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目的、意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因其“特定形式”而有别于其它文件。标准编写的规范化就是要完成这一“特定形式”,即标准的编写要遵循固定的格式、体裁,在整本标准中文字基本结构与表达方法前后一致,符合统一规定,达到标准编写规范化的要求。
标准注重“特定形式”,这是因为标准具有与法规文件相近的属性。工程建设标准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其目的是为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施工服务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就要求标准的编写不同于书刊和其它技术文件。为了避免对标准条文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以致给经济工作、技术工作,以及法制带来困难,要求标准的编写做到措辞准确、逻辑严密。
规范化的要求,就是对标准的编写从构成、内容、表达方法与格式上都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从而使编制标准有章可循。如果每一个标准在开始起草的阶段就按这些规定去办,不仅可以缩短起草、审批、出版的周期,延长标准的使用寿命,也便于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局部修订。
标准编写规定能有效地促进、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标准的质量由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来体现。标准的内容要体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等;标准的形式可以准确、简明来衡量。这两者是一个辩证关系。具体来讲标准所提供的结论和数据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的反映,它直接表明达到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可信的,涉及到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是可靠的,经济上是合理的,技术上是可行的,质量上是可保证的。这些都是标准编制中的原则要求。在形式方面,应按照统一的编排、叙述格式来编写标准。标准要供各方面人员重复使用,涉及面广,各行业各类技术人员都需要掌握。标准的这一特点要求编写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措辞严谨,逻辑性强;不得与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相抵触;通俗易懂,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避免难以理解和不同的人理解不一,以减少不应有的“扯皮”,使执行者正确、统一地理解,准确无误地执行和取得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标准编写的格式化要求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简单的程式化,而是一种复杂的工作。世界各国标准化组织都很重视标准编写的格式,对此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各国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在标准编制方面已制定的标准(或规定)列举如下,以供参考:
德国:《标准化工作》 DIN 820
英国:《英国标准的起草和编排》 BSI 0第三部分
日本:《工业标准格式) JIS Z 8301—1973
原苏联:《国家标准化体制》 ΓОСТ 1—85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导则 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附件(1980)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02标准”)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199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 1.1—1993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