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辞与古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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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先商族史迹探析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状况。由于文献的相对匮乏,许多有关中国上古婚姻家庭等内容的史实难以钩沉。好在“历史的规律性表现在不同民族在不同的时间处于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时,它们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礼俗等方面,往往出现重复性和常规性”103,因此,利用民族学理论,通过对中国少数民族资料的分析来研究中国历史,成为当前史学研究的一条重要途径。前辈学者借此展开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我们试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楚辞·天问》有关先商族史事做粗浅讨论。

一、研 究 回 顾

《天问》有关商族先公史事的记载为:

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干协时舞,何以怀之?平胁曼肤,何以肥之?有扈牧竖,云何而逢?击床先出,其命何从?恒秉季德,焉得夫仆牛?何往营班禄,不但还来? 昏微遵迹,有狄不宁,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

这一记载的史料价值,最早由王国维楬橥。王国维结合《山海经》《竹书纪年》等典籍,利用甲骨文考证出《天问》中“季”“该”“恒”“微”分别为商先公季(即冥)、王亥、王恒和上甲微。104这一研究可谓“凿破混沌”,意义甚大。随着研究的深入,不断有学者揭示商先公王季至上甲微时期的史事。如顾颉刚从《周易》中发现,《大壮》卦“六五”爻辞“丧羊于易,无悔”与《旅》卦“上九”爻辞“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都是有关王亥与有易氏的故事105,这为研究该段历史增添了新的资料。

1933年,吴其昌作《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三续考》,对其师王国维所述进行补充,其中有两点看法值得注意,一是认为“‘亥’字又误作‘眩’,《楚辞·天问》‘眩弟并淫’以下一节,正记王亥、王恒兄弟并淫仇杀之事”;二是认为上甲微当为王恒之子,他说:“《天问》乃云:‘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此其谊犹今俗语云‘何作恶者子孙昌盛也’,‘变化作诈’,即承上句‘危害厥兄’而来,浅著共晓,自此二句语气而观之,则主甲微当为王恒之子,不当为王亥之子矣。”106

吴其昌关于“上甲微为王恒之子”的看法,并不能成立。20世纪60年代初,胡厚宣揭示了一则王亥与上甲微为父子的卜辞:

□□卜,王(贞)其燎于上甲父(王) 。(虚738)

胡厚宣指出:“这是一片龟腹甲,加拿大人明义士早年在安阳购得。明氏1957年在美国逝世。……我们曾看过实物,拓有墨本,其文字绝真,由王贞云云,知为祖庚祖甲时所卜。卜辞大意说,某日占卜,殷王亲自问卦,问要燎祭于上甲的父亲王亥好不好?王亥的亥字,从亥从鸟作 形。”107由该甲骨卜辞可知,王亥为上甲微父的记载证据确凿,从而确定了王亥、王恒、上甲微之间的关系,也印证了《史记》所载上甲微为王亥之子的说法。

唐兰1934年在为王国维《古史新证》所作的《序》中充分肯定了王氏对商族先公的考证。他对王说亦有补充,即认为《天问》中“昏微遵迹”的“昏”,应是商先祖名:

卜辞习见字,昔人未识,以词例推之亦所祭先祖也。余所得一骨,与唐并列,尤其显证,余考其字盖即盂鼎我殷术令之,《说文》闻字重文之也。《天问》云:“昏微遵迹,有狄不宁。”夫以上甲之能帅契,焉能被以昏称?昏盖微之别名也。然则即上甲,后世作,遂借昏为之耳。此则先生说所未及也。凡若此者譬犹坠露轻尘,固不足以增海岳也。108

王玉哲在其师唐兰说基础上,认为“昏”是先祖名,但非上甲微,“疑昏为上甲之兄弟,二人相继在位,率循其先人之迹,有狄(即有易)因以不宁”。他还赞同王国维提出的商代继承制度“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109,认为“兄终弟及”制是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由契到汤十四世,继承为首领的不只十四人。每世也是兄弟相传,不过每世非直系的先公名号未被传下来而已”。王亥与王恒、昏与上甲微等即例证。110

江林昌同意王玉哲释“昏”为上甲微之兄的说法,认为商民族崇拜太阳神,故其先公名称几乎均与太阳循环及其光芒有关。其中先公远祖名称直接取义于太阳光芒,先公近祖名称则集中反映了商人对太阳历的认识:

昏,《说文》:“昏,日冥也。”甲骨卜辞冥正作“日冥”“日暮”之时,如“兮至昏不雨”(《殷契粹编》175),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说:“兮假为曦,即清晨。”则“兮至昏”即天刚亮至刚黑。《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总之,由“季”“冥”至“昏”“微”反映的是太阳神“夔”夜间地泉运行的昏黑过程,这与上文讨论的“契”至“曹圉”反映太阳神“俊”的白天空中运行正好形成了一个圆周循环。111

除此之外,他认为王亥与王恒都曾娶有易氏女,昏与上甲微“共淫”,“实际上是普那路亚婚的典型反映,即兄弟共妻对方氏族的姐妹,或姐妹共夫对方氏族的兄弟。这在当时是十分自然的现象,也反映出当时商民族与有娀族的关系非同一般”112

近来公布的清华简《保训》篇,也有上甲微为王亥复仇的记载:“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迺归中于河。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唐,抵备不懈,用受大命。”已有学者据此研究《天问》。113

二、史 事 索 隐

前辈学者不仅考证出商族先公的名号,还对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探讨,并借此考察了与之相关的继承制度和婚姻制度,为研究先商族史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阅读前贤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以为,该段记载尚有讨论空间,下面试进行分析。

该段可分为四节,第一节为:“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干协时舞,何以怀之?平胁曼肤,何以肥之?有扈牧竖,云何而逢?击床先出,其命何从?”该节记载王亥与有易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王亥以“舞”蛊惑有易女及其被杀的情形。

第二节“恒秉季德,焉得夫仆牛?何往营班禄,不但还来?”言王恒继承王位,在有易氏那里得到仆牛。得到仆牛的原因在于他到有易氏那里“班禄”。

第三节为“昏微遵迹,有狄不宁,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言上甲微遵循先人之德,为父复仇。“昏”当读为“昆”,二字可通,见于郭店楚简《尊德义》篇“则民淫 ”。李零指出,此字写法同《六德》篇第28、29简的“昆”,即“”;“”疑读昏,昏是晓母文部字,昆是见母文部字,读音相近。114按:李说甚确。昏、昆可通。又昆有后裔、后代义,如《尚书·仲虺之诰》:“垂裕后昆。” 孔传:“垂优足之道示后世。” 晋左思《吴都赋》:“其居则高门鼎贵,魁岸豪杰,虞魏之昆,顾陆之裔。”由此可知,“昏”实际上指代王亥之子上甲微。“昆”“子”并用是为了避免重复。“负”读为“父”,何剑熏有详细考释。115“负子”,父子也;“繁鸟萃棘”,指众鸟聚集在荆棘之上,荆棘为人们所恶,可见此并非好事。当如学者所述,鸟喻男,棘喻女,此处说“父子肆情”,当是屈原问为何上甲微父子肆其情欲,都与有易女有染。

前三节分述王亥、王恒、上甲微事迹,最后一节“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为总问。“眩”,吴其昌释为“亥”,也有学者认为《天问》有“眩妻爰谋”句,“眩”不当释为“亥”。但无论哪一说,都同意“眩弟”为王恒,“眩弟并淫,危害厥兄”,是指王恒与其兄王亥并淫有易女,危害厥兄,言王恒串通有易氏谋杀王亥。

以上讨论,看似仍有扞格,但若从先商族的继承制度和婚姻制度来考虑,则可贯通。如前所论,王玉哲考证出商先公时期的继承制度也是兄终弟及,即王国维所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那么商族先公王亥时的婚姻制度是什么呢?我们以为,此一时期实行的是“收继婚”制度。收继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内容即“执嫂、妻后母”。“执嫂”即在兄死之后,其弟娶其寡嫂;“妻后母”是指父死后,其子收其庶母(父之妾)为妻。当前对收继婚产生的理论探讨仍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古代诸多少数民族都存在这一习俗,如匈奴、乌孙、鲜卑、突厥、羌、契丹等。关于收继婚实行的原因,李衡眉有详细讨论,他认为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繁殖人口说;二是立宗种说;三是政治联姻说;四是婚姻外交说;五是财产继承说。116可参其文。

《天问》“该秉季德”一段四节中,第一节几无异议;第二节中王恒复得仆牛,学者有不同看法。从收继婚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来看,可知在王亥死后,其弟王恒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其兄的位置,还受领了有易女。结合李衡眉的理论研究,我们以为,先商族与有易氏的婚姻关系,既有婚姻外交说(有易氏与王亥的同盟关系,详下文讨论),也有财产继承的因素,当以财产继承因素为主。作为商族的财产,有易女和仆牛被王恒得到是顺理成章的,而且王恒还对有易氏班赐爵禄,自然能够换回王亥的遗产。其中的内幕,屈原认为是“眩弟并淫,危害厥兄”。对这句话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误读,即由于王恒继承了王亥的王位并得到了有易女和仆牛,屈原认为王恒勾结有易氏杀了王亥;另一种则认为,王恒与有易氏谋杀了王亥,依照商族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受益者自然是王恒,他又“班禄”兑现与有易氏的承诺。我们倾向于后者。

王恒之后,依据商族的继承制度,上甲微成为首领。他为生父王亥报仇,即古本《竹书纪年》所载“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逐杀其君绵臣也”。同样由于收继婚,上甲微要娶其后母有易女,基于此种关系,无怪乎屈原要说“负子肆情”。

“何变化以作诈”句,则可能如罗琨所云,上甲微与王恒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在争相变化不厌其诈的斗争中,上甲微何以能使后嗣绵延久长,获得新的发展”,“‘恒秉季德’成为王亥—上甲一系‘后世(嗣)逢长’的权力传承中小小的插曲,只有武丁时还对他举行侑祭,此后逐渐被淡忘”。117

通过以上分析,则可以顺畅地解释该段了。此外,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来印证以上论述。

其一,收继婚与兄终弟及继承制密切相合。

商族在其先公时期就存在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事实上,这与商族此时存在的收继婚是密切相关的。恩格斯曾说:“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继承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118李衡眉认为这是收继婚存在的真正的经济原因,此说甚确。可见,收继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财产继承制度。

在商族中,“当最后一位弟弟去世的时候,长兄的长子往往已经长大成人,有能力担当部族的重任。因此,兄终弟及制的下一轮往往是回传给长兄之子”119。收继婚的顺序,也与此有关。又如武沐、王希隆在对乌孙与匈奴等民族的收继婚与继承制度分析后指出:“无论是在乌孙还是在匈奴的王位继承中,未成年的儿子是没有继承权的,而虽已成年,却依然年少者,其即使继位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未成年的儿子没有继承权,这是乌孙、匈奴等民族实行收继婚中的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是解读收继婚制的关键之一。”120因之,收继婚实行的顺序是以弟执嫂为先。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和王位继承制度对我们理解商族先公时期的婚姻和继承制度仍有重要意义。如此,我们则可以理解为何在王亥死后,其弟王恒是第一受益者。

商族的收继婚制度,在商代中期还可能有遗留,如范毓周师在分析甲骨文“”时,认为这是“我母”的合文,指武丁生母,“商代的婚姻制度并不严肃,‘我母’在小乙死后,又和他人结合而再生育他人的子女,而且身为殷王的武丁对此并不以为耻,反而可以亲自公开为其生育他人子女卜问产期”,并由此现象推测“在商代婚姻制度中,是并不以寡妇再醮为耻的,甚至在旧王死后,旧王之子继位为新王后,旧王之妻、新王之生母也可以随意与他人结合而公开为他人生育子女”。121按:此说甚确。武丁时期是王位继承的转折期——逐渐转向父子继承制。122虽然继承制度有所改变,但是商人实行收继婚的习俗仍有保留,我们以为,范毓周师所说的“他人”,或即武丁之叔辈。在小乙死后,小乙之弟娶了小乙之妻、武丁之母,而武丁继承了王位;由于收继婚的孑遗,故而武丁并不以为耻,公开占卜其母生育事迹。如此便能合理地解释这一特殊现象。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还可以发现,其他实行收继婚的古代少数民族中,大都实行过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唯兹事体大,容另文讨论。但可以知道的是,先商族的兄终弟及继承制度与收继婚制度是配套而行甚至是相互补充的,这对了解先商族社会发展状况也有重要意义。由此还可侧证前文讨论的合理性。

其二,商人对王亥的祭祀极为隆重。据甲骨文记载,祭祀王亥多用牛这种高规格的牺牲,少则几头,多达几十头,这在商人祭祀中是罕见的,足见王亥地位之高。除此之外,王亥多与上甲微、河伯并列合祭,如:

辛巳卜,贞,来辛卯河十牛,卯十牢;王亥燎十牛,卯十牢;上甲燎十牛,卯十牢。(《小屯南地甲骨》1116)

燎于河,王亥、上甲十牛,卯十牢,五月。(《甲骨文合集》1182)

燎于上甲,于河十牛。(《甲骨文合集》1188)

以上记载应与《天问》等文献所记王亥、上甲微父子与河伯的事迹有关。上甲微借助河伯的力量为王亥复仇,在此之前,王亥与河伯之间必定形成了密切的同盟关系。从《山海经·大荒东经》“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以)仆牛”的记载看,当是商族与河伯、有易氏三者之间形成同盟,王亥才能在这两个部族中“仆牛”。而商人对王亥的祭祀之所以隆重,可能是王亥促成了三者的同盟。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部族形成同盟,在古代确实是一件伟大的事情,因此王亥被看作“居功至伟”的高祖。

最后,我们可以试将此一时期的史事进行还原:殷祖王亥建立了与河伯、有易氏的同盟,并与有易氏建立婚姻关系,但其弟王恒凭借商族的婚姻和继承制度,与有易氏勾结,谋杀了王亥,成为王位、财产与有易氏女的继承者,并以“班禄”回馈有易氏。王恒之后,上甲微继承王位,借助与河伯的同盟关系,联合出兵为其父报仇,又由于上甲微能执“中”(清华简《保训》)、能“帅契者也”(《国语·鲁语》),故而能够“后嗣逢长”。依据商族的婚制和继承制,有易女也复归上甲微,因而有了屈原的一系列发问。

徐中舒早就指出:“用边裔民族的资料阐发古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样成为研究古代历史的重要途径……譬如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禅让制度,人类婚姻家庭的演进,私有制的发生与发展,国家的产生以及中国古史分期等一系列重大课题都是在引进了民族史材料以后才有了较大的进展。”123今以新出考古资料和匈奴等民族的资料解释《天问》所载先商族的史事,能够文通字顺,再次印证徐中舒所说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