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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形成法律关系。某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当它为某一法规规范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才能构成法律关系。换言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他们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通过施工招投标,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企业双方根据各种法律、法规签订了施工合同,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后,即构成了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