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农民的收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关心的重要课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点和最终落脚点。据统计,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是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短板。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我国步入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方面总要求,对于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是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东部农业区是青海省农业主产区,该地区农业发展程度决定着青海省整体农业的发展水平。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化、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及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推行的背景下,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的增长。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占比仍然较低,而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9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不足2%,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青海省农民收入的总体增长。
本书以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研究对象。第一,对农民增收、制度经济相关理论和财产性收入相关文献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在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和含义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前提下,确定本书的研究假设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能够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更多的机遇,进而切实提升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第二,根据研究需要,针对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总体状况,在主要县域进行抽样调查,并结合统计年鉴数据,对该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和分析;第三,为了更加深刻地把握青海东部农业区各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课题组借用一些统计指标,对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进行具体测度,发现该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第四,为了探寻不同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的原因,课题组运用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对影响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经济因素、道德素质因素、风险因素是制约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第五,结合乡村振兴和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从制度健全与完善角度,构建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