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关于提交的常见问题
1.2.2.1 FIRRMA扩大CFIUS可审查的交易范围。扩大的管辖范围何时生效?FIRRMA的某些规定立即生效,而其他规定(包括与CFIUS扩大范围有关的部分规定)将在晚些时候生效。2018年10月11日,财政部(作为CFIUS主席)公布实施试点方案的暂行条例(根据FIRRMA授权),以审查涉及外国人和关键技术的某些交易。该试点方案将于2018年11月10日生效,最迟将于实施FIRRMA的全部条例生效之日结束,无论如何不得晚于FIRRMA颁布后570天(即2020年3月5日)。在同样于2018年10月11日公布的一套单独的暂行条例中,财政部对31 CFR第800部分做出某些修订,以实施并做出符合FIRRMA某些规定的更新。两套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均可在以下网址上查阅: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international/the-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cfius。
1.2.2.2 我的交易将必须遵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规定的强制性申报要求。我现在是否需向CFIUS提交申报?试点方案已于2018年11月10日生效,要求就某些涉及外商在某些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制作或开发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中的投资的交易发表声明。根据31 CFR第801.401部分,在试点方案特定范围内的所有外国投资者均须遵守强制性申报要求。不在该试点方案范围内的交易目前无需提交申报。
1.2.2.3 我可否提交自行申报?CFIUS尚未接受自行申报。
1.2.2.4 CFIUS的审查时间表有无变更?有。颁布CFIUS后,CFIUS的审查时间表发生变更。FIRRMA生效后接受的任何通知的审查期最长为45天,而非30天。如果需要展开调查,则将在《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规定的45天审查期结束前开始。在FIRRMA生效之日或之前接受的通知仍需接受30天审查。2018年10月11日发布的暂行条例修订31 CFR第800部分,以反映更新后的审查时间表。
1.2.2.5 CFIUS的调查时间表有无变更?有。更新调查时间表,以允许财政部长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延长15天(即调查从45天延长至60天)。该规定适用于2018年10月11日或之后提交的通知。
1.2.2.6 是否将接受这些规定?规定存在哪些影响?是。两套暂行条例(即实施该试点方案的条例和更新第800部分的条例)均考虑到这些规定。总体而言,规定可加快CFIUS的审查和行动速度,因为可简化CFIUS审查的某些方面。此外,规定也可能减少委员会的后续问题。如果试点方案涵盖通过通知提交的交易,则规定控制将减少某些信息要求。
提交规定的当事方应意识到,委员会及委员会主席有权依据这些规定来决定交易是否包含在相关条例和/或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中,且制定规定的当事方均放弃质疑这些决定的权利。此外,委员会及委员会主席均不受任何此类规定的约束,任何此类规定也不限制委员会及委员会主席根据第721节规定的权限就任何受管辖交易采取行动的能力。
1.2.2.7 当事方目前是否需要支付申报费?CFIUS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申报费。CFIUS将提供申报费实施指导。
1.2.2.8 何为“试点方案”以及“试点方案”将如何改变CFIUS流程?FIRRMA允许CFIUS开展试点方案,以实施未立即生效的法规的规定。有关与关键技术相关的试点方案的信息可在以下网址上查阅: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international/the-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cfius.
1.2.2.9 实施FIRRMA需要多长时间?FIRRMA的部分规定立即生效,而其他规定可能需要从颁布之日起18个月才能生效。如上所述,财政部已公布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某些规定的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