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
一、我国法律的本质和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律范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满足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需要,满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满足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都必须创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摧毁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律,它除了具备法律的一般特征外,本质上还有与其他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不同的特征。
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表现。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的法律必然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包括赞成祖国统一的爱国人士在内的广大人民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这个共同意志就是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而言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又是其科学性和进步性的保证。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律的一般特征。但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强制性的性质,包括强制锋芒和强制目的截然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锋芒是指向一小撮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敌人的,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人民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人民违法也要受到制裁,但与阶级敌人相比,其强制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