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应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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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与法治建设状况述评[*]

中国于2008年发布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重大进步,基本实现《纲要》和“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五年阶段性目标,成功跻身于知识产权大国。本文旨在新的形势背景下,梳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目标,阐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成就与问题

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出发,近些年来中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此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早在2004年、2005年,中国政府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审议并通过《纲要》。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重点。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阶段评估结果显示:《纲要》确立的五年近期目标已基本实现,促成中国收获知识产权大国地位。与战略实施前相比,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显著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普遍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稳步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取得长足进步,知识产权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2]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成绩斐然,各项指标获得较快的发展,从数量上来看目前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一是中国已经具有较大的知识产权产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9.6万件,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87件,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3.3件),注册商标申请量与累计有效注册量保持世界第一,著作权登记量、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等都屡创新高,其中版权产业的总产值占当年GDP的数值连年递增,从2007年的6.4%增长到2011年的6.67%[3],2012年又递增至6.87%[4],部分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突破,拥有一大批具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企业等。二是中国知识产权产出结构逐步优化。以专利为例,中国专利产出机构的发展已经先后取得五个重大突破:1996年,企业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大学与科研机构;2003年,国内主体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国外主体申请量;2004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数首次超过实用新型;2009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首次超过国外;2011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超过国外。中国专利创造主体结构、发明申请人结构、专利类型结构、专利授权结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结构实现了重大突破,有利于提高专利技术应用化与产业化水平,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对GDP的贡献率。三是中国知识产权投入持续增加。近些年来,中国对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持续加大。2012年,中国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支出为10 298.4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98%,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研发投入水平,其资金总量相当于一个全球排名第50位左右的国家产值。[5]另据科技部统计,2014年,中国全社会研发投入(R&D)预计达到13 400亿元,占GDP的比重预计可达2.1%,进步显著,已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的工作目标。[6]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了明显改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知识产权市场秩序趋于良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但其保护成效与国家纲要的五年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纠纷处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判决赔偿低、判决执行难等问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等现象尚未彻底改观。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五年评估社会公众调查问卷显示,约70%的调查对象认为保护力度过弱和略显不足,64.9%的公众认为知识产权违法情况有所好转但不明显,40.4%和28.1%的公众认为五年来维权成本略有提高或保持不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3.69分,总体评价偏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转型特征,体现为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资源有限、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等。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与社会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评价还不高。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目标与任务

1.目标: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2014年7月11日,李克强在会见WIPO总干事时强调,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同年,国务院在第68次常务会议上专题研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工作,审议同意《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该计划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抓住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两大关键进行重点部署;三是在具体业务层面,也有许多新的提法、新的部署。重视在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方面,强化专利导航、专利协同运用、专利集群管理等工作,更好地支撑产业。

《行动计划》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战略目标,明确提出:到2020年,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其具体要求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受到有效制裁,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受到有力震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加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扩大国家品牌影响力,上述各方面集中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需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纲要》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有力,基本实现了第一阶段的战略目标,收获了知识产权大国的成就,这为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数量、质量和制度基础,然而中国知识产权在效益、布局等方面还与知识产权强国具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认为,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是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阶段和关键时期。

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2014年年底,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就是将知识产权与产业结合进而直接贡献“质量效率型”的GDP,它不仅强有力地支撑一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和出口,进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2.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

知识产权强国应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良好的法治强国。根据《纲要》规定的战略任务,我们应“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建设能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提高司法判赔额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设立著作权的侵权快速追踪与处理机制,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现状。进一步发挥司法领域证据公证制度的作用,鼓励以公证方式保管证据,加强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保护(在先使用、侵权)及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公证证明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性侵权的惩罚力度,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推动建设知识产权法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强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源头、产品集散较为集中的重点地区,建立信息督查和信息通报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网络侵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手机、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等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创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并适时推广,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

(2)加强执法协作。要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高层会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协调。建设公正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打造灵活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二者相互协调,有效衔接,形成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体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整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加强区域间、省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强化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强化部门间大案要案会商、通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畅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3)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协调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进一步探索适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建设,发挥仲裁、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保护创新主体维权热情。以当事人选择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及著作权纠纷调解中心等民间机构的调解,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调处与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专门仲裁,加之诉讼中纠纷类型化后的专门调解与诉讼,形成有序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4)健全维权援助和涉外应对机制。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同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市场为本、企业为主,由协会(商会)牵头、政府支持,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危机应对能力建设,积极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自主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政府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统筹协调能力;加大对企业应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服务和指导力度,鼓励企业牵头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设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反馈机制,构建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圈,最终建立有效运作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完善各方参与的维权援助机制,大力提升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5)继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巩固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结果,加大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力度,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6)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公开执法,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人民法院继续推进阳光司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力度,强化重大案件深度公开,通过直播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开展公众开放日、发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等方式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统计通报范围。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开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监督热线。加强网上投诉平台建设,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7)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文化,其核心是激励和保护创新,实质是对知识有产权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表现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宣传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成效,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在全社会中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立法、执法与司法

1.立法:立足本土主动安排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中国又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做到了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一致。当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修法,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作出的主动性安排。下面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情况进行简单梳理。

《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草案将行政法规的一些内容上升到《著作权法》之中,主要涉及的有“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用艺术作品”和“出租权”等。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在相关条例中是比较成熟和具有一般性的条款,反映在修改草案中是可取的。从具体条文来看,本次公布的修法草案在篇章结构和体例上都进行了调整,共8章、88条。草案新增“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两章,修改内容涉及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利用、相关权、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保护等方面,修法力度和修法幅度不可谓不大。虽然草案在某些问题上仍存在不足,但从修法重点内容来看,第三次修改是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和自主的重要一步。值得称道的是,草案拟通过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以及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其新增条款包括: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为100万元;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规定1~3倍的赔偿数额。

《专利法》在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订。这次修改主要在于加强专利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专利行政职权与专利权司法保护。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草案主要是从以下方面作出修订:一是加强了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权;二是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赔偿的判定职能;三是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四是强化了受案人民法院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职责;五是增设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从2003年正式启动,于2009年11月18日报国务院审议,2013年8月30日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于2014年5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在于简化商标异议程序、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新《商标法》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2.执法:独具特色的行政体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在中国,由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年来,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查处机关的工作协调。2001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2004年有关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公安部等部门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同年,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公安机关和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协作配合。《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依法严肃查办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2013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与公安、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工作协调,较好地避免了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分散、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端,并且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减少权力之间的冲突现象,提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开展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专项执法活动是一大特色。专项执法活动,可以集中执法资源,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域进行大规模、高效率的执法行动。迄今,中国已经进行了多次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成果显著。例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开展“剑网行动”专项治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有效遏制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多个国家部门联合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蓝天”会展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专项行动,严惩侵权盗版犯罪分子,同时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非法出版物仓储窝点;为了规范专利市场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中国还开展了“雷雨”和“天网”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这些行动,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3)受理和查处多起知识产权行政违法案件。近年来,中国各级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其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中国各级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受理和查处多起知识产权行政违法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经营活动,整顿、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2012年全国行政执法部门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25 271件,涉案金额88.9亿元,办结203 107件,移送司法机关6 999件,捣毁窝点20 721个。[7]

(4)建立高效、合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了工作力度,在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2007年,由180多家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组成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再一次将中国海关评为最有效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同年6月28日,世界海关组织(WCO)授予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打击假冒和盗版成就奖”[8],以表彰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所取得的进步。2013年中国海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严肃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201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36万余次,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23 686批,涉及侵权嫌疑货物逾2.8亿件;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0 464批,涉及侵权嫌疑货物近7 600万件。[9]

上述数据表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

3.司法: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国内外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各级法院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制裁和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也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和国内外高度评价。

(1)建立了颇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而是将知识产权案件分散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性地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至此中国有了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其内部进行机构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要求,全面开始司法审判机构改革,理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与此同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设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目前,中国已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三级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并形成以中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为主的审判格局。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此后三年依据实施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设立情况。

(2)健全与完善知识产权审判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统一归口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见表1)。这些司法解释总结了人民法院以往的审判经验,既有程序性规定,又有实体性规定。

表1 近年来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审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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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成为国际经贸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门槛”以及权利冲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同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认定的“门槛”。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规范。这些司法解释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进行了有质量、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审判活动。自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之后,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增长,审理范围不断扩展(见图1、图2)。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结案率逐年上升,二审改判率逐渐下降,再审率不断降低,通过调解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目前已经超过半数。比如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为87.61%,与2011年持平;上诉率从2011年的47.02%下降到2012年的39.53%;再审率从2011年的0.51%下降到2012年的0.20%;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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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8-2013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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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8-2013年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受理、审结情况[11]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幅度明显,案件类型几乎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全部领域,如专利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以2013年为例,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 583件、88 286件,分别比2012年上升1.33%和5.2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9 195件,同比下降5.01%;商标案件23 272件,同比上升17.45%;著作权案件51 351件,同比下降4.64%;技术合同案件949件,同比上升27.21%;不正当竞争案件1 302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2件),同比上升15.94%;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 514件,同比上升13.91%。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 697件,同比上升18.75%;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83件,同比下降21.21%;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9件,同比上升40.82%。[12]总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下中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原载《关于知识产权的中日合作研究报告书——201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协力推进项目报告书》,24~33页。本文有关数据和图表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继文博士提供,特致谢意。

[2]参见田力普:《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5周年之际》,http://www.sipo.gov.cn/dfzz/ningbo/ywdt/zxxw/201308/t20130830_815450.htm。

[3]参见段祯:《2011年版权业产值占GDP6.67%》,http://www.ip1840.com/news/in/copyright/25302.html。

[4]参见邹韧:《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6.87%》,http://www.chinaxwcb.com/2014-12/26/content_309929.htm。

[5]参见孙春祥:《研发投入将首次纳入GDP占比重为1.98%》,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11-19/5517970.shtml。

[6]参见经济日报:《2014年中国全社会研发投入(R&D)13 400亿元,R&D占GDP比重2.1%》,http://www.qqjjsj.com/zgjjdt/45732.html。

[7]参见《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http://www.sipo.gov.cn/zwgs/zscqbps/201305/t20130530_801068.html。

[8]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9]参见蔡岩红:《201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http://www.legaldaily.com.cn/executive/content/2014-04/29/content_5485268.htm?node=32120。

[10]参见《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49841.shtml。

[1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所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数据制作,http://www.nipso.cn/bai.asp。

[12]参见《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