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原因-结果-根据-力
我将继续追踪事物知识的第一源泉,虽然我这些错综复杂的絮叨很可能会烦扰到您。但是一个人如果想要逃离诡辩的圈套,那么终其一生至少得有一次,对一切细节都一丝不苟地进行琢磨并弄清楚它们。我们已经知道,正是现象彼此频繁的交替更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坚实基础的推测:现象之间彼此关联。我们将先行的现象称作原因,将后续的现象称作结果,并且坚信这二者能够结合在一个逻辑命题中。这就是说,在作为主词的原因概念中,某物将必然被发现,基于这一点,结果就可以被设想成谓词。从中可推导出结果的原因内的这个 “某物”或特征,我们称之为根据并且声称:每一个结果都以它的原因为根据。通过真理的共同根据,我们从彼此伴随的两种现象得出结论:它们必定从属于一个第三者,即共同的原因,且无需判断这种从属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在此有人能觉察到知识的三重来源。甚至动物都能在类似的情况下预想到类似的后果,不过并不是立足于知识的共同根据。在这类情况中,概念的单纯联合之于动物,完全就是经验之于普罗大众,就是理性之于哲学家。譬如动物会避免栖身于陡坡,唯恐失足跌落。事件的频繁重复将观念深植于动物的灵魂之中,以至于瞥见斜坡,塌陷和跌落的观念就会变得极为激烈并产生出恐惧。相反,人类并不仅仅被一种变得激烈的表象所驱使。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往常经验,人们会自为地形成一普遍的理性命题:“所有重的物体都将从斜坡上滑落。”他们通过真理的根据推断,一旦斜坡的观念被澄清,就将从中发现一些东西,以那些东西为根据,塌陷的可能性就将变得可理解。哲学家基于力学引入了关于根据的知识,也就是理性,并使普遍命题接近纯粹理性知识。
在动物与人类共有的对处身于陡坡的恐惧之中,潜藏着一种能将适合动物的知识升华到纯粹理性真理的合理推断。而小前提“这是一个陡坡”将由视觉提供。无需进一步,通过融合动物身上那些被频繁的感知植入的观念,跌落的表象就会在动物体内觉醒。它成为动物灵魂中的决定性概念,并影响其运动能力。然而在这里,理性仍有很多需要厘清和展开的。视觉提供给我们斜坡的现象——可若是视觉蛊惑了我们,那又当如何呢?这绝非无稽之谈,因为视觉经常戏弄我们。然而各种现象愈加频繁的一致证实了我们的预测,也就是只要它们在涉及空间和广延之时有参考价值,这些现象就不会以其它任何的方式发生、出现(1)在其它任意的距离,(2)在不同的环境,(3)凭借各异的视觉模式(发生在这样一个表面的现象不会有一丝一毫的损耗),(4)对于生物的触觉和其它感官而言,这并非仅仅看起来像一个陡坡,而实际就是一个陡坡。当在如此频繁重复的情况下、在如此变化多样的条件下,还能达成如此程度的一致性,我们就推断这个对象外在于我们,并且具有这一一致性的根据。这里,哲学知识对共同自明性的补充只不过是试图依照理性艺术的基础律阐明:我们是通过什么权利得出这个结论的;在此我们是怎样使用我们称之为归纳和类比的推论形式。
陡坡的外观唤醒了跌落的表象,这一表象往往与陡坡的外观关联着。最轻率的人都不会允许自己仅被一个活跃的表象支配。相较于提炼出他经常目睹的事实,他更会自为地提炼出一个经验性的命题:一面斜坡……等……,而他无法为此提供更进一步根据即理由。从这一反复中他推断出某种关联,并自为地形成一个普遍命题,且将其当作这种情况出现的大前提。如果类似的经验告诉他,譬如用楔子更易分解物体,用螺栓更易运转物体,那么这些对他来说就是个别的命题,并且他在对其中理性的东西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采用了这些命题。哲学家对他的知识进行更深入的溯源,并竭尽所能地试图将它与纯粹理性知识结合起来。他发现,譬如在这三个经验命题中,同一个自然的普遍法则、物体重力法则与运动传递法则,仅仅因为形象的各异而变化各异。这些自然法则必然会通过斜坡、楔子和螺栓的形象经历变化,关于变化,他根据几何原理也就是可思维之物与不可思维之物的法则做解释,并且发现螺栓和楔子,连同斜坡,都可以基于同一原理而被理解。这样从这一方面,他的知识就是理性的纯粹真理。至少从这一方面,他清晰地辨别出主词与谓词的关联,而不用寄希望于经验来向他证明这一点。
然而至于自然的普遍法则本身,至于我们由这些特殊案例追溯到的重力与运动法则,我们并没有像借助可把握到的形体便可知晓它们的结果和变化那样,科学地、以纯粹理性的方式认识它们。感性现象及其一致允许我们对蕴含它们根据的客体做出推断。我们将这一客体称为“物体”;而它为我们熟知的特征上不足以推出一种一般的重力,甚至不足以推出一种应当与物体共同结合成一个逻辑命题的运动的力。这些特征可以向这位或那位睿智的人传达这些命题:“所有物体都有重量”;“所有物体都有运动的力”。然而,即使是对哲学家而言,这些自然的普遍法则从一开始就只是他通过完全归纳而普遍化的经验命题。由于它们每一次都会在类似的情况下重现并且从未缺席,他便得出结论说,主词与谓词之间有内在的因果关联,即使他不能清晰地辨认出这一关联。理性只是协助他将个别的经验命题转变为自然的普遍法则。然而一般断言的根据并不是科学的,并不是纯粹理性的知识,相反是一个取代纯粹理性的不完全归纳。
这种不完全归纳并不一定没有说服力或自明性。在很多情况下它完全可以确保我们高枕无忧,搁置一切疑虑。每个人都以不容置疑的确定性预测,比如,人都会死,虽然这一信念的根据仅仅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没有人会在一个婴孩面前处理某些维系其生命与财富的秘密事务时闪现丝毫的犹疑,没有人会担心自己被目击现场的孩童或家畜出卖。在此摆脱疑虑的确定性基于的是什么呢?不是基于科学的理性知识,相反是基于不完全归纳,这一归纳如此接近于完全归纳,以至于它足以让我们充分信服。
在灵魂和道德的学说中,我们的知识有着同样的情况。一旦我们进入到现实之物和非现实之物的科学中去,我们的知识就会显现出混杂的特性。一部分,直接经验或对它的感官知觉在我们之内运行;一部分,我们比较这些直接的观察,将它们拆解,觉察它们的相似性,由它们追溯到有时根基于理性、有时根基于完全或不完全归纳的普遍原理,信念的坚定程度与归纳的完全程度相对应。在此这一信念也可达至这样程度的自明性,以至于它没有给疑虑留存更多的空间,并且提供给我们所有原本只能期望从纯粹理性那里得到的确定性。阐释在此行为中什么被归因于内在感知,归因于理性,或归因于单纯经验,是灵魂与伦理的学说的任务,在此我们无法对此学说进行深度的探讨。如果不管多么不信任友人的忠诚,那位马其顿英雄毫不犹豫且没有任何怀疑地直接从其医生的手中接过那副药,并且非常真诚地表达了对这段经历过考验的真正友谊的信赖,那么他的伦理信条的本性就是混杂的。它部分根基于他对全体人类,以及对动机对人类意志的影响的熟稔;它也根基于自己和其他人积累的关于友谊的经验与见闻;最终,它根基于那位遭受诽谤的圣人不断向他表现的正直。所有这些知识范例的整合,都来自于内在感知及其科学发展、愈加频繁的经验以及从中形成的归纳。通过这些归纳的总括,有种坚定的信念在他心中生长,它如此单纯,超越了一切疑虑,以至于仅仅略次于数学的自明性。
因此,每一个断定“现实之物与非现实之物的科学不是纯粹理性知识”的信念,都根基于不同感觉在各种各样的情况和变化中的一致,根基于次第跟随的不同感官现象经常出现的一些结果。因此我们有理由考察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是凭借什么权利进行判断的。在论可能性的文章里,我相当清晰地剖析了这一问题,并展示了真理的根据,凭借这一真理,我们便认为已经通过类推和归纳得到了确信。鉴于此处的关联,我想要简要复述一下那篇文章的要点。但是我建议,为了更好地理解,请通读全篇,并精细考察文章提及的那些根据,那将对我们后续有所帮助。
如果客体A的特征悬而未决,不知道它是否具有B,不知道这是否依赖于外在的偶然规定,这种规定不仅能产生肯定情况而且能产生否定情况,那么这一命题就处于疑问当中,正反面都有相等的可能性。如果硬币的图案面和盾牌面一样都有可能朝上,如果这由我无意做出的手的运动所决定,那么赌这一面还是另一面对于我而言将是同等正确。如果它被投掷许多次,可能的结果是,其中一种情形和另一种情形出现的频率同样多。若一方对盾牌面下注,另一方对图案面下注,那么这两个玩家都有同样的理由满怀希望。如果多次投掷总是出现同样的结果,那么我们就猜测某个内在规定的原因有利于这一结果。如果我的对手一次接一次投掷,总是硬币的同一面朝上,那么我就怀疑他没有根据游戏规则任由结果随机产生,相反,他知道该如何隐秘地旋转硬币,由此蓄意谋得了那个结果。我的疑心随着投掷的次数增多而加深。让我们更加准确地阐明我的推断。
我的对手投掷了多少次,就有多少次与他违背。因为比方说,他赌每一次盾牌面朝上,那么在两次投掷中他将面临两种与之相悖的情况,只存在一种情况他能寄以赢的希望。由此,他能假设(1)两次投掷结果都是盾牌面;但我可以假设与他相对的情形(2)两次投掷中的一次图案面将朝上。他赢的希望之于确定性的比例是1∶3。但是我的是2∶3。如果想要在随机结果揭晓之前在我们之间划分赌资,那么他将有权索取1/3,我则可以索取2/3。
如果我们赌投掷三次,那么他的希望将是1∶4,而我的将是3∶4。每投一次都为他带来多一次输的情形,正如它给我带来多一次赢的情形。因为根据预设,只要图案面朝上一次我就赢。然而他的希望仅仅寄寓于盾牌面总是朝上这样单个的情形。这样,在一百次投掷中,我的希望等于100∶101,而他的等于1∶101。总而言之,n次投掷,我的希望等于n∶n+1;而我对手的希望是1∶n+1。
因此,如果结果仍然偏向他,那么当然有可能他确实是诚实的,由运气决定游戏。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1∶n+1。但是以n∶n+1的可能性,足以推断要么在硬币本身中,要么在我对手投掷时秘密施加的旋转中找到导致这种出乎意料的情况(即他赌中结果)的根据。投掷的次数越多,1∶n+1的比例就越小,相应地我对手的希望就渺茫,故而也就越能推断他靠运气赌中结果的根据。但是如果n不是无限大的话,这个关于确定性的推断就称不上对等。只有在这种情形,1∶n+1=0∶1;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形,我的预测才是完全确切的,我对手的希望才等于零。但是只要n还是有限的,就仍然残留着一种偏向我对手的微渺的希望,而且,倘若他凭的是运气的话,关于赌中结果的原因预设就仍未达到不容置疑的层次。
我们关乎现实之物与非现实之物的极大部分知识,就基于推断的这些简单法则。
现象B越是频繁地跟随或伴随现象A,我们就越有理由为二者彼此的联系假定原因。如果它们仅仅是被偶然的原因联系在一起,那么每一次重新尝试,也可以发生相反的情况。环境的变化或将引起结果的变化。由于这并未发生,我们就为这种关联设想了一个原因,而且这种设想的信念与确定性接近的程度,同已观测的事例数目n接近于同一数目n+1一样。所以,如果现象B每一次都跟随着现象A,那么我们就认为这种关联的原因存在于A的固定属性中。因为处于变化中的属性并不会再次地排除相反的情况。故我们推测A内在的固定属性带来了现象B。也就是说,我们意指一种因果关系;让我们称A为原因,B为结果,称A的固定属性或称它们在A中的持存为力,如果我们看到,物体靠近火时就膨胀,那么我们就认为膨胀的理由存在于火的固定属性中,这一属性赋予火膨胀的力,并能精准预测出火和物体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我们还尚未经历。确定性的程度随着目击案例的数量而增加,正如我们已经清楚的,如果案例的数目极其大,确定性的程度与完全的自明性的区别根本难以察觉。
正是凭借这种合理性,我们认为始终彼此伴随的两种现象是某个共同原因所造成的间接或直接的结果,每当我们觉察到其中一种现象时便会期待另一种。面包的颜色、触感与味道的结合,与对我们身体营养的影响的结合,被如此频繁地注意到,以至于我们理直气壮地将这二者都视作面包内在特性的结果。我们也期待从每一块看见的和触碰到的面包得到同样的味道和营养。正是通过一种内在特性,面包才能导致这些归因于它的结果,我们将这种内在特性称为“力”。
这是所有被我们假定的自然法则之源。它们是我们将具体见到的或推出的因果关系置于其中的普遍定理,通过应用这些定理,我们在每一次出现的情况中都能预估到结果。相似的主词凭借这种内在根据,即这一关系的原因,也将有相似的谓词。那么重力定律是自然的法则,也就是说,是我们尝试将在物体起伏升落之中察觉到的所有差异都统摄其中的普遍定理。牛顿的拥护者,伽利略拥护者,以及其他探索者将可思维之物与不可思维之物的定理与这条自然法则结合。也就是说,他们将数学和逻辑的原则运用在了重力定律之上,创造了物体重力的全部理论,以一种超乎想象的方式拓展了我们的知识。
如果不同的情况a,b,c,d既可以出自同一个唯一的根源e,亦可以依次出自各种各样不同的根源,那么它们就有可能享有一个共同的根源,这一可能性随着情况的数量的增加逐渐增加,并可以变得近乎确定。我看见许多人追随某种宗教,至少,将目光转向了某种宗教。每一个人都事出有因。然而很多原因间的一致容许我推断出一个共同根据。我观察过人的很多行为。每一个行为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但是举个例子说,如果我认为一个人充满野心,所有那些行为就能够自然而然地解释得通了,那么这样的行为见到的越多,我就越有可能做出这一推断:这个人野心勃勃。
假说及其真实性都依赖于这一根据。不同的自然事件越可以基于一个预设而被理解,而且实现这种情况的预设越简单,这一预设自为地拥有的根据或可能性就越多,断定这一预设为真所凭借的合理性就越大。有人可能会设想,只有当我们将对世界的安排归于一个理性的智慧的原因,而这个理性的智慧的原因选择最短的捷径抵达其目的,这一假说的准则才能够符合逻辑。“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新时代的智者写道,“你才有权选择一个简单的安排而非一个复杂的安排,你才能相信智慧能够事半功倍。因此你为假说设定的准则本身也是一个假说。”然而,根据上述的概念,这一假说在这里并不重要,不论我们有多信服它的确定性。它遵循人类知性的本性,并不将发现的一致归因于盲目的时机,相反哪里不同的状况同时出现,就在哪里寻找同时出现的根据。我们凭借一种可能性对一致性的根据做出假设,这种可能性的说服力,一方面随着处于一致中的事物多样性而增强,另一方面随着一致的单纯性而增强。如我们所见,这种说服力与最高级的自明性相似到如此程度,以至于它的差异不再被人觉察。那些基于一个简单预设就能够得到阐释的不同自然现象会产生明显的一致,这种一致的根据我们将在这个假说中寻得。如果这一假说并非为真,那么共同的根据将不复存在,这些各异的现象将不得不基于同样多的各异的假说才能得到切实的阐释。这些现象的一致将因此沦为一种单纯的偶然。但是我们如果将这些交给时机,任由一致性随意出现,那么我们就违背了事物的本性,违背了人类的理性,违背了我们欢呼真理、选择可能之物而不选择不可能之物所依据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