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文
用战略眼光理性看待网络版权
阎晓宏
网络IP是近两年出现的一个新词,从它的字面意义上看,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但其中主要是著作权,在网络文学中更是如此。网络IP的兴起,反映出人们对网络传播内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发生了重要变化。
一、公众获益是平衡作者和使用者的目的
10多年前,网络一片乱象,人们谈论最多的是ICP和ISP,它们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当时的互联网是无序的,无论是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的作家都很弱小,许多网站打着公益的名义,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还美其名曰“免费时代”。
免费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别人的作品。拿别人的作品来免费,既违背法律的原则,也是不道德的,但当时大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这种环境下,作家几乎拿不到钱。各类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能否拿到钱,是其劳动成果能否获得相应报酬的一个标准,也是其能否维持生活、继续创作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互联网的秩序优良,网络作品传播效果显著,但是作者未从中盈利,那就不能称之为好。因为作品的创作与使用之间没有达到平衡,这不仅意味着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双方利益不平衡,更重要的是,只有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达到平衡和双赢,作品才能最大限度地被传播,公众才能获益。公众获益,才是平衡双方利益所应该达到的终极目的。其实著作权的制度,在当时总体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没有执行好现行的法律制度。
现在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网络IP对文化传播的贡献很大,特别是网络文学不仅有众多的读者,而且走出国门,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刊发文章做了长篇报道。
首先,作家、音乐家能够在网络中拿到报酬,应该强调的是,虽然现在作家、音乐家通过作品的网络传播拿到了报酬,但并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把握好度。其次,网络进入到付费和免费共存的时代,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说的免费指的是网络平台拿到作品合法授权后的免费使用。最后,网络IP在网络中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在某种意义上,谁拿到了网络IP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谁就是赢家。
二、好作品与现代传播能力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关键
网络传播的各类作品,包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在文化传播中更根本的是基础性的资源。在网络中首先应该有好作品,其次才能广泛传播。在作品和传播两者的关系上,作品是源,传播是流。
但是,就目前而言,网络优质IP是稀缺资源。就网络IP的数量来讲是极其庞大的,就其中版权而言,数量毋庸置疑是世界第一,而只谈数量是没有意义的,这是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的一个误区,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精越好,越专越好。甚至也不能一般地讲网络IP的原创,或者版权的原创,就网络IP的原创和版权的原创来讲,数量是巨大的,而且大多数传播价值是不高的。我们需要把目光聚焦到网络IP和版权的优质内容上,但它的数量很少,是网络传播中的稀缺资源,优质的网络IP虽然数量很少,但是传播的能量很大,我们要唱响网络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所凭借的只能是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审美情趣高雅,拥有众多读者的优秀作品。
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文化,关键因素:一是要有好作品,二是要有现代传播能力。因此,创作好作品,判断好作品,控制好作品(能否拿到好作品的授权许可)是极其重要的。首先我们要能够准确判断作品的价值,并非所有的作品都是有价值的,大多数是有权利但没有传播价值的,我们如何以犀利的目光选择好的作者、好的作品,这是一件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事情,在这里我们更多指的是,挖掘名不见经传、有巨大潜力的优秀作者和优秀作品,而不是追逐已经在市场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著名作家和大牌艺人。
三、网络环境下传统授权模式面临挑战
就如何使网络IP、网络版权交易降低成本和更为便捷这一问题来看,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授权模式受到很大挑战,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探索更好的授权方法,这是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的难题。
我们在努力探索和破解这个难题的同时,也需要有一种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修订问题,中国的著作权法现出台已逾20年,但仅经过两次局部修改,现阶段进行一次较大修改以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也势在必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交易规则,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而言都需要通过民事的契约合同来确定,不同的是无形资产能转移财产权,但其人格权是不能被转移的。
四、着力解决好作品授权与使用矛盾
现在网络IP的版权交易和竞争,已经由传统的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和竞争,转变为公司和公司之间的交易和竞争,代表作品一方的公司与代表平台一方的公司之间的博弈和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众多的版权纠纷、矛盾和诉讼。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民事主体的调节和诉讼来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须介入,也不意味着政府不能介入。发达国家有很好的例子,知识产权就总体而言是由民商法协调的,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社会的重要力量,它既需要民商规则来调节,也需要国家对其运行秩序进行维护,当知识产权和版权的运行秩序出现问题时,就应当在法律的授权下,给予必要的干预。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网络IP、网络版权既是一个争夺的高地,也是一个矛盾纠纷的焦点。我们需要用战略的目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着力解决好作品的授权和使用的矛盾,这样才能推动网络文化、网络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