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廥籍制度探略
秦国廥籍制度是战国时期秦国粮仓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由于历史文献的缺载,这项制度长期不为人们所知。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10,使我们有幸第一次窥见2300多年前的秦国廥籍制度的基本状况与内涵,加深了对秦国仓法的认识。
一 秦国廥籍的内容
廥籍,亦即仓的簿籍。《广雅·释宫》:“廥,仓也。”从秦简秦律中看,秦国粮仓廥籍主要包含有如下几项内容:
(一)参与粮食入仓、出仓和增积人员的“名事邑里”
《秦律十八种》中之《仓律》及《效律》规定:谷物入仓,万石为一积进行贮放,并在仓的簿籍中登记上“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如果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也同样要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名事邑里”,在秦简《封诊式》“有鞠”条中又作“名事里”。事,《说文》:“职也。”用现代的话讲,“名事邑里”就是指某人的姓名、身份和籍贯等。秦国政府要求将所有参与粮食入仓、出仓和增积人员的个人情况,无论中途是否更换,统统记录在案,这一方面有利于粮仓管理,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粮仓主管人员的控制。
(二)粮食入仓、出仓之石数
秦简《效律》规定:“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这里明言谷物入仓要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年终清仓要统计出“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说明战国时期秦国粮仓出入粮食的数目是要记入廥籍的。
另据《仓律》规定,秦国廥籍不是只登记一个粮食的总数,它还要求地方粮食主管部门将所有仓储粮食分门别类计账。如计禾,要“别黄、白、青”;程禾、黍……要“别其数”;稻谷收获后上报产量也要“别粲、糯秙稻”。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因为秦国向农民征收的粮食都是分类收藏入库的,像禾一类,就有黄、白、青三种;稻又有粲(籼米)和糯(糯米)之分;此外,作为留作种子用的麦子,也和谷物一样,另入粮仓收藏。这些粮食“岁异积之”,由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以饩人”。由是可见,秦国仓储粮食品种繁多,数量较大,不然是没有必要将各类粮食分门别类储放和分别记入廥籍的。
(三)仓库粮食损失、贪污、被盗数目及处理情况
《效律》“禾、刍稾积廥”条云:“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償)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償)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償),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償)不备。至计而上廥籍内史。”这里的“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移赢以赏不备,群它物当负赏而伪出之以彼赏”,即是指粮仓管理中几种常见的贪污舞弊行为。整条律文大意是说:谷物、刍稾贮存在仓里,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和种种移多补少、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赔偿的东西,都和盗窃同样论处。大啬夫、丞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到每年上报账目的时候,在廥籍上开列出数目呈报内史。如是,则有关仓库粮食损失、贪污和被盗的情况,亦是秦廥籍所要反映的一项重要内容。
《秦律》对于仓储粮食的损失和贪污盗窃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据检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效律》规定:仓中粮食如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腐败变质不能食用不满一百石的,斥责其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的,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的,“赀官啬夫二甲”,并“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償)败禾粟”。如因贪污舞弊而使粮食不足数的,除以盗窃罪论处外,以“有赢不备之律”责令其“复其故数”;如果县令、丞察而不惩,即是失职,秦法严惩不贷。秦国向以法网严密著称,地方治狱情况当是中央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方面。上引律文要求各县粮仓将有关仓库粮食损失和被贪污盗窃案件的惩治情况上呈中央,当是这一历史事实的反映,不然何以为此专设一律?
二 秦国廥籍的编造与呈递
秦国廥籍的编造是由各县储藏粮食的官府——粮仓编撰的。从前引秦律可知,这项工作不仅是粮仓主管人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他们重要的职责。平时,无论是粮食入仓、出仓,还是增积,粮仓方面都要随时随地填写廥籍,做好记录。我们知道,粮仓主管人员除主持全面工作的仓啬夫外,其属下还有佐、史、稟人等。不过,粮仓廥籍的编造,执笔者只能有一人。从秦简《内史杂律》看,这个人极大可能是实官(粮仓)仓啬夫的僚属——史。因为史在秦国官府中主要从事的是文书工作,虽为“斗食佐史”之吏,但秦律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要求甚严,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是从小受过读写文字教育的史的后代,品格德行高尚,其他人员即使是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所以,我们推测编造廥籍的执笔是史,是不会有太大出入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每次记录有多人具名,史是其中之一。
战国时期秦国各县普遍都设有粮仓,它们在业务上一般要受县廷的指导和监督。“入禾仓”,“县啬夫若丞”要“相杂以印之”;“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亦“言县廷”。此外,“入禾及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长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云:“丞、尉是为长吏。”从秦简看,丞参与粮仓事务最多,举凡县内粮仓粮食的征集、发放与管理,丞都有责任,或者要同直接主管者一样受到法律的惩处;或者需要亲自参与检查。丞在秦县级地方行政机构中地位仅次于县令,掌治全县民政、经济事务,权力较大。据秦简有关资料反映,一县公文、符传的封缄,财物、货币、入仓谷物的封存,司法中的查封等,都需要丞印。如《仓律》规定:“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隄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可见,有无丞印,干系重大。秦国廥籍是一种上呈文书,在呈送上级中央之前,储藏粮食的官府——粮仓当然要呈送给县廷,只有经过了县廷,尤其是丞的审核具名和加盖丞印后,方能由县直接报送中央,因为丞印和签名是中央认可的凭证。
各县呈送给中央的廥籍,据秦律规定,一律送交“掌谷货”的内史。《仓律》“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即是指此而言。内史一职,战国及秦代位列九卿,是主管封建国家国有经济的重要机构,“内史课县”说明由县主管的属于封建国家所有的厩苑、粮食等,直接由内史管辖。粮食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各县呈送廥籍给内史,想必即是这种制度的反映。当然,各县上报廥籍也是有时间规定的。《秦律十八种·效》中说:“至计而上廥籍内史。”这里的“计”,亦即“上计”。上计制度是我国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所普遍实行的一种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它要求地方官吏于每年年终将施政情形,如户口、垦田、赋税收入、狱政等,编为簿籍,呈送朝廷,朝廷据此决定对地方官吏的奖惩、任免。从简文中看,秦国至迟在秦昭王时期已实行这种制度。上文提到的“至计而上廥籍内史”表明秦国上报粮仓廥籍也是在年终进行的。秦以农历十月为岁首,推测各县“上廥籍内史”的时间在八九月份不误。
三 秦国廥籍的作用
秦国廥籍作为地方向中央呈送的上行文书和粮食主管部门日常活动的实录,其作用主要有三:
第一,便于中央政府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国粮食的数量与分布。众所周知,战国时期的秦国是七雄中最为富庶的国家。史载秦“积粟如丘山”(《史记·张仪列传》)、“粟如丘山”(《战国策·楚策一》),虽有溢美夸大之辞,但“秦富十倍天下”(《史记·高祖本纪》)绝非无根据。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律》中记载着秦国境内到处都有万石一积的粮食仓库,栎阳的粮仓二万石一积,咸阳的粮仓竟达“十万石一积”。这些粮食不仅供应着日益增长的秦国人口的需要,而且还支撑着连年不断的对外战争。如果秦政府不了解全国租税征收的情况,不了解各地粮草储存的情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随时调征,统一六国的战争何谈获胜。又如萧何随刘邦入关后,因收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11,并最终赢得了楚汉战争的胜利。因此说,廥籍有利于中央全面掌握全国各地粮食的数量及其分布。
第二,有助于粮仓自身管理。正如上文所述,秦国不仅在全国各地广置粮仓,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粮仓的制度,并以法律——《仓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秦国廥籍制度即是秦国政府加强仓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规定:仓啬夫和佐、史,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和佐、史必须根据廥籍加以称量,如果不进行称量,后来发现不足,“代者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如果称量了,发现谷物亏损短缺,管理人员又隐瞒不报、假作注销,应立即向县廷报告,县廷派长吏前去验核,并根据验核的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这种建立在廥籍制度之上的严格的交接手续,有助于粮仓自身的管理,也说明廥籍在粮仓管理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第三,利于封建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吏的考核。廥籍是各地粮仓收纳税谷和出给官稟等活动的记录。因此,一地之主要财政收入——粮食当然一览无余地反映在廥籍里面。我国历史上的战国时代,诸侯兼并战争不断,中原板荡不已,兵祸联结,各诸侯国为了争霸的需要,在国内都把地方官吏的搜刮能力作为对他们奖惩的依据。《韩非子·难二》:“李兑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淮南子·人间训》云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这“入多”、“入三倍”值得特书一笔,说明封建国家对地方官吏所报收纳田赋数额的重视。而廥籍正是这一内容的集中反映,难怪《秦律》中有“至计而上廥籍内史”等多处记载。
综上所述,秦在粮仓管理方面建立起来的廥籍制度,内容详备,传呈严密,反映了秦粮仓管理制度的科学。同时也说明,秦从一西戎小国,走上称霸于六国的大国,最后统一中国绝非偶然,它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系统,是其强国的重要因素,粮仓管理制度即是一个明证。
(原载《中州学刊》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