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论: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的结论是,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是梁启超。在梁启超阐述其新法学之前,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现代法学虽有胚芽,但尚未正式萌生。从梁启超提出“法学”一词、倡导讲求“法律之学”的1896年开始,中国现代法学开启了它的演进、发展的现代历程。梁启超在法学领域内的众多著述,特别是他对“西人法律之学”“吾圣人法律之学”的创造性发明,实为中国现代法学演进历程的第一环,也是中国现代法学史的“第一章”[1]。因为,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现代法学就是从梁启超开始的。对梁启超及其新法学的认知,就是对中国现代法学之起点、源头的认知。
虽然与梁启超同时代的其他法学家,以及梁启超之后的各代法学家,都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做出了各自的贡献,但是,如果我们一定要指出一个法学家,宣称这个法学家比其他法学家更多地促成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那么,这个法学家就是梁启超。最后,不妨借用陈寅恪评价王国维的名言,来评价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梁启超的法学著述,或有时而不彰。梁启超的法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开拓之精神,创新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2]
(原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1]顺便指出,“第一章”一说,本是梁启超用以评价乃师康有为之语。在《公祭康南海先生文》中,梁启超写道:“后有作新中国史者终不得不以戊戌为第一章。”(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5214.)今以梁启超之言,评梁启超本人:后有作中国现代法学史者不得不以梁启超为第一章。
[2]陈寅恪为海宁王静安先生纪念碑撰写的碑文,原文是:“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陈寅恪.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