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一体化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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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 汽车保险的含义及要素

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1.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汉语中,“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当地曾称其为“燕梳”,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中世纪时,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其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利息较高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意大利比萨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关于保险的含义,可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看,如图1-8所示。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图1-8 保险的含义

综上所述,保险的含义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因此,我们可以给保险下一个较完整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见表1-2。

表1-2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续)

2)按承保方式,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四类,见表1-3。

表1-3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3)按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见表1-4。

表1-4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4)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见表1-5。

5)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见表1-6。

此外,按不同的标准,保险还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这里只介绍上述分类方法。

表1-5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表1-6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汽车保险的核心概念

1.汽车保险的概念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也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包括电车、电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专用的机械车、特种车)本身及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它属于财产险中的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汽车保险一般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商业险又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2.汽车保险的专业术语

汽车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见表1-7。

表1-7 汽车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

汽车保险的职能

职能是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所表现的内在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汽车保险的职能,就是指汽车保险固有的一种功能,它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不同。它是由汽车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是汽车保险本质的体现,随着汽车保险的发展,再派生出新的职能。因此,汽车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1.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

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补偿损失的职能,即汽车保险通过保险组织收取社会上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质福利。这种赔付原则使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即车辆)因灾害事故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使其使用价值得以恢复。汽车保险的这种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了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个别出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正是没有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的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

汽车保险补偿职能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如图1-9所示。

特别提示:

投保人买汽车保险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获得保险保证,在发生损失后获得补偿。

2.汽车保险的派生职能

汽车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不同经济形态下,由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汽车保险的派生职能是由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决定的。汽车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财政性分配职能、金融性融资职能和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职能,具体如图1-10所示。

图1-9 汽车保险补偿职能的内容

图1-10 汽车保险的派生职能

汽车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汽车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如图1-11所示。

1.可保风险的存在

汽车保险中所说的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就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应当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重大的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

4)风险不能是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即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大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图1-11 汽车保险要素图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汽车保险的过程是风险集合的过程也是风险分散的过程,也可以说汽车保险应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是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如果只有少量保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和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汽车保险能够成为一个险种就是因为有大量的汽车都面临着风险,能够进行分摊。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风险的同质性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则发生损失的概率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的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风险发生损失的概率和幅度有差异,若进行统一的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性。例如,交通事故这一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和性能上大致相近,这就为交通事故风险成为保险承保风险提供了前提条件。

3.保险费率的厘定

汽车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汽车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见表1-8。

4.汽车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汽车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表1-8 汽车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

汽车保险准备金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是指为在准备金评估日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3)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汽车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汽车保险也不例外。

2)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