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1992年以来,中国金融秩序混乱,这是大家都承认的。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是中国尚缺乏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要使中国的金融转入正常轨道,正确的对策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而建立真正的中央银行就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早在1981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就已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社会上也一直把中国人民银行当成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但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说,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维持货币的稳定,中央银行的目标不是盈利性的,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当成是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有维持货币稳定的任务,又有自身的盈利目标,包括办理信贷业务,甚至兴办经济实体,力争多创利润。又如,中央银行为了实现稳定货币的任务,有权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而不受财政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然而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再如,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它运用货币政策来发挥管理金融、调节金融的作用,而不应干预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但中国人民银行迄今仍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来处理自己与各专业银行的关系。这既阻碍了各专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又使得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履行管好金融,搞活经济,稳定货币的职能。
从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哪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能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那个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就低,瑞士、荷兰以及七八十代的联邦德国曾为此提供了证据。虽然中国的情况与西欧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但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则是势在必行的。首先,可以通过金融立法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任务与运作方式。在有关中央银行的立法中,应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的任务就是稳定货币,以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与经济的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财政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写上以下这些重要内容: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供应量年增长规模的决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何人不得予以变动。如需变动,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
2.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向财政提供贷款。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财政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或贷款,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
3.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从一级市场购入政府债券。如果为了调节金融所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进与卖出政府债券。
4.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贴现率和再贴现率的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卖出政府债券等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同行拆借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5. 中国人民银行应主要以政府债券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方式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可以相信,有了上述这些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而随着企业体制、专业银行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也就能够在经济中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专业银行的改革同样十分迫切。中国的专业银行现行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近些年来,金融界某些人看出了专业银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曾提出改革专业银行体制的主张,但由于他们对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危害性了解不深,所以有时只提“专业银行应实行企业化管理”,而不提“专业银行应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什么是“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管理”?无非是在体制上维持现状,只不过在管理方式上作出一些调整而已,这是不能改变目前专业银行的实质的。“专业银行应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的含义与此截然不同。这是指:专业银行改造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盈利动机、盈利机制、盈利目标,银行享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如有权自行决定贷款投向和贷款规模,有权自行处理无法收回的贷款,也有权自行支配自己的盈利。银行的一切业务都按照商业银行的效益原则来进行。因此,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一样,都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专业银行体制改革中一个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化密切有关的问题,是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两类银行的分离就是两种业务(即经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的分离。的确,要改造成为商业银行的各专业银行再承担政策性业务,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另外成立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的信贷业务。至于它们在名称上叫是否仍做“银行”,无关紧要,主要是:它们着重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
在国内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人认为专业银行中的中国农业银行情况特殊,不宜朝商业银行的模式转变,而应当兼有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二者的功能,理由是农业银行负有支持农业,帮助农村脱贫等任务。其实,中国农业银行中的商业性业务部门,也可以同其他专业银行一样改造为商业银行,以提高资金经营效率,扩大业务范围,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农村中的政策性业务则可以由新建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由中国农业银行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来承担。如果把商业银行的职能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合在一起,都由中国农业银行来承担,可能任何一种职能都难以有效地行使。
商业银行彼此之间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专业银行既然已经不再存在,因此过去那种按专业进行分工和银行单一经营的情况也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商业银行的多样化经营,经营范围将拓宽,并以自己的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客户。对商业银行说来重要的是,除了其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而外,它们还要受到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的制约,受到财政部门规定的税率的制约。市场竞争规律同样制约着每一个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在商业银行的相互竞争中,哪一家银行的服务质量高,受到客户的信任,它就能够兴旺发达。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它们就能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的贷款投向和贷款规模,并承担贷款风险,包括采取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贷款方式。
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中国的资金市场将出现新面貌:一方面,信贷资金实现了商品化,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配额管理将逐步让位于信贷的市场调节,逐步让位于信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另一方面,利率机制实现了市场化,即商业银行可以在中央银行贴现率与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手段影响下根据市场状况决定自己的利率水平,从而使利率有效地发挥调节经济、调节资金市场的作用。
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固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再深入一步考察,那么不可否认,商业银行的民营化是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向。
民营是同国营相对而言的。国有的银行可以民营,私有的银行必定民营,但民营与私营不同。民营银行不等于私营银行。民营银行如果采取有限责任制、股份制方式,就可以脱离过去那种国有经济的模式。“民营”指的是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而不问投资者是谁或有哪些投资者。
中国的民营银行主要来自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原来的国有国营的专业银行通过改革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业银行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商业银行。国家作为投资者,是这种新型的商业银行的股东之一。二是新建的民营的商业银行,包括以股份制方式建立的商业银行和合作制方式建立的商业银行。在新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家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
商业银行民营化的最大好处是转换银行的经营机制,使银行成为一个真正的金融企业。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之处,固然在于专业银行尚未成为商业银行,但如果不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专业银行即使改为商业银行(如只从事经营性业务,把政策性业务转移出去),依然是国营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未转换,那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因此,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与商业银行的民营化最好同步进行。假定由于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方面还有一定的困难而无法同步进行的话,那也应当紧接着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而进行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尽量缩小二者之间的时间间隔。
新建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应当大大加快。只要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货币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负责人,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经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就可以设立民营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核时,应根据发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其是否具备条件。只要具备了条件,就没有理由不予批准。要知道,民营的商业银行是由投资者承担风险的,经营的结果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事情。假定市场不需要新的民营商业银行,那么投资者绝不会白白地把资金用来建立新的民营商业银行。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主要应审查申请开业者是否具备了条件,而不应以“已经有商业银行了,不需要有新加入者”为理由而拒绝申请。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定盘子”、“切块块”等配额手段,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不利于打破已形成的金融垄断。
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不一定都是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无论采取哪一种股份制形式,它都必须严格地按照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要求来组织、管理。鉴于金融业的性质与一般工商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公开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设立,门槛可以定得高一些,也就是资格审查要严一些。这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客户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利的。不过,这绝不意味着在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方面有理由采取配额制。进门的门槛定得高一些,把关严一点,就行了。
总的说来,中国现有的少数商业银行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距离市场经济的要求很远。把现有的专业银行改造为民营的商业银行,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很可能如前面所说,需要分两步走。而且现有的少数几家民营商业银行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应当多设立一些新的民营商业银行。建立新的,往往要比改造旧的容易得多。看来,现阶段确有必要把新建民营商业银行作为一项紧迫工作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