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囚徒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原始信念

我们的信念和信息加工系统决定我们的感受和行为。我们根据我们个人的价值观、规则和信念来解释他人发出的信号,也会误解他人的意思。如果我们过度看重个人成功或国家优势,我们就会陷入轻视竞争对手个人、外族人或外国人,而觉得他们不如我们的思维陷阱。源于进化经验,我们人类大脑保留了一套处理信息的原始机制,在面对有别于自己的其他人群时,我们的判断会有失偏颇。认知偏见会让我们不假思索就判定那些做法和信仰与我们冲突的人抱有恶意。当我们的认知系统更严格工作时,我们就会倾向于把包括生气的配偶、宗教或少数族裔者和直言不讳的政治改革者划分为“敌人”。如此一来,我们便更加无法以反思、客观和旁观者视角的方式来看待他人了。

人们之所以有变得过度易怒与偏激的偏好,可以从这种原始思维的角度来理解。之所以说这种思维方式原始,不仅是因为它是基本的方式,还因为它可能起源于原始时代,那时,这种思维方式让动物与人类先祖有效地解决了与其他个人及群体间的生命安全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愤怒是他们对冒犯的第一反应,而事实上,他们对他人冒犯的初始诠释会先于愤怒发生,这个过程太快并且通常太过隐蔽,以至于他们可能觉察不到。一旦他们开始反思和内省,他们会发现,自己的第一初始情绪反应不是愤怒,而是痛苦。如果经过训练,他们通常能“捕捉”到导致他们痛苦的事件的含义。

所以,敌意的发生顺序是从对侵犯的解释到愤怒,再到敌意言语或肢体行为。多年来,我曾一直以为,人们在认为自己被冤枉后会立刻愤怒。然而,几年前,我观察那些关注自身体验的患者时发现,在他们体验到愤怒之前,他们会经历一种被称为短暂创伤或焦虑感觉的毒性体验。我们的深入研究发现了导致先于愤怒体验出现的痛苦感受的通用路径:感觉到某种程度地被贬低的认知观念。如果一个人认定是另外一个人不公正导致他的这种痛苦,他的行为系统就会被调动起来准备进行反击。以下图示简化演示了敌意的阶段性演化过程。

事件→痛苦→“蒙冤/受委屈”→愤怒→动员攻击

如果我们认为威胁或损失完全是由如疾病或经济危机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我们会感到沮丧或不高兴,但不会愤怒。但是,如果我们觉得是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错,我们就会感到愤怒并觉得有必要报复来让对方认识到错误。被无生命物体碰撞到,如果我们觉得不应当时也可能会对着那个东西生气(例如,这个椅子就不应该在那里,或者玻璃杯不应该从我们手中掉下来)。我们的主观感受在性质和强度上可以从微愠到暴怒之间波动。尽管“愤怒”一词通常的用法不仅用于表达一个人的感受,也用于指示他的破坏性行为,但在我这里,“愤怒”一词只用于表示感受,而用“敌意攻击”来指代行为。

当我们被激怒准备要战斗或反击时,可能会因考虑到后果而没有行动。然而,只要我们仍将对方视为敌人,我们的生物作战系统就不会停止运转,在生理学上表现为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和肌肉紧绷。我们的战斗动机也会通过像紧绷着脸、怒目而视等恐吓性的面部表情展现出来。

如果我们对那些貌似侵犯的行为产生曲解或夸大,我们的人际关系就会出现问题。假设我们认定有人贬低我们、欺骗我们,抑或是挑战我们秉持的价值观。这种侵犯行为会令我们为了终止侵害并惩罚对方而引发我们的反击。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脆弱点,一旦被触碰到,我们就很容易做出过度反应。这些脆弱易感区实际上是由若干问题信念组成的,例如“别人不尊重我,意味着我看上去很弱”,“我的妻子不欣赏我,说明她不在乎我”,或者“如果我的伴侣拒绝了我,我就是无助的”。

为了免受歧视、胁迫、不公正对待和抛弃,我们构建了平等、自由、公平和拒绝的规则。如果我们认为自己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或自由被限制了,我们不仅感觉到被贬低,还会对更多可能的轻视贬低变得警惕敏感起来。即使我们还没有承受任何损失,为了保证权力平衡,我们也会寻求对规则违背者的报复和惩罚。无论我们是否受到伤害,我们都会裁定他们违反者的性质,衡量哪些人会对我们的预期报复支持和反对,并决定要采取什么样的跟进措施。

我们凭借这些信念体系监控并评估我们的人际交往,然而这些规则的夸大使用和僵化性却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缺陷信念在后台驱动了我们一整套的自我保护性补偿要求:“人们必须尊重我”,或“我的妻子应该一直对我表示关心”。如果这些禁令被触犯,另一套强制性的报复信念就会被激活。“我要惩罚所有不尊重我的人”,或“妻子再不回应我的话,我就要离开她”。那些事关我们生存和身份等重要内容的保护性信念会以一种原始形式呈现出来,例如,“那些诽谤我、使我荣誉受损的人,都是我的敌人”。

原始的信念往往是极端的,会引发暴力。汉克是一名建筑工人,他的信条是,“如果有人不尊重我,就要揍他”。他曾在工作场所、酒吧和其他社交聚会场合多次与人动手打架。有时他也会把这一条用到妻子身上,如果妻子责备他,他就会打她。他因此接受了夫妻治疗,通过治疗他认识到他之所以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己的男子气概,是他的脆弱性使然。当他意识到,一时冲动冲昏头脑伤害别人不是强大,而是软弱的表现,他就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的临床研究发现,大多数虐待者都有一个缺陷性的自我形象,他们常常通过尝试恐吓他人来弥补这个缺陷。

与此类似的一套信念可能也会激发群体和国家之间的愤怒与敌意。这并不奇怪,因为群体行为是个体思维的累积结果。实际上,“非我族类,其心必恶”的核心信念更为强大,它导致了群体的脆弱易感性,激活了群体的防御意识。当两个群体发生冲突时,这些信念就会被激活,进而塑造群体的认知。如果这些信念越来越强烈,双方就会演变为敌对关系,其中一方可能会被迫先发制人而发动攻击。如种族骚乱、战争和种族灭绝等大规模暴力的背后也隐藏着类似的信念。

个体研究所得可以应用于群体中个体的集体思维。对竞争对手的个体偏见倾向可能会在群体所有人对群外人的共同偏见中得以体现。我们知道,通过治疗改变个人的思维,我们可以减少他们自我挫败的愤怒和敌对行为。既然如此,我们能否将相同的原则应用于群体冲突和种族冲突的问题解决之中呢?

我们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他人侵犯所设立的规则类似于社区为保护选民而制定的法律。我们之所以认可这些法律,是因为我们认可它们的保护价值,虽然我们本人可能不一定会遵守它。然而,当我们发现他人触犯法律时,我们很可能会变得愤怒而严厉惩罚违法者。例如,开车闯红灯会犯众忌,这是因为下一次谁都有可能会成为闯红灯的受害者。因此,我们都同意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法律,但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控制其他人(我们会倾向于认为自己能特别豁免于这些法律的约束)。

我们会倾向于宽容自己的自私行为,但会批判他人类似的行为。将贪婪、傲慢和懒惰列入七宗罪,是人类社会宗教制度试图遏制人们固有的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自我膨胀和自我放纵的劣根性的尝试。利己之事可能会损及群体及他人。我们个人的控制领域扩大了(贪婪)、精力节省了(懒惰),我们个人会因此感到满足,但这些“自然”倾向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利益,因此社会不鼓励这些做法。社会通过强制惩罚来让违法者产生羞耻感(非内疚),并因此促成其行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