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初探
从云梦秦简看秦国粮仓的建筑与设置
秦国是战国时期最为富庶的一个诸侯国家,《史记·高祖本纪》云:“秦富十倍天下”,《史记·张仪列传》、《战国策·楚策一》亦称秦国境内“积粟如丘山”、“粟如丘山”。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1,又提供了不少这方面的资料。律文记载,秦境内到处都有“万石一积”的粮食仓库,栎阳的粮仓“二万石一积”,咸阳的粮仓竟达“十万石一积”。秦国国内积聚如此大量的粮食,是要修筑相当数量和规模的贮粮仓库的。现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了解当年秦国粮仓的建筑、设置及有关情况。
一 秦国粮仓的建筑
秦国粮仓作为贮放粮食的重地,同时又是中央和地方主管粮食的行政部门,当时被称为“实官”。它的建造,除具有一般官府建筑的特征,必须遵循一般官府建筑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到储放粮食这一特殊需求,即其房屋建筑的特殊性。从秦简来看,秦国对此有过专门规定。以“是县入之”的县仓为例,一般都应由仓房、吏舍、门卫房、办公房和围墙等几部分建筑构成。储放粮食的仓房大小一致,以容万石为准,彼此隔以篱笆,单独设置仓门。吏舍远离粮仓,围墙要比周围其他的为高,尤其是“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总的来看,秦国粮仓建筑基本上满足了储放粮食所需的各项技术条件。
第一,它较好地解决了防潮湿问题。吕坤《积贮条件》中说:“谷积在仓,第一怕地湿房漏。”如《效律》规定:“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负之。”同律另条又说:“入禾及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看来,秦国粮食部门比较注意防止粮食雨淋以致发霉变质。为有效防止入仓粮食腐败变质,秦统治阶级除制定法律以约束和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外,也还采取了一些比较积极的保护和防御措施。如《田律》规定:“禾、刍稾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这里的木,是指贮存粮草的仓所用木材;荐,指垫在粮草下面的草垫,意思是说,在粮草已经从仓中全部移空的时候,撤下的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再用它来垫盖粮草。这说明,战国时期秦国粮仓是普遍采用底部放木头和草垫来解决防潮湿问题的,这一点与西汉京师仓一号仓建筑在地面上架空木板、防潮、通风的建筑特点相似2。
第二,注意防治雀入鼠穿和虫害。作为积聚粮食的仓库,是怕雀入鼠穿和虫害的。从考古实物和文献看,秦人在建筑仓体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如《法律答问》“仓鼠穴几何而当论及谇”条云:“仓鼠穴几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答问表明鼠为害粮食不少,不然何以专门作出如此规定,并进行有效处理。关于虫害的防治,《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条说:“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这里的,疑读为蝝,《汉书·货殖传》注:“小虫也。”该律显然是说长吏共同入仓或开仓,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食堆上,应重加堆积,不要使谷物败坏。这种防治虫害的办法,在当时技术条件下,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措施。
第三,有一套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众所周知,所有的粮食都是有机物,都能燃烧,因此粮仓建筑无论是在建筑布局,还是在单体建筑上都必须考虑利于防火。秦国的粮仓一般都建在远离农舍的地方,“仓勿近舍”,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充分说明仓在整体布局中是远离火源的。不唯如此,粮仓管理人员还要“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以杜绝火源。秦国粮仓严密的防火措施,是富有成效的。史籍中尚未见到有关秦廪(粮仓)焚的记载。
第四,安全防盗系统严密。在阶级社会中,粮仓的安全和防盗在建仓时也是需要考虑的。秦国建筑的仓房,从简文中看,一般有闩,板门坚固、严实,“容指若抉”的情况很少,这不能不说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此外,粮仓官府内喂养有狗,周围还有高大的围墙,有的甚至筑城驻兵以守卫。这表明,秦在建筑仓房时,在安全防盗方面是下了功夫的。
当然,秦仓在建筑技术上的成就和创造是很多的。除以上诸方面外,其在自身结构布局和艺术形象方面也是很成功的。
二 秦国粮仓的设置
秦国粮仓的设置是与其政治体制密不可分的。从简文材料看,秦时不仅都城所在地有仓,县、乡亦有仓,和封建国家的政治体制一样,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粮仓体制。
设置在都城内的粮仓,据秦简《仓律》云,被称为“大(太)仓”。“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这二万石一积的栎阳仓和十万石一积的咸阳仓,可能就是上引律文所说的“太仓”。因为栎阳是秦献公二年至孝公十二年时的都城,咸阳是秦孝公十二年以后的都城。秦国在国都设置太仓,至迟始于战国时代。实际上,据文献记载,秦国于都城所在地设置大型粮仓早在都雍时即已开始。早期的雍城,由秦德公开始至献公徙栎阳为止,一直是秦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史记·秦本纪》记载穆公十二年,“晋旱,来请粟”,“用百里傒、公孙支言,卒与之粟。以船漕车转,自雍相望至绛”。当时秦国支援晋国的运粮车船从秦国都雍一直排列到晋国都绛,可见数量之大,足以证明春秋时期秦国在自己的都城雍建立了巨大粮仓。后来,“戎王使由余于秦……秦缪公示以宫室、积聚”3,还向由余夸耀过秦国都城仓内储藏的大批粮食。
战国时期秦国在国内各县也普遍设有粮仓,这在云梦秦简中记载得比较清楚。《秦律十八种·仓律》有云:“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人。”这里的“是县入之”,说的即是秦国在全国各县设置的地方粮仓。战国时代,秦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县。秦国政府在全国各县普遍设立由各县主管,业务上直接受中央内史、太仓指导的粮食机构——实官(粮仓),当是为了就地贮谷和发放的便利。
县置粮仓,储存大量粮食,这也可从秦简所反映的稟食制度得以证明。秦律中的《仓律》规定:“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宦者、都官吏、都官人均为朝廷属官和宫廷人员。他们如果被朝廷派遣到地方上办事,到达各县就由各县代为垫发口粮,并立即通知原来发放口粮的县,停止发放。县能够发放口粮,说明县有仓储。实际上,秦简《仓律》等有关仓法的律文,基本上都是针对县仓而言的。
秦国县仓的设置,据秦简所知,有在治所,也有分散置于乡野即所谓“离邑”的。《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条说得清楚:县仓储纳谷物,以万石一积为准单独分仓置放。谷物入仓后,由“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同简《效律》又说:“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人。”这两条律文清楚地告诉我们,秦国县属粮仓,作为县廷的直属机构,除设职派官(主管粮仓的官员有仓啬夫、佐、史)进行管理外,平时还要接受县廷(县啬夫、丞、令史等)的指导和监督;另外,乡一级行政机构也要派员(如离邑仓佐)参与在本乡的国家粮仓的管理。试想,如果有的县仓不是设在所辖之乡,即所谓“离邑”的,何必专设此律予以强调呢?我们知道,战国中晚期的秦国,地方行政机构普遍实行的是县、乡两级制,乡作为里、聚等农村组织的最基层地方政权,面对广袤的田地和众多的人口,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同样,县属粮仓有分置于所辖诸乡,平时县廷派丞、长吏、令史等会同仓、乡官吏共同管理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廥在都邑”即仓设在县治所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仓律》云:“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廥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此律前节据其语意知其言的是仓在离邑即辖乡的情况,后节“廥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指的就是仓设在“都邑”之内时使用的法律规定。《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可见,“都”、“邑”均是指一些大一点的城池而言。秦在新、旧都城设立太仓,前文已经述及,而在国内各县县邑(即治所)内设仓,“廥在都邑”也当是这种制度的反映。唯有如此,设在“都”、“邑”内的粮仓才有区别于设在所辖之乡即“都邑”之外粮仓的管理规定。无独有偶,秦简《效律》中的一则律文也给我们认为县属粮仓有设在县邑(即治所)提供了有力的旁证。该律文说:“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他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这里所说的“都仓、库、田、亭啬夫”等官,从上下文看显系县的属官。如是可知不但中央都官设于县的分支机构称离官,就是县属各官府设于乡的分支机构也可称为离官。“都仓、库、田、亭啬夫”是“都仓啬夫、都库啬夫、都田啬夫、都亭啬夫”的省文。“都”之义可能与“都官”之“都”有别,而与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都水、都船等官名的“都”字相同,是主管、总官的意思,也可能都仓、库、田、亭就是指县邑内的仓、库、田、亭,都仓、库、田、亭啬夫既直接管理都仓、库、田、亭,又主管全县各地的仓、库、田、亭。不管采取哪一种解释,事情的实质并无不同。4所以我们认为,秦国各县不仅在乡野设有粮仓(离邑仓),而且在县邑(即治所)内也设有粮仓(称都仓)。设在“离邑”(乡)的“离邑仓”因是都仓的离官,地位又比都仓低一等,而只能设仓啬夫和离邑仓佐,因此,秦律中才有“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人,自封印”的特殊规定。
三 几点认识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有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战国时期秦国在中央和地方普遍修筑的粮仓主要是太仓和县仓。有学者根据《后汉书·隗嚣公孙述列传》和《华阳国志》卷三的记载认为秦国国内曾有郡一级粮仓的设置5,我们认为值得商榷。因为秦自商鞅变法,国内地方行政机构普遍推行的是县制,虽然其后也曾有划地设郡之举,但为数甚少,秦简《置吏律》只提到“十二郡”,据《史记》载秦只有十二郡的时期,至少应在秦始皇五年以前,而且这些郡级辖区又基本上都在秦国故地以外凭武力侵占的地区,如秦惠文王后元十三年(前312年)攻取楚汉中后建立的汉中郡(《史记·秦本纪》)、秦昭襄王二十八年(前299年)“拔郢”在楚北部地区设置的南郡,以及公元前328年魏国为求和献秦的上郡和公元前316年秦在四川建立的蜀郡等。秦国在新占领的地区建郡设治,丝毫无损于已被国内《秦律》固定下来的,以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相反,正如有的学者研究的那样6,《秦律》非但在国内故地实行,在新占领的地区同样使用。楚地发现的《秦律》即是一个明证。无怪查秦简有关粮仓法律,无一有关于郡仓管理的规定,而且郡治辖属各县粮仓也没见与郡发生任何联系,却直接与中央内史和太仓有业务往来。可见,秦国至统一前夕,有无郡一级粮仓设置有待商榷。何况,秦大规模设郡是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全国后,虽然蜀郡等有曾立于统一六国以前,治所史载有仓,但其是否为秦建待考;再者,《后汉书》以前的史籍也无见到同类记载,想必是汉人追述秦代时的情况。
第二,战国时期秦国粮仓种类单一,缺乏以赈贷和平籴平粜为主的仓储设施。如前所述,秦国在国内建立的粮仓主要是太仓和县仓,其社会功用根据对秦简材料的分析,不外有四端:第一,颁发官吏俸禄;第二,供给军队用粮;第三,发放刑徒口粮;第四,遗粮为种。查有关秦的史料,未尝闻有请发仓廪“恤农”之事,更无专为“恤农”而设之积贮制度,如后世之义仓、常平仓之制。每每遇到灾畜饥荒之年,秦国政府或“请粟”邻国7,或“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8,或“发五苑之草以活民”9,整个国家缺乏一种自我调节、控制的社会机制。无怪继之而起的秦王朝短命而亡,这与其没有处理好封建社会自身调节、控制功能和封建统治长期稳定的关系有关,也是战国时期秦国推行耕战政策在仓廪制度上的反映。
第三,秦国粮仓建筑无论是从其建筑布局或结构,还是从其设置看,都应在我国古代仓廪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粮仓建筑的布局、结构看,秦国粮仓建筑的生活区与仓区严格分布两处、仓与仓之间有一定间距,相互不能相连、粮仓官府一般由仓房、办公用房、围墙等部分构成以及仓的屋面用覆瓦、室内地面有架空地板、仓房都比较高大等建筑特点,与近年发现发掘的西汉京师仓基本一致;从秦国粮仓的设置看,秦国所建立的粮仓体制,到西汉时发展得更为系统、更为完备。以后的各个朝代,在仓的设置上,都沿用了战国秦汉创制的这一体制,基本上都是它的演变和进一步发展。这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早在我国的战国时期,我国仓储设施业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而秦国正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开先河者。因此,秦国理应在我国古代仓廪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以上诸点是笔者对秦国粮仓建筑的修建和设置进行的粗浅分析,限于资料,多处重要之点尚未展开论述。相信今后随着考古文献资料的不断出土,有关战国时期秦国仓廪史的研究会不断地深入、完善和丰富。笔者期待着这一时刻的到来。
(原载《中州学刊》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