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不同的法律关系
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水库的供水活动。水库管理局与用水户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供水活动中,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各省的水费计收标准和办法,双方签订供水协议,水库管理局拥有商品水的经营权,即计收水费的权利,承担供水的义务;用水户拥有商品水的使用权,承担交纳水费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由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取水许可活动,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必须统一管理,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分开的原则,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具体而言就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在取水许可中,主体是国家和取水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水库管理局是取水户。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都要申请取水许可。水库从江河中直接取水,就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审批、发证,征收水资源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表1-1所示。
表1-1 取水许可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在取水这项活动中,两个主体是不平等的,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者,取水户是被管理者,即管理相对人,这种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等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大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些主体都是平等的,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通过履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工程建设中,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如前期工作各阶段成果的审批;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审批、下达等,都是行政管理者(代表国家)与管理相对人(也可能是上、下级关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是行政法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有时也会发生刑事法律关系,如由于渎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就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