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界定家庭的范畴和类型
如何界定家庭的范畴和明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准确地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家庭负担研究的重要前提。以往的社会调查研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个调查单位概念是家庭户或者住户,结合使用家庭户或者住户调查表的形式,把居住在某一地址或者某一居住单元内的家庭成员信息和各种家庭关系联系起来,进行相应的数据收集。所谓的家庭户或者住户就是以被调查者个人为中心,把和他相关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共同户籍等几类扩展关系结合起来,作为收集数据的主要单位。它既涵盖了共同居住的范畴,又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家庭亲属关系的范畴。
尽管以家庭户为调查单位能够较好地界定和覆盖家庭范畴,但在家庭成员流动频繁、家庭人口规模下降、家庭关系日渐淡漠的情况下,被调查者对家庭成员的认同也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没有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人口依然被认为是家庭成员,比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已经分家的成年子女;而一些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人口却不被认为是家庭成员,比如,家政服务人口和租房合住人口,甚至是共同居住的婆媳和妯娌。家庭成员的流动性增强和基于业缘共同居住人口的增多,导致研究者和被调查者本人对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识别面临一些困难,产生家庭界定误差或者标准不一的可能性增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户籍状况、收支情况和认同情况,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将家庭成员划分为三个不同的范畴和类型。一是自我认同家庭,是指被调查者自己主观上认为哪些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属于自己家庭的成员,无论这个人是否与被调查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或者共同户籍;二是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客观上与被调查者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居住在一起或者共同居住在一个住所的家庭成员,即便是被主观上被被调查者认同为家庭成员的人,如果没有与被调查者共同居住在一个住所,也不计算在内;三是户籍登记家庭,是指在被调查者自我认同家庭和实际居住家庭的基础上,增加了己方父亲、母亲和配偶父亲、母亲的信息,并由此可以收集到长辈亲属的个人信息和户籍状况,把户籍在一起的人算作这个家庭的成员。通过上述三种划分方式,我们就能够清楚地分析和比较不同范畴界定下的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而可以比较、描述家庭规模、家庭结构的实际状况,分析家庭关系的变化特点,再进一步地分析家庭所面临的问题和负担,结合未来家庭发展趋势,判断未来家庭负担发展方向。
本研究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08年的调查数据为基础,比较和描述不同范畴下的家庭界定,主要使用了三个指标:家庭的平均人口数、家庭人口数的分布、家庭代际数的分布。
1.家庭平均人口数
从不同界定下的家庭人口平均数来看,自我认同家庭平均人口数为3.98人,实际居住家庭平均人口数为3.36人,户籍登记家庭平均人口数为4.79人。在三种不同家庭范畴的界定下,家庭平均人口数存在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证明了被调查者对家庭成员的主观认同和客观的家庭成员居住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被调查者通常倾向于将一些具有亲密关系,却未在一起居住的人口计算在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还证明了即便是户籍登记在同一个住所的人口,实际上却已经不在一起居住,也不会被认同为家庭成员。
2.家庭人口数的分布
从不同界定下的家庭人口数的分布来看,自我认同家庭的人口数中,三人户、四人户和五人户的比重最高,比例分别为29.12%、24.71%和17.68%;实际居住家庭的人口中,二人户、三人户和四人户比重最高,比例分别为23.49%、28.84%和18.60%;户籍登记家庭人口数分布中,三人户、四人户和五人户比重最高,比例分别为17.26%、16.56%和18.07%。就三种界定下家庭人口数比较而言,虽然户籍登记家庭分布,与自我认同家庭类似比重最高,但比例有较大的下降,且户籍登记家庭在高人数家庭中,如6人及6人以上户的比例明显要高出很多,这说明有相当部分的家庭是与己方父亲、母亲或者配偶的父亲、母亲的户籍在一起,但实际上并没有生活在一起,而且并没有把户籍登记在一起的人口视为家庭的一部分。
表2-1 不同标准界定下的家庭人口数
对家庭代际的划分是通过其他人与被调查者的关系进行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亲、母亲、配偶父亲、配偶母亲、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媳婿、孙辈子女等,归纳为不同的代际。在多数的调查中还会包含一些其他远房亲属和非亲属信息,但考虑到对其他远房亲属和非亲属并没有详细的记录和收集,因而在计算家庭代际数量时,没有将其他亲属和非亲属计算在内。实际上,这种划分方式是以被调查者为中心,涵盖上两代和下两代大部分直系亲属的家庭代际归纳,从而进一步计算家庭代际数量。计算代际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代际的数量与代际的连续性关系。大部分家庭的代际关系都是连续的,也有小部分家庭出现隔代户的情况,比如没有父辈一代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只有祖辈一代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这种家庭的代际数量就不容易统计,因此把具有类似代际关系的家庭都划归为其他代际家庭。
3.家庭代际数的分布
从不同标准界定下家庭的代际数来看,自我认同家庭中偏重于二代户,二代户占总体的55.44%,三代户比重为29.49%、一代户比重为11.99%,四代户和其他代际户比重合计大约3%。实际居住家庭中也是以二代户为主,一代户比例有较大提高,其中二代户比重为43.13%,一代户比重为26.91%,三代户比重为24.12%,四代户和其他户比重合计不到6%。户籍登记家庭以三代户为主,其中一代户占9.87%,二代户占30.38%,三代户占53.24%,四代户和其他户合计占6.5%左右。整体上看,户籍登记家庭的代际数量最多,其中三代户比例明显要高于其他家庭类型,这说明虽然大部分的中国家庭在事实上已经分裂为规模较小、代际数量较少的家庭类型,但在户籍登记上仍然在一起,其中原因可能是分裂的家庭之间的距离比较近,没有必要去迁户口,亦有析产合户的特点,但其背后的意涵则完全不同。
表2-2 不同标准界定下的家庭代际数
4.“近户隔代分居”的家庭模式
以往研究多认为: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模式普遍发展,老年人家庭数量增加,而三代直系家庭则保持长期存在,这是当前中国从多子女的不稳定家庭模式向简单化的稳定型家庭模式转化的总体趋势。有学者(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曾毅、梁志武,1993)使用1950年到1970年和1981年的相关调查数据和人口普查数据,通过家庭状态生命表的方法模拟计算家庭变动趋势,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生育率快速下降的影响下,未来核心家庭比例与以前相比将出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三代家庭比例则有可能出现上升趋势。也有学者(王跃生,2006)研究认为从总体上看,以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为最基本家庭结构的社会状况将持续存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依然会呈现出核心家庭为主、直系家庭居次、单人家庭作为补充的家庭类型分布格局。家庭结构的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家庭成员的居住安排,尤其是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曾毅、王正联,2004;龚为纲,2012a,2012b),这也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制度安排有关(王跃生,2009)。
通过上述分析,也根据中国社会现实家庭状况,本研究认为“近户隔代分居”的家庭模式会成为家庭的主流模式。所谓“近户隔代分居”家庭模式中的“近户”,是指人口数量较多的家庭在分裂或者分家之后,在户籍上仍然保持一起,至少是在居住方面会保持在比较近的范围之内。这说明受到土地、住房、户籍制度以及亲属之间相互照料的限制和需求,大家庭的分裂主要表现在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亲属大量减少,而非户籍变动、长距离迁移或者其他变动。“分居”是指具有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的人口不在同一个住所共同生活,但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之间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也不意味着在生活上不相互扶助,在生产上不继续合作。分居主要是指家庭内部居住形态的变化,而非家庭内部关系的分裂。“隔代”则体现了家庭代际变化的特点,表现为实际居住在同一住所的家庭成员代际数量的减少,其原因在于当代中国子女在结婚以后,经济独立、自立门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使城市家庭中比例较高的独生子女,也有相当部分在成年之后没有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此外,隔代从表象上看,是户籍登记家庭代际数量多,但实际居住家庭代际数量少,体现在数据上就是在户籍登记家庭以三代户为主,而实际居住家庭以二代户为主,从表2-2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两者的比例均超过40%。其背后的原因与中国当前社会的生育模式和生育间隔有关,大多数中国家庭在夫妻结婚后较短时间内生育子女的可能较大,所以,“隔代”的含义应该以已婚夫妻生育出与原先家庭父辈相隔的一代(新组建家庭的子女)为标志,“隔代”更多的是家庭居住分离时机选择的含义,同时也意味着多代际家庭数量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