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在外服:殷商西周时期的邦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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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伯的性质

关于殷商甲骨刻辞中“伯”的称谓与性质,学界已有相关讨论,相关论述的分歧在于伯是否为商王朝所册封的爵秩这一焦点。董作宾在“五等爵在殷商”一文中列出“伯”的相关辞例,并按称谓分为“方伯”“伯”“多伯”等三类。其认为“方伯”为诸侯之长,“伯”为殷代封爵,又可细分为“兼举伯之国名及人名者”“但称伯及国名者”“但称伯及人名者”等三类,伯之多者称“多伯”。139由以上分类来看,董先生实质上将伯分为了“方伯”与“伯”两类,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只有“伯”是封爵,而“多伯”则是多位“伯”的集合称谓。

嗣后,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一文认为卜辞中存在反映商代封建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将之分为诸妇之封、诸子之封、功臣之封、方国之封、其他之侯伯等类别。至于“伯”,胡先生认为商王的诸子、功臣、方国等都有封为伯爵者,例如诸子之中的子宋封为伯爵称宋伯,功臣之中的沚封为伯爵称伯,方国中有井方称井伯、鬼方昜称昜伯、盂方称盂方伯、夷方称夷方伯等。140

伯为封爵说在甲骨刻辞中缺乏明确的证据,相关甲骨材料中尚未发现商王朝册封伯爵的内容。学界的相关论述并未对“伯”是否为爵称加以论证,通常直接将“伯”视为爵称,并以之作为默认的前提,用来判断甲骨材料中出现的伯俱是商王朝的封爵。这类论述并未考虑到甲骨文献中的“伯”有可能只是一种习惯的称谓,并非由商王所册封的情况。至于学者所列举的“子宋”,“宋”为私名,为商代的子族,没有材料显示其与“宋伯”有什么关系。“沚”为沚方的首领,其称“伯”符合甲骨文例,甲骨刻辞中称“伯某”的例子还有不少。称“井方”同时又称“井伯”也是甲骨文中比较常见的现象,没有证据显示其必是出自商王的册封。“鬼方昜”指鬼方的首领“昜”,昜伯则另为一邦族。盂方、夷方称“伯”亦是不同于商人的族邦称伯的例子,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商王的册封。

也有学者意识到文献所记的爵制存在着复杂情况,而且甲骨刻辞中多以“方”来指称这些伯,因此在具体研究中并未将“伯”完全置于爵制的框架之中进行讨论。例如孙诒让、王襄、郭沫若等学者在处理甲骨刻辞中的方国及邦伯等问题时,一般在专著中列“征伐”类目,主要做法是结合文献对涉及的方国侯伯加以考证。141受此种学术倾向的影响,学者进一步提出了伯非爵称的意见。吴其昌认为伯虽然见于卜辞,但并非爵称,“盖其义专指一群之长而已”142。林沄亦认为甲骨文中的伯均是通用的尊号而非等级性的封爵。143

陈梦家在《殷虚卜辞综述》一书中论及卜辞中的伯,认为卜辞中称伯者的情况并不相同,其中“方伯”为甸服外之君长,“邦伯”为外服诸侯,位于邦境之外,“多伯”和《酒诰》所称妹土的“庶伯”相近,属于邦内的诸侯。陈先生并认为,“凡此都与《王制》想像的五等爵是无关的”,“各个族邦,有他们自己的土地人民,似非殷王国所封赐,与后代的封土式的情形自有不同”144。陈先生关于甲骨刻辞中各类伯的分类、性质乃至伯所处地域的说法或有可商之处,但其关于伯非爵称亦非商王所封赐的说法与甲骨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

近年来,随着新材料的增多以及研究的日益深入,学界对于五等爵制乃至商代伯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新认识。刘源、邵蓓等学者在研究商周爵制及服制时,均涉及对商代伯的性质的讨论,认为殷代的伯多指王朝边域地区异族方国的首领,145或敌对方国的首领,多伯是服从王室的方国君主,甲骨文中的“邦伯”则系指殷王朝边境地带的方国首领。146朱凤瀚等亦论述过卜辞中的“伯”,认为称“方伯”者多为当时与商王朝处于敌对状态的今所谓“方国”之长,商的自我称谓系统中并无“伯”称,卜辞中的“伯”是商人以异族之自称称之。一些“伯”服从于商王,配合王朝军队出征,但“伯”不像“侯”那样是由商王所任命的外服职官。147朱凤瀚认为商代卜辞中的“伯”乃是商人承邦伯自己的称谓习惯而来的,既有与商王朝处于敌对关系者,同时又有一部分服从商王的派遣,承担一定的义务。朱凤瀚的论述实质上揭示了商代的“伯”正处于纳入商王朝外服职官的过程之中,因此“伯”的称谓因循于习惯,亦偶有“伯”反叛与敌对情况的发生。

综合来看,殷商时期的邦伯具有过渡的性质,它正处于纳入商王朝政制的过程之中,由原来具有一定程度独立性质的族邦政权逐渐转化为商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因此一方面有与商王朝敌对及征战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听命于商、向商王贡赋以及为商王所驱使的情况。由此角度来看,商代甲骨刻辞中的“伯”就不太可能是由商王朝册封的爵位,将其视为据习俗而形成的一种族邦称谓更为合理。但习俗称谓并非一定属于血缘家族性质,邦伯自龙山时代起就已经代表着一种区域性的政治组织。随着商王朝政治制度的发展,“伯”这种习俗称谓逐渐进入殷商王朝的政制系统,最终成为一种外服诸侯的称谓。《尚书·酒诰》记载周初概括商代的政制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148,显示邦伯即已成为商王朝外服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龙山时代后期开始,今天的华夏范围内开始出现大量的族邦,这些族邦往往以某一族为组织的核心,占有一定地域与人口,形成一个个区域性的政权。族邦之间经不断的联合、斗争等方式,最终产生了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商代卜辞中的“伯”实质上就是这些族邦政权中的一类。由于它们往往以族作为组织的核心,陈梦家将之称为“族邦”149,是十分恰当的。因此,从早期国家政治体制发展过程的角度,将“伯”视为自然形成的区域性政权来看待是比较合理的。只是在殷商时期,由于国家形态及政制的发展,商王朝不断征服这些异族邦伯,将之逐渐纳入王朝的政治体制,变为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