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经对中国知网等文献数据库检索发现,国内外学者对财产性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国外研究较早,基本上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21世纪对该问题的涉及较少。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1世纪,而且研究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这与我国重视“三农”问题,着力提升农民收入有直接的关系。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学者首先对农民进行了分类,他们按照职业的差异将西方社会的农民分为土地主、农场雇主、自耕农等。不同的职业,意味着收入构成存在明显差异。国外学者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收入的不平等、影响因素、原因、增收路径及调控方面。
第一,关于财产性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对财产性收入不平等问题进行了长期和深入的探讨,他们一致认为财产性收入不平等客观存在,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Roben J.Lampman(1962)是较早研究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学者之一,他提出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1]。19世纪,奥地利学者Michael Pammer通过对奥地利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研究,发现人的寿命、阶级地位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等多个方面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获得[2]。托达罗(1992)通过研究发现,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个人收入分配极不平等的根源是极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和高度集中的资产所有权模式[3]。Todavo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不平等会导致大部分财富涌向富人,这将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4]。萨缪尔森(1999)提出收入差异主要源自继承和获得的财富,但是由于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原因导致在收入金字塔顶端的人所获得的大部分金钱来源于财产性收入,而处于金字塔底端的穷人几乎没有财产,更不可能利用他们的资产去赚取更多的财富[5]。Partridge等认为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在短期内不会对经济增长造成直接影响,但在长期内还是有影响的[4]。美国社会经济学家Frederic L.Pryor认为总体收入不平等的最大因素是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并归纳了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低收入家庭比高收入家庭耗费了更高比例的收入;二是一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者更倾向储蓄、购买住房、投资、个人退休账户以及有回报率的养老等方面,造成短时间内财产性收入在这部分群体中的增长情况不够明显[6]。
第二,关于增加财产性收入路径的研究。国外学者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主要从政策完善、教育提升等角度来解决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问题。以Hong(2004)为代表的学者通过研究教育和财产性收入的关系,得出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与财产性收入成正比的结论,指出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来增加财产性收入[7]。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James M.Buchanan)认为,国家在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借助转让税、公立教育等手段,对进入市场前的不公现象进行矫正,国家还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来调节或矫正因出身不同而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不公问题[8]。学者迈克尔·谢若登(2005)指出为了使贫困者摆脱长期贫困,政府可以对自身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调节,来保障贫困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从而使其获得财产性收入,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9]。
第三,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专门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认为,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可以划分为经济和社会两方面。Bourguignon和Da Silva(2003)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关于财政、货币、汇率等的宏观经济政策,均会对居民财产性收入产生影响。也有学者指出,个人的初始人力资本和家庭对个人投入的多少,有着巨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影响着个人的财产性收入[10]。Grogger Jeff和Eric Eide(1995)认为父母可以通过教育投资来提升子女的人力资本水平,而子女的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子女的初始收入以及财富运营能力,同时也决定了财产性收入的多少[4]。美国学者Lampman R(1972)认为财产构成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性影响因素是美国经济制度中的农地产权制度[11]。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2014)认为只有中国的农户拥有生产型财产时,中国的农户才会取得合理的财产评估和实现财产性收入提高[12]。Becker(1979)认为父辈与子辈的财产性收入是通过传承的先天特性来提高财产性收入,父辈获取的收入越高,子辈获取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能力则越强[4]。Todavo(1997)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会导致财富涌向富人,但是对于富人而言,他们更乐意去消费而不是投资生产,投资收缩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4]。Peng等(2021)通过梳理金融发展机制、投资环境以及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并运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面板数据对我国31个省份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经研究发现,在城乡投资环境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还是依靠储蓄投资获取,或者是从房地产建设投资中获益,而从股票和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得到的收益并不明显[13]。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自2007年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主张后,国内学者借助翔实的资料、系统的理论以及科学的分析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主要包括关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界定、作用与意义、影响因素、国内财产性收入的发展水平与限制因素以及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路径、机制等。
第一,关于农民收入相关概念的研究。张迪(2021)认为衡量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统计指标为农民收入[14]。胡庆华(2020)认为农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现金、实物等各要素总和是农民收入[15]。赵瑞(2020)认为农民收入是最直观地反映农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之一[16]。段起(2020)认为农村居民一年来各种收入的总和是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总和扣除各种收入所需的花费是纯收入,现在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一般用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来反映[17]。秦静、张磊(2020)认为农民收入是衡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18]。程逸斐、曹正伟(2020)认为农民收入是综合反映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是衡量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19]。李俊钦(2019)采用政府对农民收入的定义,指出农民收入是衡量农民生活水平和状况的重要指标,一般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20]。李昱坤(2018)指出,我国学者多数采用农民总收入、农民家庭纯收入以及人均纯收入三个指标来衡量农民收入,其中农民总收入是指农民全年获得的收入总和,农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全年农民收入中扣除家庭生活成本、教育成本、医疗成本等成本后的剩余。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将农民家庭纯收入根据人口数量平均化得出的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考虑了农民得到的实际收入,还考虑了人口数量对收入水平的影响[21]。李美慧(2017)认为农民收入按照计算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总收入、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在其文章中若无特殊说明,“农民收入”就是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农村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其计算方法为: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22]。
第二,关于农民收入结构方面的研究。张迪(2021)通过获取2000—2019年江苏省农民收入的数据,并以江苏省农民收入为对象,从农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对江苏省的农民收入结构以及收入结构与总收入变动趋势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江苏省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颓势,财产性收入较为稳定,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呈现出上升趋势,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最大动力源。同时研究发现,江苏省存在非农收入动力不足、农业效益较低以及政府政策补贴收益低的问题[14]。张梦醒、刘维忠(2021)对新疆农民收入结构变动情况和农民收入结构变动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进行测度,发现新疆农户的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一主导,二制衡”的趋势(所谓的“一主导,二制衡”就是指以生产经营性收入为主,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平分秋色),但是收入结构的转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产生了不合理的现象,在转移性收入不能长期支持农民持续性的收入增长的背景下,在土地、农业机械、劳动力要素稳定投入的状态下,经营性收入的增长较为缓慢,而工资性收入的拉动力后劲不足,导致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一种“增长瓶颈”的滞碍状态[23]。吴国松、姚升(2021)基于基尼系数探讨要素市场扭曲背景下农民收入总水平和收入结构变化的地域差异,通过收入结构变动指数分析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并采用夏普利值分解法量化分析不同影响因素对不同地域农民收入差异的贡献率和贡献排序,研究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呈现出逐年扩大趋势,农民工资性收入和收入总水平的基尼系数值趋向国际收入差距警戒线;农民四大收入来源的增长潜力和增长速度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存在显著结构性差异;要素市场扭曲阻碍了不同地域农民总收入及不同来源收入的增长,而其他因素具有显著的增收效应[24]。孙建文(2020)采用横向分析和纵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2013—2018年山西省农户收入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当前山西省农户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工资性收入,但其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占比第二的是经营性收入,其比重也呈现出逐年缩减的趋势,转移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处在第三位,其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财产性收入在2013—2018年仍然无法成为山西省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25]。王小华(2019)对1984—2017年的农民收入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是收入增长的源泉由过去单纯依靠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转变为各项经营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协同增长;二是2010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累计贡献力超越了家庭经营性收入,未来一段时间会呈现出“并驾齐驱”的趋势;三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已从2%上升至16.02%[26]。张静、王微(2019)通过对宁夏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分析指出,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宁夏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支撑,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坚实基础,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拉动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新型力量[27]。邹晨、欧向军(2018)对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异的来源结构进行分析,发现工资性收入是造成区域收入差异的最主要的因素,其次是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28]。陈欢(2017)认为新疆农民收入结构中,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较大,工资性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9]。张祯、陈潇腾等(201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30]。陈巧、胡宜挺(2013)对新疆2002—2011年的农民收入进行分析,得出新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其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其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较小,但是比重增长幅度较大[31]。
第三,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概念界定的研究。张麓莹(2021)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资本通过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也就是农民利用家庭所拥有的存款、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及房地产等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其中包括利息、租金、债券收益等[32]。马晓双(2021)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农民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经营、流转以及出让等形式而从中获取的收益[33]。宋旭阳(2020)认为人们通过对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使用进而参与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被称为财产性收入(或资产性收入)[34]。《中国统计年鉴(2005)》明确指出,财产性收入是指将自己拥有的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或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出让特许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收入。费之光(2020)认为财产性收入指的是居民和个人对其拥有的不动产与动产使用而获得的收入[35]。申朝霞(201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居民通过家庭得到的财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土地、车辆等,对财产进行使用而获得的收入[36]。高若凡(201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依靠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37]。李洁(2011)认为财产性收入更多的是指利息、土地转包的收入、出卖家禽和作物所获得的收入等[38]。姜婕、林淋(2009)认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39][40]。肖红华等(2008)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指拥有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村住户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之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41]。
第四,关于财产性收入的作用与意义的研究。宋旭阳(2020)认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的提高是我国农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基石,而且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对于缩小城乡居民差距有重大意义[34]。郭苏文、吴徐雯(2020)认为让农民通过土地财产权利获得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增进农民福祉的关键[42]。王振权(2020)通过梳理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情况得出,农民财产性收入不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43]。林晓荣(2020)认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振兴乡村必须增加农民收入,而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必须提高其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44]。陈燕赟、郑国诜(2019)认为自党的十七大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对带领农民走向富裕、拉动内需以及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意义[45]。刘宇杰(201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加的新的增长点,具有极大的潜力[46]。金丽馥、史叶婷(2019)提出,探究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土地制度、收入分配、农民意识、金融体系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对有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7]。张弥、侯启缘(2019)认为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收入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48]。陈秀丽(2017)认为,财产性收入作为新时期农民收入的新的主要来源,对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49]。
第五,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廖小婷、朱建华、李荣强(2021)认为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化水平密切正相关,城镇化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刺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在城镇化水平越低的地区,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正向刺激越明显。同时研究发现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其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也较为显著[50]。李荣强、廖小婷(2021)通过研究揭示了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下,通过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进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与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进而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51]。朱建华、李荣强(2021)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为研究目标,进而探讨城镇化建设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通过研究发现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具有显著正向作用,推动新型城镇化可助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可持续增长[52]。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相应观点,认为中国在分配金融资源时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趋势,资源多偏向城市,这势必会造成城乡区域贫富差距的扩大,尤其是城乡居民财产数量的差距,这必然会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距。张国林、何丽(2021)从土地流转的角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进行研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土地确权显著提高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53]。郭苏文、吴徐雯(2020)通过选取重庆市37个样本,并将其分为“远郊”“城郊”“城中村”等三个子样本进行分组研究,得出地票制度[6]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其对“远郊”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效果优于“城郊”农民财产性收入,而对“城中村”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不显著[42]。王婕(2020)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运行机制,在运行后期对推动农业生产有更加持续的效能,间接助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收[54]。刘宇杰(2019)提出,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46]。申朝霞(2019)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下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升方法[36]。黄佑刚(2018)认为,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刺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55]。杜一馨、范玉(2017)认为,土地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主要渠道,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是重要来源,农民自有资金是重要手段[56]。
第六,关于国内财产性收入的发展水平与限制因素的研究。扶桑(2021)通过获取安徽省近些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数据,进而分析发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瓶颈包括制度瓶颈与市场瓶颈。制度瓶颈主要包括不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缺乏针对农村的社保制度、不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以及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而市场瓶颈则包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成熟,对盘活土地资产造成了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农村较为落后,造成外部环境固化[57]。许玉久、王登宝(2021)通过对安徽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整理分析,认为可支配收入较少、农民金融制度不完善以及受教育程度不足等因素限制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58]。王振权(2020)对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并分析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因素,提出生产要素拥有量少、农村家庭财产积累速度较慢、持股分红途径不多、农村金融市场不活、财产权益价值未充分释放以及基础设施较差等六个方面限制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43]。林晓荣(2020)对江苏省2010—2017年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水平进行研究得出结论,一是江苏省农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财产性收入增长率逐步加快。二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较小,但近年来其增长率远高于农民年人均收入[44]。陈燕赟、郑国诜(2019)以闽粤赣边地区的农民为研究对象,对其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进行研究,发现较为落后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以及生态功能的承担制约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无法支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59]。覃建芹(2019)认为宅基地制度制约着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60]。王文峰(2019)认为农民家庭财产形成速度慢、土地资产价值有效发挥不足、农业产业化及配套不足、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衰退矛盾突出以及农村居民金融理财渠道不畅等因素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瓶颈[61]。
第七,关于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路径、机制的研究。许玉久、王登宝(2021)通过多渠道增加居民的收入来源、加强对农村居民投资理财的专业化培训教育、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民投资增收渠道等多种方式构建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的长效机制[58]。林晓荣(2020)认为,乡村振兴战略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运行机制[44]。费之光(2020)认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就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利;建立农村各种保障体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着力提高农民在土地经营承包方面的收益,保证农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的增值收益,增加农民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收益等[35]。陈自芳(2019)认为,促进土地资产化是增加农民财产性、工资性收入与促进大农业发展一箭双雕的有效路径[62]。陈晓枫(2018)通过对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土地流转等合法程序的研究,明确了集体和农户间的权利归属,厘清了权责,实现集体统一经营,为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收益提供了制度保障[63]。杜一馨、范玉(2017)提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农村金融模式、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56]。黄贞(2017)提出通过规范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财产增值的保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财产性收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财产增值渠道,进而拓宽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64]。
第八,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成果的数量分析。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被党和国家高度关注,而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共中央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收入渠道”;“十三五”规划强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要依然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振兴农村经济,并且进一步指出“扩大居民的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渠道”。而这个问题和一系列政策同时被国内学者关注进而进行研究。笔者查阅了近五年来我国学者在中国知网上发表的关于农民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总结和对比分析(见表1-1)。
表1-1 2016—2021年关于“农民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文献数量
续表
从表1-1和图1-4可以看出,2016—2021年,无论是关于“农民收入”还是“农民财产性收入”,论文的发表数量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近年来学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直接关注越来越少。但新时代我国农村各项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农民手中可以支配的财产越来越多,财产性收入的获得较以前更为容易,而这本身也是农民收入增长的短板,需要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图1-4 2016—2021年关于“农民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发表文献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表1-2 2016—2020年对财产性收入研究的统计
续表
从表1-2可以看出,近年来,学界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论文发表总数为94篇,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财产性收入的增收现状、影响因素、路径、对策和机制,也有8位学者对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但不够深入。其中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最多,有25篇,占比为26.6%,而对“增收机制”的研究仅有3篇文章,占比为3.2%。从中也可以明显看出,学界对财产性收入保障机制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研究成果少之又少。
第九,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保障机制研究。顾铭嫄、龙咏君等(2021)基于贵州省4年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数据,研究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并分析影响因素,进而构建并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65]。金华旺(2019)以城乡融合发展为视角,分析了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及问题,他认为应通过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新型城镇化载体平台增收效应等来拓展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保障机制[66]。史叶婷(2017)认为,在新常态下,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中低速发展阶段,农民收入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结构和发展速度的影响。她通过收集江苏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四大特征,进一步探究影响收入增加的制度因素、需求因素和素质因素。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征地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以及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等五个角度,为新常态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提供保障[67]。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通过梳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总结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动态,可以看出前人在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作用、制约因素、提升路径等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为课题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就形成完备的收入分配理论而言,现有的研究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在研究内容上,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随后,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对新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该规划,成为农村、农民发展的重要指挥棒。所以,学者们围绕农村产业发展、政策支持、精准扶贫、人居环境改善、土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但从研究成果的梳理情况来看,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的研究偏少,说明对该问题的研究一直不被重视。乡村振兴的根本在于生活富裕,而生活富裕的关键是农民手中的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所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短板,自然成为目前解决农民持续性增收问题的新路径,成为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现有成果中对机制的研究注重定性分析,实证分析偏少。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地理和气候条件的不同,导致各个区域资源差异较大,尤其表现在农业资源上。所以不同区域农民面对的实际状况不同,手中拥有的财产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忽视具体条件的变化,而总括性地运用定性分析方法进行研究,结论并不具有普适性。所以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选用恰当的变量和指标来实证分析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才能切实挖掘出研究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规律及存在的本质性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找寻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实现研究目的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在研究视角上,对农民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研究多集中于增长方式、路径、影响因素等方面。有些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比如加快构建制度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增大农民财政支出等。也有学者从微观的角度,提出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向农村地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流向农村地区等建议。还有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起来,从微观、宏观的不同角度,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尽管这些研究已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但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如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作用机理的相关论述并不完善,也不充分。本书注重实际发展,通过重点调查、分析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乡村振兴的五大要求,借鉴国内学者专家的研究成果,系统分析乡村振兴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内部联系,总结二者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对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状况进行实证评价,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鉴于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乡村振兴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尚未得出准确的研究结果,本文尝试在系统梳理、分析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状况的基础上,阐述乡村振兴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并结合实际构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