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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与国家不可分离的现象,法律的出现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过程,是同社会和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法律产生的标志是: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力与义务的分离。
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法律流派,往往有截然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则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解释了法律的本质,从而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据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简而言之,法律的概念可概括为四大基本特征,即(1)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