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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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个尝试:传统官阶制的五段分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制发展,已扼要叙述如上了。以此作为基础,我们还打算对中华帝国的历代官阶变迁,做一个宏观的鸟瞰。这个展望依然要借助于“品位分等”、“职位分等”这些概念,它们的“以论带史”之功,足以使形形色色的官品官阶,暴露出某些原本晦暗不清的面貌,并使潜在的“阶段”呈现出轮廓来。

由此所呈现出来的阶段,就我们所见大略有五:一,先秦时代;二,秦汉时代;三,魏晋南北朝时代;四,唐宋时代;五,明清时代。这个段落划分,初看上去与一般通史教科书的章节了无大异,不过具体说来就不同了。在我们的观察结果之中,历代官阶制的形态和倾向变迁并不是一个直线前行的简单历程,它们有其起伏不定的波峰和波谷,并涉及了“品位分等”、“职位分等”和“自利取向”、“服务取向”各自分量的此消彼长。

前面几节中,已简略交待了第一阶段的情况,着力阐释了第二和第三阶段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再为唐宋和明清两个段落,提供必要的叙述。

在唐朝初年,文武散阶制度就相当成熟严整了。不过在传统政治中,涉及官僚权益的名号位阶都有一个渐趋猥滥的规律,秦汉的二十等爵、魏晋南北朝的散号将军都曾越授越滥,唐代的文武散阶也未能免俗。唐代中期的“泛阶”做法,也导致了散阶的猥滥和贬值,包括俸禄在内的种种待遇只好向职事官品转移。但在政治形态尚未发生决定性变化之时,官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会骤然淡去。以“职”为实,以“散”为阶的制度衰败之后,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新制一波再起。随着“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等官位,借助“检校”、“试官”、“加宪衔”等等,而开始了另一类形式的阶官化,它们开始变为“使职”的“阶”了。在唐末五代,甚至连一些使职本身也阶官化了。与散官构成的阶官相类,这种由“带职”构成的阶官,也发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资、依资改转的成熟制度(68);在散官构成的散阶因贬值而变质之后,这明显构成了一种代偿性的机制(69)

宋代初年承袭了唐后期的情况,散官几乎仅仅是荣号而已;至于本官的官阶则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谓“寄禄官”。宋太宗时“始定迁叙之制”,所制订的官阶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师”共四十二阶,“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共二十七阶。朝廷向寄禄官发放俸禄,向任职的“差遣”发放职钱,二者共同构成了官员报酬(70)。由于职钱已经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认为这兼采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之长(71)。然而这时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权益从属于“本官”,我们认为这依然是一种“阶职分立制”。到宋神宗元丰改制的时候,又重新启用了开府仪同三司到承务郎等散官作为本阶,绕了好大一个弯子,又回到唐初那种以散官为阶官的办法上去了。如前引杨树藩之论:宋代“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唐末五代进一步荡涤了士族和贵族因素,宋代科举制的繁荣标志着“士大夫政治”的发达成熟,其时的官阶制相应也多了一些理性行政色彩。但从另一方面说,无论唐也好、宋也好,其时的“本阶”毕竟都是以“人”为本的,从而有异于秦汉禄秩从属于职位的情况。邓小南先生指出:中晚唐的“职事官通用为赏”造成了职事官的冗滥猥杂和队伍分化,既有治本司事者,又有带本官充他职者,更有坐领俸禄者,这成为宋代以职事官为阶官、以差遣任实职的直接原因(72)。孙国栋先生也曾论及:唐代用以叙品阶的散官,由于后来授受太滥,不为人所重,不得不以中央职事官作为赏功勋、叙位望的空资格(73)。按,唐代作为阶号的散官本来就来自官职,中晚唐叙品阶的散官猥滥了,然而仍然“不得不”用某种官职来叙品阶、系禄位;承唐而来的中央职事官“冗滥猥杂”,到了北宋依然无法克服,其实反映了两朝政治局面的一脉相承处。从专制和行政角度看“职位”首先是一份责任,薪俸能少给就少给以省钱增效;而从官僚私利看“职位”首先是一份享受、荣耀和地位,尽量多拿钱不干事才好呢,能让儿孙接班就更如意了。假如后一要求占了上风,就可能导致“以官为阶”的变迁,官职本身变成了品位。唐宋的这种“阶职分立制”,我们已论定为历史发展中官僚阶级所获特权的一部分,对应着官僚群体较浓厚的“自利取向”和较淡薄的“服务取向”。

可以用更多事实,来旁证唐宋官僚为一己权益猎取了更大保障,获得了“自利取向”的更大空间。宋人洪迈说:“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并举出了李端愿长达凡四十一字的头衔为例:“镇潼军节度观察留后、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刑部尚书、使持节华州诸军事、华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74)。其实这阶衔冗赘,自南北朝到唐、宋都是如此,不只是晚唐、五代余习,且超过四十一字的并不算稀罕事。官僚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诸如“使持节特进侍中太尉公尚书令都督冀定沧瀛幽殷并肆云朔十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并肆汾大行台仆射领六州大酋长大都督散骑常侍御史中尉领领左右驸马都尉南赵郡开国公”、“成德军节度镇冀深赵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光禄大夫检校司徒兼太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镇州大都督府长史驸马都尉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实封二百户赠太师”、“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太中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上柱国河内郡开国公食邑二千六百户食实封一千户”之类——要是像今天那样印成名片的话,非得印成那种折叠式的不可——以及散官、勋官、封爵、检校官、寄禄官、祠禄官、加宪衔、功臣号、提举宫观官等充斥于职位之外的情况,都是秦汉官僚所梦想不及的。秦汉帝国还未及炮制出花样繁多、五光十色的名号头衔,来满足官僚们的夸示荣耀与维系品位的需要。

唐代科举制的加速社会流动之功,历来为人瞩目,但绝不能以此低估了门荫和世袭的分量。愛宕元说:“唐代前期,官僚化的主要倾向是靠祖、父的官荫而入仕。”(75)吴宗国先生指出,在唐初的官吏选拔上科举并不占重要地位,唐后期进士科又“变成了公卿大臣用来世袭高位的工具”(76)。将之与宋代“恩荫之滥”一并观之,则唐宋官僚的“贵族化”宛然在目,尽管宋代其“贵族化”程度又低落了不少。南北朝出现的以官当刑的“官当”制度,到了隋唐就更臻发达了,职事官、散官、卫官及勋官一一折算、毫不吃亏,甚至历任官都可当罪,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从此又可消受种种特权了。宋代官员也不逊色,同样可以用现任官或历任的官、职、差遣抵徒罪若干年。唐代的“以理去官”之制,给了那些无罪过离职的官员以更多保障。对解职官员依旧拥有特权的制度,瞿同祖指出这显示了“官职是一种身份”,并进而评价说:唐宋“办法较前代为复杂,而对于大官的优待亦较前代为厚。……唐、宋官当法优礼官吏可谓无微不至”(77)。唐代对官员实行退休时赠以高一级散阶的做法(78),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员还可享受“致仕荫补”、申请恩例,还有“加官致仕”或“带职致仕”制度,退休时升迁寄禄官一资或一阶,甚至还有升二等、三等者(79)。赵翼有论: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80)这与秦汉君王“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正成对比。有的学者认为,汉代不仅小吏,甚至高官的月俸亦较唐宋微薄。当然宋代的经济有了不小发展,大官小官们没功劳也有苦劳,其待遇也该比汉代丰润一些,“先富起来”;然而其时官僚待遇,是与经济发展不成比例地膨胀开来的。宋王朝官额之冗,宋人都叹为“病在膏肓”(81),其祠禄之制、恩荫之滥、恩赏之厚又何尝不是如此。宋朝真是个当官的好去处,官迷们都不妨到宋朝去试试“发展”。钱穆先生评论说:宋代“元丰改制,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已嫌臃肿膨大,宋在冗官极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彻底。汉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长过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82)

若把秦汉与唐宋相比,则其间的政治差异是很明显的。日人大庭脩对汉制有一个很精彩的总结:“从整个制度来看,与后世相比,冗官不多,而且每个官吏都担负非常具体的任务。……冗官少恐怕是官僚制发展的表现,但也是官僚制尚处于初期阶段的特点。”(83)秦汉冗官不多,任务既确定又具体,这个特点确实相当醒目。大庭脩将之归结于“官僚制发展的表现”和“初期阶段的特点”两点,颇具启发意义。战国官僚制的发展呈现了“穷其极致”的强劲势头,正如法家对法制、效率之极意寻求所显示的那样。秦汉官僚队伍来自昔日的“府史胥徒”,“以吏治天下”的体制,使文法吏与贵族士大夫的行政重要性整个反转过来了,并直接体现在“分官设职”的简练、精干和尽量围绕行政职能而展开之上。至于所谓“初期阶段的表现”,这除了体制的简单粗糙外,还应从较积极的方面加以理解:官僚组织在初创时总是较为精干而富有效能的;此后随时光推移,腐化、老化和贵族化因素便将逐渐滋生和积累起来,包括冗官冗吏的繁衍增殖等等。秦汉官吏等级管理的简单中包含着草创的粗糙,但同时又是简练明快、富有新生朝气的;唐宋入流、进阶、磨勘、改官的复杂程序当然可以视为制度的发达进化,但其过分的繁文缛节、繁琐细密,也反映王朝已须为官僚自身的权益分配而穷思殚虑,这部分事务畸形膨胀开来,用于国计民生的精力便只好忍痛割爱了。

南北朝、唐宋是阶官制度的发达期,而这时的官僚特权恰好也呈现膨胀之势。可见我们把“品位—职位”视角与“自利取向—服务取向”结合起来的做法,并不是生搬硬套或求之过深,而是大有必要。进一步向后看,就进一步坚定了这个信心。世入明清,新的变化发生了(84)。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爵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宋朝列衔,凡阶高官卑则称“行”,阶卑官高则称“守”,官与阶同则无“行”、“守”字。今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85)

王鏊所谓的“今制惟以官为定”,表明重大的变迁又已发生其间了。明代的文散阶分布于九品正从十八级之上,但各品上的散阶又出现了“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因而合计起来达到了四十二阶。此外武散阶分布于一至六品正从十二级上,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合计共有三十阶(86)

乍一看上去,明代的散阶形式与唐宋好像没有太大变化;然而细一深究就不同了。“虽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实际上明朝不仅把职事官归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阶、勋位和官职所属品级逐渐接近”(87)。二者在一个关键之点上已经名同实异:唐代据门荫而授阶、据阶而授官,官职来自位阶,或说以“阶”为基准;明制则不相同,却是据官而授阶的,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据职事官的迁调改降而加以相应调整,如此而已(88)。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阶仅仅视为“官员的一种荣衔”(89)。进一步说:“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90)“明代的散阶,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一个稍加扩展的翻版。正因如此,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分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以便朝廷据以进行较正从九品十八级更为细致的管理和激励活动罢了”;明代“散阶几乎完全成了官品的附属物。唐代是做官必先有阶,现在则是有阶必先做官,两者关系已经颠倒。勋级则与散阶性质相类而辅之,它们基本上不再有独立于官品的意义,除借以进行一些激励活动外,在衡量官员地位和等级时的意义实在淡而又淡”(91)。明代俸米依官品而定,因散阶从属于官品,进而从属于官职,因此也可以说它已不属“跟人走”的待遇等级了。这样,阶官的昔日作用、意义显已变质,一变而为职事官的附属物了,这也就是王鏊所谓“今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的意思。

至于清代,实行的是一种相当简化的散阶制度,自正一品到从九品十八阶而已。尽管清人自夸其文阶武阶“循名责实”,“洵为法则精而密,施于事则简而易知者矣”(92),其实不过荣号而已,甚至可以勓封父母(93),散阶的授予混同于“封赠”。顺治初年有三年考满封赠之事,康熙改为逢朝廷庆典,任职二年以上者便可请求封赠。这种“封赠”比之唐代散阶,好比退化之后残留下来的一段盲肠(94)。同时各色俸禄虽有依于官品者,例如京官;但也有相当数量是因职位而异的,大大高于正俸的“养廉银”便是如此(95)。“各级官员的养廉银额是按官职高低、事务繁简、地方冲僻和耗羡多少等标准来确定的。”(96)学者认为:“发给养廉银的标准,不以官员的品衔衡量,而是按职官地位的轻重和事务繁简而定……这种以事务繁简来规定俸禄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比笼统地以品级定数,更显得合理些。”(97)“由于各地事务繁简、地方远近、用度多寡不同,其标准仍不能完全划一,这种不划一,应该说亦有其合理的成分。”(98)而这应该视为“职位分等”因素。这样看来,“清朝仍为九品十八阶,但清朝官员的品阶之制已大为削弱,官员等级及待遇等,皆以官员的实际职务为主”(99);“清代更进一步使阶官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义,基本做到职阶一体”(100)。杨树藩认为:自明以来,“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

如何认识这种变迁呢?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样面临着士族官贵子弟安流平进、直接做官的沉重压力等社会背景。”(101)其说甚是。进而我们推测,明太祖以降帝国统治者大大强化了君主专制和对臣僚的役使控制,相应的,王朝官僚的“服务取向”分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间变得狭窄,“贵族化”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对官员个人的优惠和保障也相对减少。明清散阶制发生变化,由“重人”转向“重事”,其因果关系似当于此求之。

下面就为此提供一些背景参考。朱元璋废宰相而隆君权,一改唐宋制度的君权、相权互为制衡之法,使君主专制上了一个新台阶(102)。或说宋帝无专擅、无暴虐,其制度的缺点是“散”和“弱”,而非“专”与“暴”,尽量优假士人(103);明廷则一改故辙。宋廷忌武人而明廷忌士人,帝王不惜严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104)。明制,文官不得封公侯,违者主司及受封者斩,或即其由。法有“凌迟”,始于元明。朱元璋大兴“文字狱”(105),甚至以“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科”入律。“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106)。薛允升的著作曾在明律“奸党”诸条之下,比较汉、唐、明有关律文:“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与唐律迥不相同。……汉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执左道乱朝政法,唐律不载,明此律则更甚矣!”(107)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所以杜甫有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108)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动辄“血溅玉阶,肉飞金陛”(109),还通过厂卫特务机构的天罗地网监视百官(110),这都上承明太祖“开国规模”之流泽。

一方面,学者看到了“明代皇帝权力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111);而与“明代君权与官权相比,君权大为增强”结伴而来的,便是“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降低”(112)。与宋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有异,明代宗室俸禄丰厚,一般官员却以“薄俸”为主流,以至到了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113)。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说(114),顾炎武叹云“今之制禄不过唐人什二三”,“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115)官僚们“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不足以资生”、“困于饥寒”的抱怨不绝于口(116)。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简薄得多,国初的致仕者居然没有俸禄,赐半俸终身就算是优礼了。赵翼认为:“明初无加恩致仕官之例。《明史·杨鼎传》:成化十五年,鼎致仕,赐敕驰驿归,命有司月给米二石,岁给役四人。大臣致仕有给赐,自此始。自后多有月廪岁夫之制。……此皆明代加恩致仕官故事,然视唐、宋则甚减矣!”(117)唐代的门荫之法,是依父祖之官而授子弟之阶,进而就可候选入仕了,宋代恩荫也是直接给予官阶或差遣的。而到明代,“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是为“荫叙”;但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而且“后乃渐为限制”,宪宗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至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年)又规定,即使三品以上京官,也须三年考满、得诰命、无过犯,才能自请一子入国子监(118)

前期成规,期亲亡故是可以离职奔丧的(119),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为避免旷官废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期丧只能遣人致祭而已(120)。为了皇上,士大夫只好“以义断恩”了。明朝武官更无丁忧之制(121)。以官品抵罪的“官当”制度在唐宋臻于发达细密,在明律之中却被一笔勾销了。薛允升因云:“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122)不仅“官当”被废,明清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轻罪,徒流以上便须实配,由此瞿同祖先生指出:“明、清律在这方面对于官吏的优待不如唐、宋远甚。”(123)薛允升也看到:“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古人先礼教而后刑法,后世则重刑法而轻礼教。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124)用来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又大为完善了(125)。朱元璋决意以重典治吏(126),所颁《大诰》的锋芒所向就是贪官污吏(127)。他定制地方守令贪赃达到六十两便剥皮囊草,枉法达到八十贯则论处绞刑(128)。史称:明祖“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29)赵翼以为“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哉”(130),显有明代吏治近于两汉而超迈唐宋之意。赵翼另有“明祖行事多仿汉高”之论(131),不妨也参照考虑。

秦汉、唐宋和有明的吏治孰优孰劣、哪个更高明些,难免见仁见智,因为立足点稍微变化,就会有不同的判断。就算明初真的一度“吏治澄清”,然而面对着专制帝王的剥皮刲舌、铲头刳肠、血肉横飞、尸虫满狱(132),我依然觉得那大明王朝不是人呆的地方;宋朝“对士大夫的礼遇无与伦比”的做法虽然后人不乏诟病,却可能也“大大激发了宋代士大夫践履儒家理想的道德自律精神……以天下为己任”(133)。但眼下还是旁搁了价值判断问题,继续通过唐宋与有明政治之异,来探讨唐宋存在着发达的“阶职分立制”、而明代这一制度却发生变质和遭到破坏的缘由。

我们已经看到,散阶制度的变质不是孤立的事件,它与明清官僚的特权削减,是同时发生的事情。那么就可以做出推论:明初高度强化的专制皇权,对官僚的“自利取向”及“贵族化”倾向重新构成强力抑制,令其“服务取向”的分量再度加重,由此造成的政治变动,进而就波及到官阶品位之制了。相应的,唐宋的“阶职分立制”,与明清这个制度的变质和破坏,便可大致视为两个不同段落。至于为什么唐宋、明清间会发生这样的变动,据张帆先生的精彩见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简化和专制强化,应是最重要的转折动因(134)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历代官阶制的变迁,就可以归纳为一种“五段落”的分期:

第一阶段,亦即先秦的贵族政治时代,其时由爵级命数构成的官员等级制,以及作为“另类”的“府史胥徒”这个无爵等级的存在,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阶段,亦即秦汉阶段,因战国变法的剧烈政治转型依然保持着强劲惯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扩张而来的新生官僚队伍依旧被视之如“吏”,他们便维持了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应的,以禄秩标示的官僚等级,便透射出了“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其“品位”因素则较为淡薄。后代那种士与庶、官与吏、文与武间森严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阙如。不过汉代封爵的较大重要性,列侯、关内侯的较大权益,对官僚都是一种补偿,并具有早期社会的意味。

第三阶段,亦即魏晋南北朝时代,早期专制官僚制的原始粗糙方面无法阻止士族门阀的崛起,官僚开始“贵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扩张。与中正品相关的士庶、清浊、文武、流内流外等等选例,以及委积繁衍的散官、名号等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与此同时,与战事频仍及行政的军事化相应,将军号迅速演化为军阶序列,并在北朝后期带动了文散官的阶官化,形成以“官品”为中心的、相对较具功绩制色彩的另一种“品位分等”秩序。

第四阶段,亦即唐宋时期,这也是个“阶职分立制”的发达阶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阶制度为内容。唐代散阶“一切以门荫结品”,显示其时官僚仍残留了一定“贵族化”的性质;同时“劳考进叙”的制度,又表明总体上它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之内了。宋代官阶,由于俸禄依散阶支付而职钱依差遣支付,因而增加了不少“职位分等”成分,但总体说这依然属于“阶职分立制”。优厚的品位待遇体现了宋朝皇权对士大夫的优宠宽容,为官僚扩展其特权、自主性以至“自利取向”留下了较大空间。

第五阶段,继承元朝余绪,明帝国初年君主专制高度强化了,士大夫官僚的众多利益、特权惨遭削减,其自主性受到压制,官僚作为铁腕君权之行政工具的“服务取向”特征,又开始浓厚起来。与此相应,散阶制开始变质,由唐代的据阶而授官一变为据官而授阶,散官成了官品的一种补充,“阶职分立制”遂遭破坏了。这种情况延续到了清代。

以往只从级差和待遇角度被叙述的历代官阶制度,由此便呈现出了错落有致的不同阶段,这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个大的段落。以形象语言描述其左右摇摆或上下动荡,可以说在中国历史前期有较高的波峰和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等级与秦汉禄秩等级间的较大反差,从禄秩等级到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的重大转折;至如后期,依旧存在着动荡不定,但其波幅已趋减小,例如由唐宋的“阶职分立制”到明清这个制度“变质”的情况。大致说来,秦汉的禄秩等级表现为“职位分等”的一个波峰,两晋南北朝唐宋的“本阶”表现为“品位分等”的一个波峰;明清官阶表现了向“职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考虑到官僚阶级在十几个世纪中累积的众多等级特权,此期官阶的性质和倾向,应该视为前两个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综合。明清已值帝国时代的后期,官僚们作为统治阶级,早已在神州大地上根深叶茂、不可动摇了。围绕官品而滋生出的各种等级特权(135),士大夫与胥吏、文臣与武将之间的身份性隔膜,都构成了“品位”因素。又比如说,“升衔留任”便是一种保障官僚品位的做法(136)。“兼衔”以加重官僚资望的情况,也等于官位被用如“品位”了,例如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加兵部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137),翰林官迁吏部侍郎例兼翰林院学士,还有加宫衔的恩典等等(138),甚至官品本身都可以作为待遇、用作“品位”,如同“加若干品衔”之类做法所反映的那样(139)。这些情况,都大大遮掩了“阶职合一”所带来的那些“职位分等”亮色。

在理解这些波峰和波谷的时候,还应对如下两点加以考虑,以用作“加权”的评估因素。首先,官僚的等级特权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对君主权力的分割和对社会权益的占夺。专制独裁需要和理性行政需要,不允许官僚自我膨胀到妨害专制和行政的程度,但在官僚占夺社会权益上帝国统治者有可能网开一面,令君主与官僚“双赢”而听任社会萎缩和偏枯。因而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不仅涉及君主与官僚之间的权势分割,也包含着官僚对社会的利益分割。人称宋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相应的则是“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进而明清的官阶制度既体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从官僚那里回收的权势强化了皇帝专制;同时浩荡的皇恩依然保障品官以至缙绅地主的特权(140),这些特权大多是从社会方面分割而来的。官僚的贪污侵渔,比起前朝来一点儿都不逊色。所以“有明一代,一方面官俸呈现下降趋势,以至低到历代所未有的水平,另方面大小官员的富有豪华却又达到了历代王朝未曾达到的高度”(141);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可以用骄奢淫佚四字尽之”(142)。有时皇帝强悍专断而官僚唯唯诺诺,有时皇帝和和气气而士大夫意气风发,可不管怎样,“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其次,正如艾森斯塔得所指出的那样,在官僚呈现“服务取向”之时,中上层官僚经常来自较低阶层,并疏离了他们由之而来的社会阶层和传统身份。而这正是秦与西汉的情况,其时的文吏群体,并没有显示出与哪个社会阶层关系特别密切。这样一点,我想也有助于理解汉代禄秩等级“从属于职位”的性格。而东汉以来,帝国官吏与儒生群体、进而与士族阶层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魏晋南北朝的“门品秩序”,就对应着一个盘根错节的门阀士族阶层的存在,他们拥有最浓厚的“自利取向”。由唐宋以至明清,“绅士”或“乡绅”构成了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而“官僚就是士大夫在官位时的称号,绅士是士大夫的社会身份”(143)。艾森斯塔得也认为,中华帝国的官僚呈“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这“主要阶层”就是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度的联结,官僚成了士人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我想,明清官阶制的倾向性体现为前两个波峰之综合,与这种社会政治变迁也是一致的。

在“品位—职位”和“自利—服务”分析概念的照耀之下,历代官阶制演化的阶段性便由晦暗而显明,呈现出了如上五个段落的鲜明轮廓。它协助我们探寻传统官僚政治的进化轨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二者关系的动态变迁(144)。各王朝初年的官僚一般都比较精干、处于君主的强权制御之下,但在中后期则将积累出老化、腐化和贵族化因素,这是一种较小的周期;同时也存在着更长时段的变迁,也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大阶段。总的看来,传统政治体制的连续性,并不应该夸大到“停滞”的程度,它并不是一潭死水;同时其变迁的方面也是有限度的,即便是魏晋以来由“贵族化”了的士族阶层造成的士族门阀政治,最终也应视作专制官僚政治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导致一种全然不同的贵族政体。

当然,这个分期模式对历代官僚政治演变的判断,主要是基于官阶制而做出的,不过是它的一个侧影而已;并且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如果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特别是若对宋、元、明、清的情况作更多考察,则可能还有复杂得多的情况;眼下的论断,必定还有不少漏洞需要填补,还有更多空地等待开掘。不过,对一个论题若无话可说或只能泛泛而论,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而还有众多线索等待深究的感觉,所预告的却是开阔的研究前景。正如赵翼所说:“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145)不管眼下的认识还多么简陋粗糙,毕竟一个不无新意的叙述框架已被搭起,随后的雕镂修补就容易多了。每一个特定观照角度,都好比投射到黑暗的历史客体的一束探照灯光,它当然不会是面面俱到的,但只要能照亮一个侧面,提供一幅其他角度看不到的特殊景象,就足够了。期望本书的努力确有创获,今后我们将沿此方向继续前行。


(1)马克斯·韦伯:“下述各点可以说是理性合法权威的基本概念:……(3)官署组织遵循等级制原则,亦即,各个较低的官署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官署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最纯粹类型的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工作遵循如下原则:“……(2)他们被组织在清晰定义的官署等级制之中。”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edited by G.Roth and C.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pp.218,220.

(2)例如周翼虎、杨晓民先生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社会。见其《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6页。

(3)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4)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5)可参看秦晖先生对这种观点的批评:《“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原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8页。

(8)张金鉴:《人事行政学》,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39页。

(9)谭健主编:《外国政府管理体制评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7页。

(10)这包括进行职位调查,区分职组和职系,对各职位的工作简繁、责任大小和相应资格进行评价并制作职位说明书,并把职位纳入相应的职等和职级等。可参看曹志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7—113页;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篇第12章“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

(11)参看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罗文先生着眼于职系和职等的划分,把宋代行政制度视为“职位分类的雏形”。但我们则将着眼于“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而对宋代官阶制提出不同判断(见下文)。当然罗先生也说到:宋代“寄禄阶的正俸,便是根据人品制度(即品位制度)定待遇;而差遣的职钱,便可谓根据职位来定待遇”。宋代官僚的职钱从属于职位,这确实有“职位分类”意味。但职钱并非官僚各种待遇权益的全部,由于其时存在着从属于官员个人的本阶,而且有许多特权从属于本阶,这仍应视作“品位分类”制度。

(12)也有学者把“品位分类”译为“职务分类”,并把这两种类型进而分为四型:“一般职位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位分类”体制,“一般职务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务分类”体制。参看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546—550页。

(13)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不过随后李盛平认为,“职位分类制度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的通才”,这与学界一般看法相反。一般认为,“职位分类”更适用于工作比较常规、责任比较固定的中低级官员,“品位分类”较适于担负领导责任的高级文官。

(14)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111页。

(15)许南雄:《人事行政学》,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16)可参考原美国文官总署署长坎贝尔的叙述:“所要强调的是,美国文官制度的等级,是与他的职位相联系的。每一职位有一个等级,并不是说个人有一个等级,个人并没有等级;在位时就有等级,不在位时就没有等级。这与美国军事部门和外交部门不同,外交部门与军事部门的级别是跟人走的。你要是将军,到另外一个岗位还是将军,这跟文官制度不一样。”(按,美国的外交和军事部门,仍然实行“品位分类”制度)艾伦·K.坎贝尔《1983年在北京比较文官制度研究班上的讲话》,王莉据录音整理,参看曹志主编:《各国公职人员分类制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年版,第786页。

(17)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201—202页。

(18)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页。

(19)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38页。

(20)W.E.Mosher和J.D.Kingsley指出,英国文官等级制的基础是以通识考试为基础的个人资格,因而与美国有异。见其Public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New York and London,Harper&Brothers Publishers, 1936,pp.411—413.

(21)李广训:《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第3版,第5页。

(22)管欧:《现代行政学》,台湾永大书局1978年版,第168页。“简荐委制之优点”:“一、足以表示国家之名器。国家设官分职,乃为名器之授予,‘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特、简、荐、委的品位,即系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名器尺度的表征,而使国人珍视”;“二、尊重各人已有之资历。简荐委制乃是以‘人’为制度运用的轴心,就各人所具有之法定资格、经历累积而成的身份,以定其品位的高低。”

(23)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5篇“美、英、日和台湾地区公务员分类制度”;第6篇“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构造”。

(24)参看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52页。“美国公私机关所以能推行职位分类,因其行政观念与职位分类之体制极其吻合,所谓行政观念,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员工对行政职位产生之价值意识。根据雷格斯(F.W.Riggs)等学者之说法,美国工业社会所形成之行政观念是成就主义(achievement)、平等观念(universalism)及专业原则(specifity)”,“其他国家若以品位体制之观念而行职位分类,自不免窒碍难行。”

(25)王有仁:《各国人事制度汇编》,台湾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2页。

(26)参看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章第3节“案例研究:文官制度改革的脉络”。“体现功绩价值的僵化的职位分类及资格要求、集权化的评估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能力和功绩已退居次席,从而使形式代替了本质,手段代替了目的”(第190页);“职位分类的最大弊端是:政府的人力资本不能在政府之间自由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相应的,美国近年的有关改革便包括淡化职位分类、加宽工资级别的措施,“1978年增设的高级文官系列(SES,约8000人)的目的在于,超越职位分类的障碍,造就通才、增加灵活性”(第197页)。

(27)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8)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以下。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之所以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它的教养和才干之所以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

(30)Harold J.Laski:“Bureaucracy”,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The Macmillan Company,New York,1930,Vol.Ⅱ,pp.70—71.

(3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

(32)近日,旅日学者、老同学李开元先生以其大著《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见赠,其序论部分专有一节“理论工具论”,对这个问题有极清晰的阐释。作者强调,在史学的较高层次上,将更多地使用抽象和假设的方法;“理论”本身,“不过是我们为了确认历史事实,表达历史性认识而制造出来的一种便利的工具”(第15页)。李先生所论,深得我心。曾有好一段时间,中国史学界为“以论带史”还是“论从史出”而缠夹不清,或强调应在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指导下研究中国历史,或强调理论只能来自对史实的提炼升华,只能来自对史料的考证辨析。这样的纠葛之所以生发,如今看来,多少显示了当时史学界的理论素养还嫌幼稚。如今由李先生对“史学三层次”的不同性质的辨析,上述纠葛我想一清如水了。

(33)例如,若将上述“职位分等”、“品位分等”与“服务取向”、“自利取向”的对应模式用于现代社会,显然就不合适了。在实行“职位分类”的现代国家里,其官僚的廉洁和高效来自民主和法制的制约,而并不依赖强硬的君权。

(34)或说唐代武散阶为四十五阶,这种计算是把冠有“怀化”、“归德”字样的名号也算在内的,而它们是专门授给少数族首领的。不计这些名号则为二十九阶。

(35)参看《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36)参看《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37)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454页。

(38)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上册“绪论”第10页。

(39)王寿南:《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页。

(40)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第843页。

(41)《新元史》卷一九三《赵天麟传》。

(42)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第1分。

(43)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1期,1989年。

(44)参看洪迈:《容斋随笔》卷一〇《唐人重服章》;《容斋三笔》卷五《绯紫假服》:“唐宣宗重惜服章。”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76页。又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〇《唐人服色视散官》:“唐时臣僚章服不论职事官之崇卑,唯论散官之品秩。虽宰相之尊,而散官未及三品,犹以赐紫系衔。……而散官未到金紫银青,则非赐不得衣紫。唐人之重散官如此。”《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册第271—272页。

(45)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上册“绪论”第10—11页。原文总为一段,本书引用时,代分段落以清眉目。

(46)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7)参看本书第201页注③。

(48)岳珂:《愧郯录》卷七《散阶勋官寄禄功臣检校试衔》,《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0842册第59页。

(49)按,汉代大夫之官员数十人,而三署郎官少则数百,多则可达二千余人。《后汉书》卷五四《杨秉传》:“三署见郎七百余人。”同书卷六六《陈蕃传》:“三署郎吏二千余人。”大夫与郎官合计绝不止“数十人”。原文的错误来自对《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如下文字的错误摘录:“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表》谓大夫“多至数十人”而郎官“多至千人”,岳珂则错误地节述为大夫、郎官二者合计“多至数十人”。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说三署郎官“多至万人”,不知何据。

(50)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112页。

(5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上册第36页。

(52)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有关部分。

(53)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54)《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55)参看《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56)西省散官原为武职禁卫军校,但在南朝这些军校已虚衔化了。参看拙作《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第1期。在北魏后期,这些西省武职与东省文职,在散官性质上已没多大区别,可以和文散官一视同仁了。详见本书第九章有关部分。

(57)《魏书》卷七五《尔朱世隆传》。

(58)这里有意不说“铁腕皇帝”而说“铁腕皇权”,这个细微的考虑是为了避免误解,以免有人举出软弱的汉惠帝、谨慎俭朴的汉文帝为例,说他们不是“铁腕君主”。然而我们所用“铁腕”之词,乃就皇权与臣吏的关系而言,而不是君主的个人品性。

(59)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

(60)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47页。

(61)参看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刘裕与孙恩——门阀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论”两章。

(62)《通典》卷一六《选举四》,沈约论选举。

(63)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第45页。

(64)《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65)《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66)池田温:《中國律令と官人機構》,《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會——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論文集》,东京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168页。

(67)崔嘏:《授内诸司及供奉官叙阶制》,《全唐文》卷七二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册第7483页。

(68)可参看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版。张国刚先生的原用语是“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和“以使为实、以职为号”,本书改“号”为“阶”。

(69)《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总叙”云:“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

(70)参看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研究》,《文史》第21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丁凌华:《宋代寄禄官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0页以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页以下;张希清等:《宋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以下。当然,俸禄依寄禄官、职钱依差遣只是个大致的说法,宋朝文官等级制的结构错综复杂,也有部分俸钱、衣赐是由差遣决定的。参看姜锡东:《北宋前期宰相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0年第2期;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1)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第145页。

(72)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73)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唐宋史论丛》,香港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7页以下。

(74)洪迈:《容斋三笔》卷四《旧官衔冗赘》,《容斋随笔》,第368页。

(75)愛宕元:《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76)吴宗国:《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进士科与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袭》,《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唐代科举制度》,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章。毛汉光先生也有类似看法:“士族在科举初期三百年间,利用科举制度而延长其政治地位”,“在唐代统治阶层中,士族官吏仍占绝大多数,而科第出身者,亦以士族居绝大多数。”《唐代大士族的进士第》,黄约瑟编:《港台学者隋唐史论文精选》,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7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2—213、218页。

(78)例如尉迟敬德为刺史、都督等从二品、三品之官,致仕时“授开府仪同三司,朝朔望”,是以从一品散阶致仕。李靖为从二品尚书右仆射,致仕时“乃授检校特进,就第”,是以正二品散官致仕。分见《新唐书》卷八九《尉迟恭传》及卷九三《李靖传》。

(79)参看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第689—692页;金中枢:《宋代公教人员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第28集,台湾编译馆1998年版,第65页以下。又洪迈《容斋随笔》卷九《带职致仕》:“熙宁以前,待制学士致仕者,率迁官而解其职。若有疾就闲者,亦换为集贤院学士”;又《致仕之失》:“本朝尤重之,大臣告老,必宠以东宫师傅、侍从。”第92、101页。

(8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534页。按,一般认为“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宋代官僚的俸禄是最为优厚的”。例如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3期。但衣川强认为:宋代“官吏们如仅靠俸给生活,就无法享受充分的供应。”见其《宋代文官俸给制度》,郑梁生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98页。近年国内也出现了宋代俸禄低于实际支出的意见。例如郭东旭:《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中国宋史研究会第6届年会论文;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全明先生则指出:宋初官俸是较低的,元丰至宣和年间俸禄较高,“两宋时期,从整体看,其官员的俸禄水平大致处于中国历朝的中上等水平”。见其《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苗书梅先生进而认为,部分宋代官员穷窘的原因,在于中下级官员守选、待阙时间过长,待阙时仅得部分俸料,造成官员实际收入下降;而在制度规定上,官员的俸禄并不算少,所以这“不足以说明宋代俸给不厚”。见其《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522页。对这些新近出现的分歧,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说法。而且还应考虑到,赵宋皇帝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难免有时拿不出足够的钱粮供给其中的某些人;但冗官队伍的庞大,本身就是官僚特权的表现。正如当今某些贫困地区财政不敷工资,但依然官员众多,人们依然争着吃国家饭一样。

(81)洪迈:《容斋四笔》卷四《今日官冗》,《容斋随笔》,第521页。

(82)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下册第572页。

(83)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84)辽金元时代同样存在着各种阶官序列。为避免头绪过多而使问题复杂化,本书略去不谈。

(85)沈节甫辑:《国朝纪录汇编》卷一二五《震泽长语·官制》,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王云五主编:《宋元明善本丛书十种》,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4册。

(86)参看《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87)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

(88)《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勋阶》:“(洪武)九年四月,始定散官资阶。散官者,初授之资阶也。其有升授加授者,以历考为差。”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85页。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五《吏部二》:“凡初入仕、任内未初考而迁调改除升等者,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贬降者,皆得初授阶。初考称职、任内已及初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任内已升授、未及再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皆得升授阶。凡及两考而事迹显著者。皆得加授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册第2936页。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六《散官》:“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升授散官。又历俸三年,再考功绩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核平常者,止与初授。其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升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若升等者,只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升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有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才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升授。”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页。可见在各种情况下,散官的授予都尽量与“见授职事”相应。

(89)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90)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

(91)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2、537页。

(92)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第1302页。

(93)光绪二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二《吏部·验封清吏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1册第140—141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封赠》,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8册第6975页。

(94)《清通典》卷四〇《职官十八》犹称之为“文武官阶”,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1页;《清文献通考》卷九〇《职官考》则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册第564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六《职官考》亦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69页。而《大清会典事例》叙于“封赠”部分,参看前注。这时候的“阶”几乎全失本意,而与“封赠”合流了。

(95)清初在京汉官一度每年俸米十二石而已。大约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才落实了俸银“不论满汉,一律照品支给”原则。在外的文官另外享有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等等,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并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雍正初年又实行“耗羡归公”、向官员支发“养廉银”,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为总督,高者有22000两,低者或只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96)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

(97)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98)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从本书视角看,这种“合理成分”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它体现的是一种“俸禄从属于职位”的精神,从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9)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100)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第192页。

(101)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

(102)徐道邻先生曾说:“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专制,到了明朝,才真正恶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为所欲为’、‘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明太祖与中国专制政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页。

(10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76页。

(104)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668—669页。“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终明之世,廷杖史不绝书。其残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又第701页:“明室政治之支撑点,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

(105)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是在弘治、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但它们仍然反映了“国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参看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06)《稗史汇编》卷七四《国宪门·刑法类·皮场庙》,转引自《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原称出自《草木子》。这条材料中有朱元璋在府州县立“皮场庙”、对贪官“剥皮实草”的著名记载,近来有学者辨其说之非。参看王世华:《朱元璋惩贪“剥皮实草”质疑》,《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稗史汇编》刊行于万历朝,这个记载的出现可能与关于“国初”文字狱的传说相似。

(107)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73页。

(108)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八《职官受杖》,《日知录集释》,下册第1248页以下。顾氏谓唐制“优于南北朝多矣”,然而亦如顾氏所引,南朝官吏行杖大抵有名无实,所谓“上捎云根,下拂地足”。这都与明代不同。

(109)可参看陈登原:《国史旧闻》卷四九《廷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分册第273页。

(110)丁易:《明代特务政治》,中外出版社1950年初版,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11)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

(112)张显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13)参看黄惠贤、陈锋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388、493、504页。

(11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0页。又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一《职官考·禄秩》:“明代禄米最薄。”第2册第9013页。又《明史》卷一六四《黄泽传附孔友谅传》孔友谅云:“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

(115)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二《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第549、552页。

(116)《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下册第798—799页。

(117)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致仕官给俸》,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18)《明会典》卷六《荫叙》,第32页。

(119)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五《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2页以下。

(120)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五《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8页以下。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品官丧礼”。当然,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

(121)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五《武官丁忧》,《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12页以下。

(122)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26页。

(12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4页。

(124)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73—74页。

(125)参看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

(126)参看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1982年第2期。

(127)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28)《明史》卷二二六《海瑞传》万历十三年(1585年):海瑞上疏,“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

(129)《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13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60页。

(13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37页。

(132)参看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5章“杀人如草不闻声”第2节“血肉横飞尸虫满狱”,第353页以下。

(133)参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引言”第3页。按,这种“以天下为己任”与“自利取向”并不矛盾。前者是就道德风貌而言的,后者则是指官僚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权势扩张,涉及了官僚较大的特权、贵族化程度和相对于专制君主的自主性。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扩张也能激发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文化气象。反过来说,在“服务取向”之下,官僚个人同样是要牟取私利的。

(134)2000年4月7日,我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本书内容发表学术报告。报告之后,张帆先生随即就唐宋到明清散阶制的变质问题,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把他的意见写成了约五千字的论述垂赐本人。张先生认为,对于唐宋到明清间的这个重要变动,金、元二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金、元两代的政治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四十二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简化了,并倾向于向职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专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张先生的意见使本书有关论述大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飨读者。此外,楼劲、刘光华也曾推测:明代散阶制“出现这样的格局,大概与元代的做法有关”。《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就此而论,杨树藩认为辽金元散阶制上承唐宋,也不够全面,失于简单化了。

(135)参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四章;以及林金树:《论明代品官的等级特权》,《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

(13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吏部·汉员升补》,第7册第6006页。

(13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吏部·汉官品级》,对各种“晋衔”、“加衔”、“兼衔”都一一说明。第6册第5285页。

(138)王士禛:《池北偶谈》卷三《兼衔》及《宫衔》,中华书局1982年版,上册第69页。又《清会典》卷二三《职官一》:“凡师保傅,皆有少,皆虚衔,无职掌,亦无员额,凡大臣宣力中久,劳绩懋著者,则奉特旨加衔。”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0页。

(139)例如王士禛《池北偶谈》卷三《七品衔》所记:“近江宁黄虞稷、慈溪姜宸英以诸生荐入馆修史,特加七品服俸,覃恩得以其品封父母,而实未授官也。”上册第53页。

(140)明代缙绅地主的政治经济特权,参看张显清:《明代缙绅地主浅论》,《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41)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142)吴晗:《明代的新仕宦阶级,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及其生活》,《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第39页。

(143)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144)另一些对传统专制官僚政治发展史的分期方法,就不大能够看清本书所揭示的上述段落。例如近年的巨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的分期如下:战国到汉初,是“军事封建君主制”的形成、鼎盛到衰微时期;两汉到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四段,则分别是“宗法封建君主制”的确立、巩固、高度发展和鼎盛时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4页。李治安、杜家骥先生则把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段,分别定性为“封建官僚行政管理”的推行、发展和完善时期。见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这样的分期方法主要是对线性进程的总体概括,本书的分期,则进而从一个侧面提供了更多曲折。因而对“品位—职位”视角具有独到的分析价值这一点,我们抱有信心。

(14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一《各史例目异同》,《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