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界定家庭的要素
家庭通常指的是由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社会学概论》编写组,1985;古德,1986;潘允康,1986)。从历史上看,家庭的发展主要围绕家庭关系和家庭权力演变(俞金尧,2004)。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世界各国对家庭的界定是有差异的,但一致认为家庭成员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由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相黏合,尤其是依照亲属关系构建网络所发挥的经济和精神支持,构成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张文宏、阮丹青,1999)。家庭成员及其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故而,构成家庭的要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庭成员,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邓伟志、刘达临,1982;刘达临,1983)。家庭中的个体成员是构成家庭的基本点,而家庭关系是把家庭个体成员联接在一起的联络线,家庭可以视为建立在由点和线组成的关系网络之上的社会共同体。虽然都是由相应的家庭关系联接起来的共同体,但根据家庭关系的远近亲疏不同,有学者把家庭分为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王跃生,2010a)。这种区分方式借鉴了历史和当前中国社会中现实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理解家庭的界定和范围是有所帮助的。无论历史上还是当下,家庭的界定和范围始终是相对模糊的。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他们对家庭的界定可能也就不同,家庭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异。与家庭界定不同和家庭范围的模糊相比,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是相对稳定的。
家庭关系通常可以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两类。所谓的横向关系指的是同辈人之间的等代际关系,比如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所谓的纵向关系是不同辈人之间的异代际关系,比如父子关系、祖孙关系、婆媳关系等。家庭中每个成员所处的位置,所扮演的家庭角色决定了他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每个家庭成员往往是多个家庭角色的集合体,这就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多重家庭关系的交集。比如一个男性家庭成员,他在父母面前扮演的是儿子的角色,存在亲子关系;他在妻子面前扮演的是丈夫的角色,存在夫妻关系;他还在兄弟姐妹面前扮演着兄弟的角色,存在兄弟关系。王跃生提出按照家庭关系的强弱来划分不同的家庭类型是符合现实家庭生活的逻辑的。但按照家庭关系的强弱来划分家庭类型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家庭关系强弱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婚姻关系和父子关系哪一个更重要?亲子关系中,与上一辈的关系重要还是与下一辈的关系重要?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家庭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厘清家庭界定和家庭范围是一件很难做的事情,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研究议题。
在现代社会,一般而言人们把婚姻视为家庭的起点。从法律关系上看,现代社会家庭通常以婚姻关系的缔结视为一个家庭的开始,而以夫妻关系的结束视为家庭关系的终结(马忆南,1998;蒋月,2009)。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从法律界定上看(马忆南,2001),还是从社会生活中看(叶文振、林擎国,1995;贺雪峰,2008),横向的夫妻关系已经取代纵向的父子关系成为家庭的主要关系链条。以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化的特点来看,家庭关系总体上也趋于简单化(龚为纲,2012;贺雪峰、郭俊霞,2012)。尽管夫妻关系占据现代家庭的中心位置,成为家庭中最主要的关系链条(田晓虹,1996),但家庭仍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生物功能,这一功能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延续。因而,无论家庭外在形式如何,纵向的父子代际血缘关系仍然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以生理因素作为基础的血缘关系是最为稳定的家庭关系,也是人类社会延续的最为关键的家庭关系。中国传统上是以基于血缘上的纵向父子关系为轴线来组织家庭的,但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尤其是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过程中,传统父权制的家庭权威影响已经逐渐弱化(龚维斌,1999),父子关系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也有学者(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认为,现代化只是在改变中国传统家庭代际的居住形式,但不可能瓦解传统的家庭代际关系,不过也必须承认代际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弱化。综合所有的家庭关系来看,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是最重要的两个家庭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家庭中的丈夫、妻子和孩子构成了现代社会家庭中的“铁三角”(风笑天,1992;潘允康、林南,1992),一些相关的家庭理论也是依据家庭中的铁三角关系来展开的,比如家庭治疗(汪新建,2004),等等。
横向的婚姻关系和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血缘关系,都可以被视为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联接起来的人都可以被视为家庭成员(潘允康,1984),这也是最为宽泛的对家庭的概念界定。以亲属关系为标的的家庭界定范围最为宽泛。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带有亲属关系的人都可以被视为家庭成员或者家族的一分子(王跃生,2010),这也是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在农业社会,以亲属关系维系家庭的联系非常必要,因为当时家庭是组织生产的重要单位,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工协作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黄宗智,2011)。到了工业社会之后,家庭承担的生产功能逐步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以亲属关系维系的大家庭网络也受到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在工业化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再局限在固定的土地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和流动使得以亲属关系为标的的家庭边界变得支离破碎(王跃生,1993;王跃生,2007),尤其在家庭财产方面(张佩国,2004),很多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很难聚集在一起,以亲属关系为标的的家庭界定很难反映实际的家庭状况。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快速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和迁移,以泛泛亲属关系为标的的家庭界定不再适合于当代社会(可凌玮、郭学贤,2003;胡亮,2004)。因此,在现代社会的人口普查和社会调查中普遍使用的是以居住地为标的的家庭界定,即事实上大量的父子关系因为子辈家庭成员的流动而淡漠,所以以夫妻关系为核心、以共同居住为标准的家庭是人口普查和社会调查采用的主要家庭界定。以居住地为标的的家庭界定在中国通常被解读为家庭户或者住户的概念(马侠,1984;郭志刚,1992;蒋耒文、任强,2005;王跃生,2013,2015),即这一户人家里或者这一处房屋里住了多少人。比较准确的以居住模式为标的的家庭界定应该是,居住在一起且具有姻缘和血缘关系的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够遇到很多没有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居住在一起。
以居住地为标的的家庭界定虽然与家庭真实的生活状况最为接近,但是也存在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第一是有可能遗失了不在家庭居住地常住的重要家庭成员,会导致调查家庭的范围相对变小。比如农村家庭中丈夫外出务工,而妻子带着孩子在居住留居的情况。第二个问题是也有可能把具有亲属关系却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人纳入进来,扩大了真实家庭的范围。比如,远房亲属较长时间寄居在该家庭,也有可能被计算在家庭范围内。因此,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家庭的范畴应该以真实的生活状况为基础(阎云翔,1998;高永平,2006;王跃生,2010c),尤其是以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和支出为基础,也就是不仅要以共同居住为标的,而且在经济上家庭成员之间要同收共支,这一说法通常被称为以同居共爨为标的的家庭界定。
总的来讲,以亲属关系为标的、以共同居住为标的和以同居共爨为标的的三种不同的家庭界定,背后都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研究角度来看并无优劣之差别,区别在于不同界定的适用范围不一样。但三种不同的家庭界定意味着由此导致的家庭负担的计算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究竟选择哪一种界定不仅需要从成本和效率上加以考虑,还需要考虑数据的易获得性和可靠性。家庭界定的不同不仅需要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考虑,还需要从现实的操作层面来考虑。如果一个指标设计能够使用既有的数据,那么这个指标的应用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反之,如果一个指标的设计必须通过专项的调查来获得,那么这个指标的应用成本是较高的。应用成本较低的指标更容易推广,更容易在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得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