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意向性
第一节 意向性的当代研究
一 意向性研究的两大哲学传统
意向性概念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思想与世界关系的描述,而现代意义则是由布伦塔诺(F.Brentano)赋予的,他以意向性作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志。胡塞尔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不断地拓展其内涵,最终将其改造为一个纯哲学用语。在此基础上,现当代哲学大致沿着两种不同的哲学传统展开了对意向性的研究,一个是欧陆的现象学传统,另一个是英美的分析哲学传统。而从历史上来看,这两大哲学传统所产生的根源是相同的[1],其中一个恰恰就是“意向性问题”。分析哲学的奠基人弗雷格(F.Frege)在《论涵义和指称》一文中谈到了心理内容,这是分析哲学传统下研究意向性问题的肇始。而弗雷格与现象学派的创始人胡塞尔做过很多共通性的工作,例如,胡塞尔对意义和对象的区分,类似于弗雷格对涵义和指称的区分,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也包含了弗雷格“涵义”概念的某些特征。[2]弗雷格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使得这个表达式指向特定的对象(倘若这个对象存在的话),胡塞尔则认为意识行为的意向对象使得这个行为具有一个对象(倘若这个对象存在的话),两者共同之处在于用意识行为(名称)、意向对象(涵义)和对象(指称)之间的三元关系替代了传统哲学中关于意识行为(名称)与意识对象(指称)之间的二元关系。[3]因此,很多论者认为,胡塞尔的思想是在借鉴弗雷格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胡塞尔与弗雷格在研究思路上却非常不同。胡塞尔认为意向性的实质在于我们通过对感官经验的结构化而使我们的意识行为具有一个对象,这种结构化被他称为意向对象,因此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的提出是在比较意向内容的对象与被意欲的对象之间区别的过程中完成的,他的目的在于探索这类经验对于经验者的“直接”特征,所以他的研究势必是内在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一方面,通过内省的方式探究意向对象的经验特征,另一方面,被直接经验到的对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弗雷格及罗素(B.Russell)等人对意向性的研究是基于对语言的逻辑特征的思考,他们关注的往往是在逻辑学和语义学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概念、命题有无内容,如果有,其本质是什么。[4]弗雷格和罗素所关心的这些问题,后来成为分析哲学传统下意向性研究的核心问题,由此也造就了它不同于现象学传统的特征。
二 分析哲学中的意向性研究
分析哲学自诞生以来历经了两次转向,一次是20世纪中叶的语言转向,另一次是20世纪最后20年的心灵转向。在每一次转向中,意向性问题始终是核心论题,只不过在对问题的重述和解答的方式上有所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分析哲学家们采用了语言分析的研究方法来处理哲学讨论中的悖论、概念含混等问题,由此引发了语言转向,意向性问题被重述为语言表达式指称对象是如何可能的,因而各种指称理论可以看成对意向性问题的回答。除此之外,表征论、意义理论、心理内容理论、语义学当中都涉及对意向性问题的讨论。之所以如此多的问题都与意向性相关,关键在于意向性概念的涉及面相当广泛。传统哲学中一般将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一个独特特征,但是一种新的倾向在于,意向性更多地用来表达一种关于性或指向性。正如海尔(J.Hail)所说:“心理状态可能是‘投射性的’,如信念可以关于实际的或可能的对象……这种关于性或对于性,哲学家称之为‘意向性’,是心灵独有的。”[5]就意义问题而言,相关学科常常用“意义”来指称意向性,或者将它们当成同义词来使用,主要是因为在哲学上追问“意义”的意义时,必然要回答语言符号为什么能够指称对象,为什么能够具有表示事态的能力,具备这种能力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条件之类的问题,而这正是意向性问题。再比如心理内容问题,心理内容是指心理现象的内容,可按照心理现象的类型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命题态度,这是命题性、概念性的内容;另一类是现象经验,即感知、情绪等主观经验,这是非概念性的内容。例如“张三相信天要下雨”,这就是一个命题态度,“天要下雨”是张三信念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如何归属给张三的?它们是否真实存在?存在的形式又是如何的?这些都属于意向性问题。
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分析哲学家们的研究兴趣逐渐转向了人类心灵的问题,这主要受到了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原因的影响:内部原因在于,随着语言研究的深入,分析哲学家越来越重视语言使用者的心理状态所起到的作用;外部原因在于,受到了科学发展的影响,人类的心灵成为科学研究的热点领域,也成为各门学科研究的汇集点,如认知科学、脑神经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心灵哲学与传统分析哲学有很大的不同,这源于它接受了自然科学中的基本预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心理活动被完全客体化,心灵哲学家试图通过一种可观察的对象来认识人类心理活动,如行为主义者试图通过行为来认识心灵,功能主义者试图通过功能来理解心灵。其次,神秘的心理主义和笛卡尔式二元论已被抛弃,心灵哲学家更倾向于持一种物理主义的立场来看待心灵问题。此时,意向性作为一个独立而基础的问题被提了出来,而不再是隐含在意义、指称、表征、心理内容等问题当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言说方式和概念体系。心灵哲学在传统意向性问题的基础上,将此问题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但关注头脑之外有广延的对象为何能够进入人类心灵之中,心灵为何甚至能够指涉不存在的对象,还试图通过对意向性的研究来探讨人类心灵的本质、心灵与世界的关系等问题。
三 心灵哲学中的意向性研究
在心灵哲学的范畴之内,意向性问题总是和心灵联系在一起,人们一般认为,意向性是许多心理状态和事件所具有的一种性质,这些心理状态或事件通过它而指向或关注世界上的对象、属性或者事态[6],因此意向性问题成为心灵哲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争论的汇聚点。但是,有一个问题非常关键,既然意向性是心灵关注世界的能力,那么意向性对世界有无作用,如对身体的行为、外部世界的对象有无作用。如果有,又会牵涉出更多的问题,意向性对世界的作用是什么类型的作用,是不是因果作用,或者说意向性是否具有因果效力,因果解释的解释项是不是意向性,意向性的这种作用如何可能等,这些问题正是本书所关注的焦点。
我们的分类标准参考了两个因素:一个是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另一个是意向性对外部世界有无作用。按照这个标准,可将心灵哲学的主要观点大致划分为三类:意向怀疑论、副现象论和意向实在论。它们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如表1-1所示。
表1-1 各学派对意向性问题的回答
意向怀疑论的基本观点是,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意向性这种东西,它只是人们的一种幻觉,是由于目前的科学不够发达而假定的一种东西,就像原来人们认为“以太”“燃素”存在一样。意向怀疑论肇始于语言哲学中对意义的怀疑,如蒯因(W.Quine)根据他的著名的“翻译不确定性”原则论证了意义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语言和思想是不可分割的,对意义的怀疑必然会导致对心理内容或者说意向性的怀疑。在意向怀疑论中最为激进的思想通常被称为“取消主义”(eliminativism),他们认为“由于人身上根本不可能有信念之类的状态或实在,只有真实的神经过程和状态,因此相应的日常心理术语将随着成熟的科学的发展以及它们的术语的常识化而退出交流的历史舞台”。[7]这一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丘奇兰德和斯蒂克。既然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意向性这种东西,那么它更不可能对外部世界产生什么作用了。除了取消主义之外,还有一种较缓和的怀疑论,通常被称为意向工具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上原本就不存在意向性,它只是一种工具性的设定,只是人们用以描述和预测事物的一种工具,并不存在与心理意向对应的本体论实在。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丹尼特,他认为意向性不具有任何解释作用。
副现象论是一种认为心理事件是由大脑的物理事件所引起的,但是心理事件却不能引起任何物理事件的观点。其思想可追溯到英国唯物论哲学家霍布斯(T.Hobbes),他在17世纪中期首先提出了副现象论,他认为一切“精神”都只不过是人类臆想的产物,心只是身的产物,而绝对否认非物质实体的存在。到19世纪末,这一思想发展为意识过程是由脑过程产生的,意识流伴随着脑过程流。系统阐述副现象论并使得它流传开来的是赫胥黎(T.H.Huxley),他在《方法与结果》(Methods and Results)一书中明确提出,意识似乎与身体的机制相联系,它仅作为身体活动的副产品,而且它完全没有改变该活动的力量,正像伴随发动机活动的声音并不影响该发动机的机械作用一样。目前的副现象论不再那么关心心理事件,而更注重心理属性,心理属性不会导致任何非心理的变化,影响较大的有杰克逊在《副现象的感受质》(Epiphenomenal Qualia)一文中为属性副现象论所做的辩护。总的来说,副现象论认为心理层次和物理层次之间是一种“一端不通”(dead-end)的特殊因果关系,虽然意向性作为一种属性确实存在,但它只是大脑的神经层次的活动引起的结果,并不能引起任何其他心理状态或者身体活动的发生。
在心灵哲学的各种文献中对意向实在论的定位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只要肯定了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这种观点就属于意向实在论。然而如果仅仅肯定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而否定它对于外部世界的作用,我们认为这种理论并不是实在性的观点,最终只会走向副现象论,因此这一定位过于宽泛。当然也存在许多严格的定位,比如福多,他认为真正的意向实在论应肯定意向性及其因果效力的实在性,“……一个人是关于命题态度的实在论者,当且仅当(1)他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心理状态,这些心理状态的产生和相互作用引起行为,并且是用以与常识的信念/欲望心理学的概括相一致(至少大体是这样)的方式而引起行为的;(2)他认为这些具有因果效力的心理状态也同样是在语义上可评价的”。[8]本书对意向实在论的定位则介于以上两种观点之间:一个人是意向实在论者,当且仅当他认为意向性在本体论上是实在的,意向性能作用于外部世界,至于作用的方式,并没有像福多那样要求以一种因果的形式,它可以是因果作用,也可以是非因果的解释作用或者其他类型的作用。虽然意向实在论者都肯定了以上的两点,即意向性在本体论上是实在的,它以某种方式存在于我们的世界之中,并且对外部世界能产生作用,但是它究竟以什么方式存在,它产生的作用是什么类型的作用,它是如何发挥这种作用的,这种作用如何可能等,对于这一系列问题,不同的意向实在论者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意向实在论存在多种不同的研究进路。
一是意向实在论的二元论进路。他们主张意向性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信念等意向状态像物理事物一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世界,它并不是从物理属性中派生出来的,而是与物理事物平起平坐的另一种实在,并且它们也从属于因果律,外部刺激能引起意向状态的变化,意向状态的变化也同样能引起外部世界的变化,如人的行动。这一理论在传统哲学中曾占主导地位,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它并没有完全消亡,仍然是民众心理学的核心,有少数哲学家仍坚持这一理论,如尼克尔森。
二是意向实在论的自然主义进路。他们承认意向性有其本体论地位,不能像取消主义所说的那样,予以取消,意向性对外部世界能够产生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是因果作用。他们试图以自然科学作为确立意向性本体论地位和因果效力的根据,因此这些理论常常和神经科学、认知科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意向实在论的自然主义进路在目前的研究中占据主流。如福多的表征和计算理论、塞尔的生物自然主义等,都是意向实在论的自然主义进路的代表性理论。
三是意向实在论的社会学进路。他们承认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而且意向性对外部世界具有解释作用,如对人的行为,但这种解释不是因果解释,而是理由解释,这主要源于他们对因果关系以及因果解释概念有较严格的理解。因此他们主张原因和理由的区分,意向性解释和因果性解释的区分。持这一立场的主要有分析哲学家安斯康帕,目的论语义学的倡导者米利肯以及认知科学家吉勒特等人。当前这一理论被许多社会科学哲学家所认同,他们开辟出了不同于自然主义进路的空间,讨论的焦点是什么才是意向性能够解释的,或者说当我们把意向性作为解释项时,什么才是一个合适的被解释项,从而发展出许多精致的理论。显然,自然主义进路和社会学进路的分歧在于以下几点。①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自然主义进路把心理层次的因果关系和物理层次的因果关系看成同质的;而社会学进路把它们看成异质的。②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自然主义进路一般持内在主义立场,即认为意向性是由主体大脑的物理状态决定的;社会学进路通常持外在主义立场,即认为意向性是由主体所处的语言共同体、社会或外部环境决定的。
在心灵哲学中,除了以上三种类别,即意向怀疑论、副现象论和意向实在论之外,还有一些理论是游离于这些类别之外的,最典型的莫过于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戴维森对意向性持解释主义的观点,他的出发点在于回答理解和解释人的言语行为如何可能,而不直接思考意向性究竟是什么,与物理属性有何关系。他认为世界上原本没有心灵、意向状态,它们是人们的解释性投射的产物,或者说,它们是人们为了解释的需要而设定的概念。这一观点和丹尼特十分相似,按理说,他应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意向怀疑论者,但是与丹尼特不同的是,他并不否认意向性的解释作用,他认为这种解释是理由解释,而理由解释同时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因果解释,具体内容在本书第二章将会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