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贸易的经济学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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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化贸易的发展及特点

(一)文化贸易理论的发展

由于长久以来,关于文化贸易的研究一直游离于主流经济学之外,所以尽管文化贸易自一开始便贯穿于国际贸易中,但是对于文化贸易的相关理论研究直到20世纪末才开始进入国内外学者的视野。就古典经济理论而言,文化并非经济学家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尤其对数理经济学派而言,文化因素实在太难以量化分析。但是,从经济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文化产品与服务传递着特定的文化特征和价值观,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加速资本流动、促进产业整合的重要作用。Hoskins等(1988)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从文化资本、文化折扣、文化例外等方面探讨文化产品生产与消费对国家和地区竞争优势和竞争力的影响。李怀亮(2013)指出文化贸易的产生其实是一种文化交流现象,文化贸易的本质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融合,从而为满足各国人民的文化需求创造出符合其特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来。李小牧、李嘉珊(2007)进一步指出,文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品属于产品贸易范畴,文化服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和文化是紧密联系的,正是人们不断地打破旧的文化和制度,寻找对人类社会发展最有效的文化和制度,使得经济学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这种优胜劣汰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经济增长依赖于人们对财富、创造性、冒险精神和工作的态度,不同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宗教信仰会导致人们对资源利用的不同态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Towse,2010)。然而,在全球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经济生产率在不断地提高,但是文化的多样性正在慢慢消失。Marvasti(1994)通过对国际文化贸易的实证研究认为美国等文化大国可以通过电影、音乐、书籍和期刊的出口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政治产生间接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直接的政治干预效果更好。同时,Singhl和Shilpa(2007)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对外文化贸易出口提高它们的政治地位。

就我国文化贸易结构的研究而言,朱文静、顾江(2010)利用1997~2008年我国文化贸易的相关数据,对我国文化出口贸易结构的变迁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认为我国文化贸易的商品结构长期以来以文化产品为主,文化服务贸易中传统文化服务增速较快,高附加值的文化服务类产品出口比例很小,并提出我国文化贸易存在结构不合理、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滞后、贸易方向过于集中、文化贸易的经济动力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李薇和李兆青(2010)利用1996~2009年的数据构建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分析了文化贸易和中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出文化贸易进口、出口与经济增长之间均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文化贸易出口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

此外,国内部分学者还围绕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方略与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如李嘉珊(2008)、杨吉华(2008)、王海文(2010)、郭新茹等(2010)、范玉刚(2018)等学者的研究指出,尽管我国文化贸易在总量上呈现不断提高、不断扩大的良好态势,但是在内部结构上却存在结构单一、渠道狭窄、配套欠缺、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文化贸易的又快又好发展。这些学者的研究结论也相似,普遍提出为了推动中国文化贸易“走出去”,提升中国文化贸易“走出去”的效果,来自政府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坚持创新导向的文化生产方式和资源整合方式是十分必要的,这离不开国家从战略层面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出口型文化企业打造良好的融资体系,培养和打造一支素质复合、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

(二)文化贸易的特点

1.文化贸易标的的特殊性

文化贸易标的内容丰富,往往是实物性与虚拟性相结合,即同时具有精神属性和商品属性。文化贸易标的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受众的思想和价值取向,例如,我国的传统绘画,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传统“儒”“道”思想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影响着我国民众的思维习惯与价值取向,而且对世界许多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文化贸易既涉及文化产品贸易,又涉及文化服务贸易,如图书、音乐、影视剧等方面的内容。

在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的发展中,公共文化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形态而存在,例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广场、雕塑、历史文化遗产等展现国家文化形象、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化精神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极强的公共性特点,一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相应的效益,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很多可以进行贸易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点,如民族戏曲广播、有限电视节目,存在一定的排他性,却带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往往需要先付费才能使用,但是无法影响他人的使用。因此,文化贸易的标的往往需要克服其自身的公共性,同时也凸显了知识版权保护在文化贸易中的重要性。

2.文化贸易的溢出性

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传达着特有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是极具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不仅具有消费者所需要的效用,而且会改变消费者的价值观,甚至消费习惯,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文化产业是技术、经济和文化等相互交融的产物,尤其是数字技术和艺术的交融,可以说是技术产业化和文化产业化发展的结果。文化与旅游、文化与金融以及文化与互联网都有紧密的结合。这种文化与其他产业的相互融合使文化的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产业和贸易领域,使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可贸易性进一步提高。因此,国际文化贸易不仅在文化领域内交叉渗透,而且与其他行业也有高度的交融性,带动了科技、制造、媒体、金融等其他行业的发展。

3.文化贸易的垄断性

少数发达国家依靠其自身的经济、技术、文化资源等优势,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例如,美国的电影出口、英国的纪录片出口、韩国的综艺节目出口,都已经发展成为各自文化贸易的标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经济体呈现发展不均的现象,也就是说文化贸易成为一些国家的优势出口项目,却是另一些国家的短板所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数据,文化服务贸易在美国、英国呈现贸易顺差,在其他国家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文化产品的贸易流动主要发生在发达经济体之间,文化产品的最大需求也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东亚。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产品出口国,美国、印度、土耳其紧随其后,但撒哈拉以南非洲、加勒比海和阿拉伯地区等低收入国家在国际文化商品流动中微不足道,这就形成了发展较快经济体文化贸易的垄断性。因此,加强文化贸易的南南合作,缓解文化贸易发展的区域不平衡,促进低等收入经济体和不发达经济体的文化商品流动和文化服务刻不容缓。

4.文化贸易统计的复杂性

文化贸易统计的复杂性体现在文化贸易概念内涵的复杂性、文化贸易统计框架的复杂性以及文化贸易统计标准的复杂性上。现有研究对文化贸易的定义和分类不一,有学者提出文化贸易是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贸易;有学者认为文化产品贸易是一种特殊性的贸易;还有“文化有形与无形”“商品与服务”“硬件和软件”的争论。文化贸易统计在国际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两种框架,前者将文化贸易定义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后者将文化贸易定义为创意经济,分为创意商品和创意服务,创意的概念要大于文化的概念,这也导致了两者统计数据的范围不同。国际上文化贸易统计标准是使用海关编码协调制度(HS)中的产品总分类(CPC),但文化产品并无单独分类统计,而是散落在HS编码中99分类中的各个角落,而文化服务的统计标准使用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各项服务的统计数据大量缺失并具有技术上的局限性。

文化贸易概念、文化贸易统计框架和文化贸易统计标准的复杂性体现在“难界定、难协调、难调整”上,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界定文化贸易的概念内涵、统一文化贸易的统计框架、调整文化贸易的统计标准,使之不仅能够反映出国内文化贸易的发展现状,还能够进行国别比较,以便客观、准确地研判出我国文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方向,显得尤为重要。

5.文化贸易的例外性

文化贸易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具有文化价值,因此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文化贸易持开放态度。当前,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以美国、英国为首的主张文化自由主义贸易政策的阵营以及以加拿大、法国、印度为首的主张文化保护主义贸易政策的阵营。前者认为文化商品的贸易与普通商品一样,不应该进行区别对待,认为WTO有关自由贸易的协定和规则同样适用于文化商品;后者则认为文化贸易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商品不一样,会对一个国家和地区居民的文化理念、行为习惯、风俗习惯等产生重要影响,进口国当地的文化及其生态可能会由于国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进口而被破坏(Hellmanzik & Schmitz,2016)。

在自由贸易对文化多样性的影响方面,Sauve和Steinfatt(2000)发现诸如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能够利用自身在技术、资本、渠道等方面的强势地位逼迫小国接受自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对小国自身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造成挤压甚至完全取代。因此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小国的文化产业及其本地文化生态,需要得到政策保护。Rauch和Trindade(2009)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不能应用于文化贸易,因为自由贸易会带来文化产品种类和质量的下降。本地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如果采取包括补贴在内的文化保护政策,其实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福利水平的提升。Janeba(2007)提出文化贸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文化认同行为,个人的主观认同会对个人效用水平产生重要影响。自由贸易会导致国家之间文化的趋同,并且导致贸易伙伴之间的文化多样性逐渐减弱,因而并不会导致帕累托最优。国内学者如张宏伟(2011)、刘建华(2012)等针对文化贸易的研究,也认为传统国际文化贸易理论并不适用于文化贸易领域,即有关文化贸易的研究需要坚持“文化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