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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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修改原则

一、与GB/T 1.1—1993指导原则的差异

1991年,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商谈纪要》。该纪要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应按照该纪要和参照《标准化导则 标准的编写与起草》(GB 1.1—87)制定。参照GB 1.1—87制定并不是全盘照抄,而是借鉴和接轨。特别是GB 1.1—87修订后的GB/T 1.1—1993,采用了国际标准ISO/IEC导则的规定,与原GB 1.1—87具有较大的差异,而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一方面要立足于汉语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在反映工程建设标准特点的基础上与国际标准和GB/T 1.1的接轨。

我们强调了接轨,但并不是与国际标准简单的统一或者照搬。GB/T 1.1—1993遵循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与国际规定一致的原则,使得对GB 1.1—87修订后的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与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等效,在表述规则方面与之等同。我们理解这一原则说明了GB/T 1.1—1993是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在中国的本地化,这个本地化是根据“入关”和“采标”的要求作出的。对标准的表述规则是否要施行“本地化”,这在学术上是可以讨论的。

从事标准化的同志都知道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仅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文件,并没有赋予国际标准的编号,不属于国际标准。我们采用国际标准并非一定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文件,“关贸总协定”也只是对国际标准有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国际标准的技术文件只是参考和借鉴,并不是执行。

同样是标准的编写规定,英国的BS 0号标准是用英文书写的,也没有对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实行本地化。德国、日本以及原苏联的同一方面内容的标准无不体现本国的特点,也都没有做到将ISO/IEC本地化。

中国的标准是用中文来写的,ISO/IEC标准是用英文来写的,实行本地化后难免有不易读易写的弊病。

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实行对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本地化并非一定要进行。标准的编写格式对制定标准来讲毕竟是形式,标准的技术要求才是内容,形式要服从内容,不同的内容决定了不同的形式。鉴于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1年达成了《商谈纪要》,在起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时,我们明确了对GB/T 1.1—1993和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的态度,仍然本着“积极采用,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的原则,坚持形式服从内容的原则,在格式上尽量向GB/T 1.1—1993靠拢。

二、反映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1.政策性强。长期以来,工程建设的管理活动在世界上都是政府职能之一,相应的标准规范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特别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因此,标准的编制首先应体现政策性,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此,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格式参照了行政法规文件的格式。

2.综合性强。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面广,有时一个标准中涉及的专业达20多个,在同一标准中不同技术内容应相互协调,并为不同专业技术人员所理解。因此,为了反映这一复杂情况,规定标准的内容以条为基础,使得各个章节条之间层次清楚。

3.涉及面广。从开工到竣工的一项工程建设,需要执行的标准数量多,相互之间的接口和协调量大。如:有关混凝土方面的规范就达100多项,其协调包括不同层次标准之间、与同级标准、各种产品标准之间等等。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就要求标准的内容既要相互独立,又要照顾左右邻舍。

4.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不仅投资量大,而且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标准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人们认识自然终究有个过程,对相应的内容作出规定时,就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体现了这一情况。

三、重大修改的内容

1.标准的“前言”。在1991年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在标准正文中的“编制说明”,而在条文说明中设置了“前言”。根据GB/T 1.1—1993和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标准的正文中增加了“前言”。增加“前言”的目的在于方便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这种“前言”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性。新修订的GB/T 1.1—1993也提出标准中应有“前言”,除了向ISO/IEC靠拢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便于对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做说明。

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以及主要起草人名单,过去是作为附加说明的主要内容,这次也全部纳入到“前言”中。

2.标准的用词说明。在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中对标准的助动词形式规定为:shall、should、may、can四级,GB/T 1.1—1993也引用了此内容,为此我们在修改稿中对标准严格程度用词提出了三个方案。

第一方案:保留原暂行的编写办法的规定。

第二方案:与国际标准一致,即:

(1)表示很严格,不允许有选择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2)表示在正常情况下,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必”。

(4)表示建议和指导,并不强求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尽量”或“尽可能”,反面词采用“不能”。

第三方案:标准的用词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照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个方案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相比主要在于将“宜”与“可”给予分开。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从总的方面肯定了第三个方案适合国情,较为合理。

3.修改了术语、符号章的编写,并对符号、代号做了区分。在暂行办法中规定标准的第二章为:术语、符号、代号。标准是对同一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代表一定概念的符号我们称为字母符号,以拉丁字母、希腊字母为主要特征,一般书写为斜体,如A(截面面积);代表一定事物的符号称为代号,以拉丁字母为主要特征,一般书写为正体,如C(混凝土)。

4.引用标准。在引用标准的规定中,过去缺少对标准编号的应用,因此这次将引用标准的编号给出了规定。同时,对于各级标准之间的引用,相关标准的引用,本标准的引用都做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外的标准和GB/T 1.1—1993中对标准的引用涉及到法规引用标准的情况,而我们这里主要是针对编写标准时的引用,因此,对将来技术法规引用标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5.增加了并列排列的表达方式。

6.修改了标准名称的确定原则。

7.款的编号由四位编号修改为1、2、3……,项的编号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