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域社会变迁中的广东乡村妇女研究(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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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代珠三角地区诉讼中的女性研究:以案牍为例

明代是广东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阶段,社会经济充满了商业化气息,明代也是广东士大夫成长的重要时期。宋元珠三角地区“妇女强男子弱”的社会风情,经过明代士大夫们的形塑,以及儒家文化向基层的渗透,妇女在城乡社会的变迁中尽管仍相当活跃,但明显在不少方面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明崇祯元年至七年,[1]浙江桐乡人颜俊彦出任广州府推官时编著的《盟水斋存牍》[2]为我们提供了某些证据。该书编著可能完成于广州任内,因书中有颜俊彦在“广李署之盟水斋中”所写序文,书中所记主要是他在广州任推官期间所撰的判语及公牍。广李署指的是广州府治之内理刑名的官署。广州府治的中心是正堂,正堂后边有知府廨,东边有清军同知廨、经历司,西边又有海防同知廨、督粮通判廨、捕盗通判廨、理刑推官廨、照磨所等。广李署可能就是理刑推官廨,内中有盟水斋。[3]目前学界已根据《盟水斋存牍》出现了多篇研究广东乡村社会以及妇女状况的论文。如有人通过对妇女财产继承诉讼案件的分析,认为明中后期,妇女的财产继承资格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无论出嫁女或在室女都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4]有人从女性对娘家财产继承、改嫁时奁产的处置权以及孀妇的财产权入手进行分析,指出女性在实际生活中拥有比法律规定更多、更大的家庭财产权。[5]其他尚有围绕《盟水斋存牍》展开对明代诉讼史的研究。[6]然而,这些论著着重从明代司法的视角讨论明代珠三角地区的社会变迁。本章主要从财产继承权、立嗣权、贞操观等方面讨论明末珠三角地区妇女在日趋浓厚的商业化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