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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
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诉讼参与人。是诉讼主体之一。在我国:
(1)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等,他们各自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
(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约束的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解决双方所发生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第一审程序称原告和被告,第二审程序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非法人团体,也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他们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的关系。他们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行政诉讼当事人必然是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或组织,即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