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类经济非均衡
我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中曾经指出,市场之所以能够在经济运行中充当第一次调节者的角色,市场之所以对于经济的过度扩张或过度收缩有自行调整和纠正的作用,是同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的充分活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的均衡状态固然以市场的完善和价格的灵活为前提,但一个更为重要的或更为基本的前提则是微观经济单位的充分活力的存在。这里所说的微观经济单位,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企业。
我们可以把微观经济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经济单位,一类是不具有充分活力(直到完全缺乏活力)的微观经济单位。微观经济单位具有充分活力,以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投资机会的选择和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并且需要自己承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为前提。这样的企业就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的个人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独立参加市场活动的交易者。如果微观经济单位不符合这些条件,它们必然不具有充分活力,直到完全缺乏活力。
在均衡条件下,微观经济单位无疑具有充分活力,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完善的市场。需要分析的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微观经济单位是不是必然不具有充分活力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中,把经济的非均衡区分为两类。我认为这是我在经济非均衡研究中不同于其他学者的基本论点之一。
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都存在,需求约束或供给约束也都存在,但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它们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除了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以外,更重要的是,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不具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它们也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这样的微观经济单位,或者没有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或者受到封建的或准封建的关系的严重束缚。
既然经济的非均衡分为这样两类,于是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企业并没有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所以这种非均衡属于上述第二类经济非均衡。通过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新体制之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投资和经营的自主权并相应地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独立商品生产者,这时的经济非均衡,可以归入上述第一类经济非均衡。
在均衡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调节之所以能够有效,即市场之所以有可能不让任何一种无效的资源投入持久化,归因于两个条件:第一,市场是完善的,价格是灵活的;第二,微观经济单位能够按照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活动。我们应当把微观经济单位具有充分活力这个条件看成比市场完善这个条件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市场的完善和价格的灵活,主要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让微观经济单位具有充分活力,则是为了解决市场活动参加者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问题。如果微观经济单位没有充分活力,不能利用完善的市场和灵活的价格来进行交易,它们缺乏合理组合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动性、积极性,又不承担资源配置不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即使市场完善了,价格灵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当前的中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在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条件中,市场调节取得效果的两个条件(市场完善和价格灵活;微观经济单位有充分活力)都不存在。这样,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调节作用就受到限制。一方面,微观经济单位既缺少动力和刺激,又缺少压力和责任感。明明是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从而也是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微观经济单位却可能无动于衷,不屑去做;明明是不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从而也是促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的,微观经济单位却可能照常去做,甚至乐意去做。另一方面,由于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要受到行政部门的限制,微观单位必须按行政部门的命令行事,因此,即使某些微观经济单位关心生产经营的利益与损失,并且希望按照利益原则来调整自己的资源投向和资源使用方式,但它们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决定了它们难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原则去做。这样,即使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市场对此也无能为力。
正如我们已经了解的,经济的均衡状态只是纯理论的假设,现实的中国经济中存在着经济的第二类非均衡。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经济发展的迫切意义,说明了企业具有充分活力对于经济顺利运行的迫切意义。通过对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的分析,可以得出有关中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论断: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企业体制改革为主线,即以赋予企业以充分活力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并通过这一改革,使中国经济早日由第二类非均衡状态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状态。
第二,假定不以企业体制改革为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总想在企业尚未具有充分活力的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就进行放开价格的改革,不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反而会使价格轮番上涨,使资源配置的失调状况加剧。
第三,在企业尚未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场合,政府调节作用是受限制的。如果政府不能引导企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自行调整供给与需求,而只能单纯地用紧缩需求的方式来缩小资源缺口,或者只能单纯地用直接投入和直接分配的方式来实现供求的暂时平衡,那么中国的经济将会持续停留在极不合理的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