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通义(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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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物权是人民的基本财产权,物权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人民财产权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是以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6年起,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盛行“一大二公”,长期以来,人民并无多少私人财产,从而也就缺乏物权法存在的社会基础。而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国家允许人民富起来,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人民的个人财产开始日益增多,从而也就开始有了需要法律保护人民财产权的需求。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以确认和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物权)。然而,直至民法通则通过之时,物权的概念尚未被接受,学者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创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以代“物权”。

自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而明晰产权和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物权观念开始深入人心,社会对物权法的需求日益迫切,制定一部对物权做出系统规定的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始提到立法机关的日程。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开始于1993年。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组织起草物权法。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曾经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先后召开上百次座谈会和论证会。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方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范围和行使规则,确立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内容,确认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各种物权类型,明确了物权的变动规则、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以及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权法的颁布与施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重要的一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物权法有利于维护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社会财富和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稳定社会秩序。自物权法颁布与施行十余年来,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实中面对非法拆迁,人们往往手持《宪法》、《物权法》以维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这既表明人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也说明物权法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物权法的学习与贯彻落实任重道远。一方面由于社会在发展、历史在前进,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新问题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后,与物权法相关的一些法规已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些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也为物权法的施行提供了新材料。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法无解释又不能适用。因此,为更好地正确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继《民法总则通义》之后,笔者根据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物权法施行的新材料,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撰写了这本《物权法通义》,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为物权法的宣传学习与贯彻执行、为人民的物权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再添一些正能量,再尽一己之力。

当然,本书也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各位同仁和读者不吝赐教。


郭明瑞

2018年9月14日于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