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1 总则
1.0.1 为适应铁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保证经济评价质量,提高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发改投资〔2006〕1325号),结合我国铁路行业特点并参考国际交通项目经济评价理论与经验,制定本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1.0.2 本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适用于国内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中间评价和后评价阶段可参照使用。
1.0.3 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分析、经济费用效益分析、费用效果分析、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以及方案经济比选等内容。
1.0.4 经济评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影响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财务分析、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或费用效果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必要时根据要求进行风险分析;对地区经济、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大型铁路建设项目,还应根据要求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或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个别小型铁路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可根据业主或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1.0.5 铁路建设项目不同研究阶段经济评价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有所不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应系统分析计算铁路建设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价。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经济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有无对比”原则、费用效益一致性原则、审慎保守计算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及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等原则。
1.0.7 铁路建设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是客货运输服务,具有网络效益强、受益群体广、外部效果显著等特点。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考虑网络的关联性,注意计算项目的系统效益和费用。
1.0.8 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应参照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或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运营期应根据项目特点参照项目的合理经济寿命确定。根据行业特点,一般铁路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计算期采用30年。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选择不同的计算期。
1.0.9 财务分析理论上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并考虑价格总水平变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应采用以影子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不考虑价格总水平变动因素。
考虑到铁路建设项目评价计算期较长的特点,财务分析中的投入物与产出物(运输服务)的价格可以作如下考虑:在建设期内,应考虑投入物的相对价格变动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在运营期内,可采用项目运营初期的预测价格,并在计算期内保持投入物与产出物的相对价格不变。
1.0.10 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应该在有无项目两种情况下,预测各种类型的运量。包括:OD径路形式的运量和线路流量形式的运量,趋势运量、转移、正常与诱发运量,本线运量、通过运量与交接运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