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学习辅导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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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总则概述及条文理解要点

(一)概述

标准、规范的“总则”,通常都放在第1章,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项标准、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为了加强和统一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而编制,目的在于使工程的节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依据现行国家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最低要求。全国各地的建筑节能验收工作都应遵守。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遵循“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在施工和验收中均应执行。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07〕302号通知的要求,各地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重新报建设部备案。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政策,节能验收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二)条文理解要点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理解要点:

标准规范通常在第一条阐述制定本标准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以便使人们了解其意义、必要性和重要性。

制定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最终使工程的节能性能达到设计要求。而制定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有关节能的设计、材料等标准,但是一直缺少针对节能工程的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考虑到技术的进步,工艺标准往往需要随着材料和设备的变化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故目前不可能也不需要制定有关工艺方面的国家标准,它可以由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解决。而制定节能工程验收的国家标准则十分必要。此前的节能验收主要由各地的地方标准解决,实际上处于分散和不统一状态。由此可知,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本标准的重要责任与作用。

综合上述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囊括对工程的全部要求。至少需要和相关的设计、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检测等标准配合使用。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理解要点:

本条界定规范的适用范围。任何一本规范与一部法律法规一样,均有其适用范围,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对于法规,也称为“调整范围”。我们学习和执行一本规范,首先应了解它的适用范围,以免用错。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实际上,这个范围即是各个节能分项工程的名称,与规范中各章题目相同。

应注意,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本《规范》的要求也是适用的。在目前国家尚无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专用规范之前,节能改造工程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理解要点: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本《规范》各项验收要求的“严格程度”。由于这是一本适用于全国范围的验收规范,必须兼顾先进及落后地区的不同情况,故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样,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理解要点: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不能顾此失彼。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理解要点: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2000版统一标准中未纳入节能分部工程,应在下次修订时完善。

二、《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概述、强制性条文理解要点及验收划分要点说明

(一)概述

《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分为4节,其各项内容是整本规范的纲领,分别给出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中“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以及“验收的划分”等基本内容。应用中应理解本《规范》规定的施工现场均应做到“三有”规定:有标准、有体系、有制度;理解本标准规定的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即对材料设备、工序间和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掌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并能在实践中应用。

在技术与管理方面规范中写入了管理方面的规定,反映了强化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新动向,是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互相结合的结果,代表了我国标准水平的提高,符合我国国情的变化。

我国以往的技术标准也有一些管理性要求,但数量很少。传统观念认为,技术标准主要是“管实物”,管好实物就达到了标准的目的。事实上,实物是行为的产物。实践证明,对重要行为如不加以控制,很难管好实物。更好的方法是既管实物,又管行为,即所谓“标本兼治”。随着改革开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管行为”的标准规范日益增多。如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工程监理规程、质量体系标准等均属此列。为了提高社会广泛关注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部的要求,验收系列规范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中纳入了许多重要的管理性内容。

本章首先规定的是管理方面的要求,规定任何一个施工现场,都必须做到“三有”,即“有标准、有体系、有制度”。掌握这些规定,应该认识到,这是科学管理方法在建筑施工中的体现,是按照现代管理理论对质量进行“预控”、“过程控制”和“检验控制”的有效手段。

“有标准”是指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标准。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条件。

“有体系”是要求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树立靠体系管理质量的观念,并从组织上加以落实。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意这些要求的内涵是不仅要有体系,这个体系还要能有效运行,即发挥实际作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起内部自我完善机制,只有这样,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这种自我完善机制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使单位和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项机制,是一个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因此,无论是否贯标认证,都要树立起靠体系管质量的观念。

“有制度”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制度必须健全。这种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责任制度”。只有建立起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才能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中的制度,应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等制度,此外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

为了引导施工单位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本《规范》提出: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实际质量等方面制定企业综合质量控制的指标,并形成制度,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在技术管理方面,对于承担节能施工的企业资质、人员培训、施工中现场管理、设计变更、四新技术应用、编制施工方案、质量检测等作出了规定。

在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方面,给出了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规定重要材料和设备应实施进场复验。明确了材料复验的抽样数量、频率和项目参数。对复验规定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对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有害物质含量提出要求。对现场配制的保温砂浆、保温材料含水率等作出了规定。

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提出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应做样板间,确认后方可施工。规定节能施工作业环境应满足工艺要求,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等。

(二)强制性条文理解要点

《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的3.1节“技术与管理”、3.3节“施工与控制”分别各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必须认真理解,严格执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理解要点: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本条的设定增加了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理解要点: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实际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三)3.4验收的划分要点说明

本节给出了建筑节能验收与其他已有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关系,确定了节能验收在总体验收中的定位,故称之为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验收本来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与重复,故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为了与已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包含的各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主要有四项规定:

1.直接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划分这些分项工程的原则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原有的划分尽量一致。《规范》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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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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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本《规范》15.0.3条规定了建筑节能工程当以检验批进行验收时的合格条件:

(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如果按分项直接验收,则合格条件就成为:

(1)分项工程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或简述为:

(1)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合格。又可详细表述为“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90%以上合格且没有严重缺陷”。

(2)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从实质上讲,按分项验收和按检验批验收其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有人说“分项工程实际就是一个大检验批”。

3.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节能验收的实际内容或情况难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规定有关节能的项目应单独填写检查验收表格,作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与建设部要求节能审图单列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