式”发展。[16]

1.1.1.4 农户经营自主权重新确立,农户自然分化初现(1978—1992年)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进说明中国农业经营固化难以为继,必须在中国农业经营分化中探索出适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经营规模、经营结构,实现经营主体权益的重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实施是农业发展约束势能下的区域性农民避险及自发性突破,体现着农业经营分化的潜变色彩。[17]以这个变迁的原点——安徽小岗村的“单干”行为为例,其将原来以生产小队为单元的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至单个社员家庭,人民公社制度固化下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从小岗小队的480亩(如果以经营核算单位的大队,或者政社一体的公社为标准则更大)调整到户均不足30亩,经营主体在生产小队范围内由1个变为18个,并且在周边区域内很快产生了传播效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示范效应。到1984年,全国性的农业经营规模已经降到了户均9.3亩的水平,农业种植结构也由之前的“以粮为纲”变成了多种经营。1984年,全国农业播种面积中,粮食播种面积占比为75.8%,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占比为22%,在三大主粮播种面积中,口粮占82.6%,较1978年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如图1-2),各类经济作物的增长体现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上及农业经营效率、粮食产出效率上的巨大改变;从主体上看,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经营单元已经由2.6万个增加至1.53亿个,以生产小队为主体,经营单元已经由72.1万个增加至1.53亿个。

图1-2 家庭承包经营初期农户粮/经作物播种面积占比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所得。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初期的农业经营分化是激进式分化与渐进式分化的统一。从1978年开始,用不到1年的时间,全国36.7%的农村地区实现了承包到组,13.6%的农村地区实现了承包到户;到1981年年底,全国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数量占总数的50%[18];到1982年,全国90%以上的农村地区实现了包产到户[19];到1984年,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农村在坚持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业生产经营与组织方式,由“主体形式”变为“零星分布”。从1978年到1992年的14年间,中国农村家庭主干化、核心化、小型化的趋势不断加剧,户均人口由1978年的5.36人减少到1992年的4.7人,相应的农业经营单位由1978年的1.538亿户变为1992年的2.13亿户,每户经营耕地面积由1978年的14.6亩减少到1992年的11.3亩;这种经营规模、经营主体的变化体现了明显的渐变性经营分化的特征。[20]这种经营分化既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实施以来农户经营自主权不断强化的反映,也与14年间中国城镇化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密切相关,此外,这还与农村商品经济持续发展有关。

总体而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实施,使农业生产的经营效率明显提高。以粮食生产为例,1978年亩均产量为337斤,到了1992年上升为546斤,我国粮食产量也由1978年的3.0477亿吨上升到1992年的4.4266亿吨。但是我国农业经营分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出现丰收悖论,即农业的比较效益较为低下[21];第二,农民的相对贫困与农业丰收趋势并行,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是1.78∶1,到了1992年达到2.51∶1;第三,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衰减,与1978—1984年相比,1992年之后撂荒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有了很大幅度的上升[22]。此外,农业经营分化本身也出现了问题:土地细碎化;家庭超小规模经营;主体同质化、匀质化;面向商品化、市场化的农业发展受阻[23]

1.1.1.5 面对“两只手”,农户经营分化全面呈现(1992—2006年)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全面实施的10多年间,在农户自发的经营生计决策基础上,中国农户的经营分化继续发展。国家在农村继续稳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取消了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促进了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促进工业和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到1992年,国家对农业农村问题展开了走向市场化的进一步顶层设计,即在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抓紧进行农产品价格和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继续强化市场在农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到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施,农户的家庭经营逐渐被卷入市场化的大潮。[24]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各要素的配置开始加速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实现新的分化组合。[25]一方面,适合市场化农业发展的新的农业经营规模、经营结构、经营主体发展加速;另一方面,农业要素的市场化对农户经营分化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开始出现近几十年来不断被提及的“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问题。[26]因此,在政府宏观调控“有形之手”加农业市场化“无形之手”的双重影响下,农户经营分化呈现弱质化的小农户难以分化、面向市场的小农户弃农而逃、市场化的资源“隔岸观农”的态势。[27]1992—2006年,是农户经营分化局面较为复杂的时期。此阶段农户经营分化既是家庭承包经营路径下的自发性变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诱发性变迁,还是不同农户经营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选择下潜变的必然结果。[28]到2006年,全国性的农业经营规模已经降到了户均不足8亩的水平,农业种植结构呈现单一化的趋势,2002年全国农业播种面积中,口粮占34.2%,各类经济作物占46.7%,分别较1985年增长-7.8个百分点和6.2个百分点,三大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波动与减少,体现了农户经营在市场化上的无奈逃避及无所适从。[29]

此阶段,市场化对农户经营分化造成诱致性影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户配置劳动力的农业/非农业分化。[30]20世纪80年代,农户的非农业劳动力配置以农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兼业和本地区范围内的务工为主,而21世纪以来,这种农户农业/非农业劳动力的配置则以跨区域的劳动力外出务工为主。[31]1985年,农村各类兼业及务工人口(农民工)为1300万,而到了1995年则为3400万,增长了2.6倍,到2006年达到13181万,较1995年增长了2.88倍(如图1-3)。

图1-3 1985—2006年农民工数量变化

数据来源:1986—1999年、2000—2009年《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

伴随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农地流转也由潜流变成了显性化的现象,对农户的经营规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85年,农村年户均流入耕地面积为0.3亩,1995年为0.2亩,呈现下降趋势,到2006年上涨到0.45亩。伴随农地流转的加快,单个农户经营规模呈现下降趋势,由1985年的户均耕地面积9.2亩,到1995年为户均7.9亩,再到2006年的户均7.5亩的水平(如图1-4),中国农地经营细碎化继续发展。[34]这可能与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农户家庭规模小型化有关,也可能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初始20年频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调整有关。[35]

图1-4 1985—2006年户均耕地面积与流入面积

数据来源:1986—1999年、2000—2009年《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

总体而言,1992年开始实施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农户的经营分化影响很大。各个农村社区的农地重新分配,导致农村经营耕地重新细分和人地关系又一次“一对一”地对应性调整。这是农地经营规模不稳定的根源。尽管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大盘子中,土地的权属关系是稳定的,即农民所说的“肉烂在锅里”[36],但是这种具体经营关系的“五年一大动”“三年一小动”仍然给农民留下制度不稳的印象。围绕土地关系的经营分化难以开展[36],即农户经营分化、农户组织分化几乎难以实行。但是,市场化的冲击对农户的经营收入还是产生了不小的影响,1992—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增大,从1992年的2.59∶1,到2002年的3.11∶1,再到2006年的3.28∶1(见表1-2),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被挫伤到了极点,以“农业兼业化、农村空洞化、农民老龄化为特征的“三化”问题更加突出。[38]农民种简单田、靠天吃饭及将主要、中坚的劳动力配置在非农领域,成了21世纪以来最常见的状态。农户经营分化朝向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可持续发展及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方向运行。

表1-2 1992—2006年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和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