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秦之制
刘邦欲王关中,故急急西进,一路破军杀将,在韩地颍阳还有屠城暴行(153)。但将入武关时,他下令“毋得卤掠”,注意笼络秦民之心,史称“秦民喜”。至咸阳后,秦王子婴降,诸将或主张杀之,刘邦说:“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杀之不祥。”乃以属吏。后刘邦左司马曹毋伤使人告项羽:“沛公欲王关中,令子婴相,珍宝尽有之。”虽有小人挑拨之嫌,但刘邦欲王关中是事实,说刘邦打算以子婴为相可能亦非凭空捏造,因为这符合刘邦笼络秦民的意图。刘邦又封秦府库,驻军霸上,向诸县父老豪杰宣布:“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并派人与秦吏行郡县告谕之。于是,“秦人大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154)。刘邦对秦人的笼络政策收到良好效果。与之形成对照的是,项羽入关后,先设鸿门之宴,逼刘邦放弃王关中的念头,又“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最后“收其货宝妇女而东”(155)。史称项羽“所过无不残破,秦人大失望”(156)。项羽所封三秦王虽然都是秦人,但“秦民莫爱”。因此,韩信对刘邦所说“秦民无不欲得大王王秦者”,“大王失职入汉中,秦民无不恨者”(157),大体符合当时秦人心态。
不过,刘邦所做的多是表面文章,真正赢得秦民之心、从而使汉政权在关中牢牢站稳脚跟的还是萧何。刘邦于汉元年八月自汉中打回关中,二年三月即出关东征项羽,六月“还栎阳”,八月“如荥阳”,三年五月“自成皋入关”,随即“出军宛、叶间”,四年十一月“入关,至栎阳”,“留四日,复如军,军广武”,五年十二月灭项羽,二月即皇帝位,“都洛阳”,五月“西都长安”(158)。从二年三月到五年五月,共三年零三个月,其间刘邦主要在关东前线指挥作战,返回关中只有三次,停留时间加在一起也不过两个月左右,关中事务主要由丞相萧何负责,所谓“专属任何关中事”(159)。《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萧何填抚山西,推计踵兵,给粮食不绝,使百姓爱汉,不乐为楚。”(第3311页)萧何对关中的经营,获得极大成功,除了征发士卒和粮草支援刘邦对项羽的战争外,还进一步赢得了秦民之心,使秦民“爱汉”。而萧何本人也得到秦人的拥戴,以致引起刘邦的疑忌。《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载:汉三年,刘邦与项羽“相距京、索之间”时,曾“数使使劳苦丞相”,萧何不解其意,有位鲍生对他解释说:“王暴衣露盖,数使使劳苦君者,有疑君心也。”于是,萧何听从其计,遣“子孙昆弟能胜兵者悉诣军所”,以示忠心,刘邦乃“大悦”(第2015页)。京、索在荥阳南,据《史》《汉》之《高帝纪》,刘邦与项羽相拒“荥阳南”在汉三年四月以前,此时萧何经营关中才一年左右。
《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刘邦于五年五月入都关中,七月(160),率军出关征臧荼、利几、韩信,六年正月至五月之间返回栎阳。七年十月,率军出关击韩王信,二月返回关中,并迁都长安。八年冬,率军出关“击韩信余寇”,十二月返回长安。三月“行如洛阳”,九月返回长安。九年十二月“行如洛阳”,二月返回长安。十年九月,率军出关东讨陈豨,十一年四月,返回长安。七月,率军击英布,十二年十一月返回长安。四月,崩。从五年五月到十二年四月,整整七年,刘邦有两年七个月以上不在关中,其主要注意力显然也不在关中,而在平定关东诸将的反叛。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在刘邦入都关中后的七年中,关中事务仍主要由萧何处置。这使得萧何在关中秦人中的威信始终高于刘邦,以至于刘邦晚年,又两次对萧何产生怀疑,并几乎置之于死地。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汉十一年,刘邦击陈豨,在邯郸,得知吕后用萧何计在长安杀了韩信,遂“使使拜丞相何为相国,益封五千户,令卒五百人一都尉为相国卫”。诸君皆贺,而召平警告萧何:“祸自此始矣。上暴露于外而君守于中,非被矢石之事而益君封置卫者,以今者淮阴侯新反于中,疑君心矣。夫置卫卫君,非以宠君也。”萧何用召平之谋,“让封勿受,悉以家私财佐军”,刘邦乃“大喜”(第2017页)。十二年秋,英布又反,刘邦率军击之,“数使使问相国何为”。萧何认为刘邦统兵在外,自当尽力“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军,如陈豨时”。有客说萧何曰:“君灭族不久矣。夫君位为相国,功第一,可复加哉?然君初入关中,得百姓心,十余年矣,皆附君,常复孳孳得民和。上所为数问君者,畏君倾动关中。”于是萧何又用其计,“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刘邦得知后又“大悦”,返回长安途中,“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见到萧何,笑曰:“夫相国乃利民!”令其“自谢民”。萧何以为刘邦疑心已释,因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没想到刘邦大怒,以为“相国多受贾竖金而为民请吾苑,以自媚于民”,将其下狱。“相国多受贾竖金”完全是刘邦的猜测,并无证据,王卫尉以此劝谏,刘邦不得不放出萧何,但仍对萧何说:“相国为民请苑,吾不许,我不过为桀纣主,而相国为贤相。吾故系相国,欲令百姓闻吾过也。”(第2018页)
显然,刘邦忌萧何,不在其权势,而在其得关中民心。这恰恰说明了萧何经营关中、笼络秦民的成功。那么萧何在关中究竟做了哪些事,使得秦人能够“爱汉”,也使他自己“初入关中”便深“得百姓心”?
据《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刘邦“部署诸将”攻打三秦时,“留萧何收巴、蜀租,给军粮食”(第30页),实际是将所有后方事务都交由萧何负责。刘邦于汉元年五月出兵,当月即“定雍地”,居咸阳,八月,“塞王欣、翟王翳皆降”,史称“汉王并关中”(第31页)。关中大部分地方既然已经收复,总统后方事务的萧何便应离开汉中而来到关中,负责处置关中事务了。二年十月,刘邦“如陕,镇抚关外父老”,十一月,“还归,都栎阳”,二月,“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第33页)。《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对萧何在楚汉战争期间的作为有一段概括性的描述:“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即不及奏上,辄以便宜施行,上来以闻关中事。计户口转漕给军,汉王数失军遁去,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第2014页)(161)《汉书》卷三九《萧何传》同。
可见,萧何在关中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转漕兴卒支援刘邦,这势必给关中百姓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牺牲,秦人不会因此而拥戴他。二是“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等措施,主要是确定刘邦的“关中王”身份,并重建关中地区的行政网络,对提高萧何在秦人中的威望不会起太大作用。但立社稷是二年二月事,立宫室可能是指二年十一月“都栎阳”前对栎阳旧宫进行修缮之事,立宗庙和立县邑无考,应当也是收复关中后不久所做的事。据此,萧何自汉元年末或二年初,便已在关中,并开始了对关中的经营。而据《汉书·高帝纪》,在萧何立社稷、宫室的同时,汉还发布了一系列命令:二年十一月,“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春正月,“赦罪人”;二月,“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第33页)。这些措施显然是用来安抚关中百姓的,无疑会给他们带来好处。这些命令肯定以刘邦的名义发布,但建议应是总统后方事务的萧何提出的,因而秦人很可能将这些德政记在萧何头上。
此外,便是“为法令约束”一事。《晋书》卷三〇《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廐》、《户》三篇,合为九篇。”(162)此事究竟发生在何时?《史记》无明文。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汉兴,萧何次律令。”(第3319页)卷五三《萧相国世家》太史公曰:“何……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第2020页)《汉书》似乎认为其时较晚。卷一《高帝纪》:“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第81页)卷二三《刑法志》:“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蠲削烦苛,兆民大说(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第1096页)虽未交待“作律九章”的具体时间,但既曰“天下既定”、“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似指楚汉战争结束之后。《汉书·刑法志》又曰:“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第1104页)案诛韩信在汉十一年正月,诛彭越在同年三月。观《汉志》语气,三章之法好像一直沿用到刘邦晚年。其实不然。韩国磐已经指出:三章之法“只是一时的策略”(163)。张建国从三章之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考证,认为“班固的说法有可疑之处”,进而推断说,三章之法的有效期“短则不过两月,长则不过两年”(164)。
如前述,刘邦壮年以后的活动在楚地,因而深知楚人习俗,又曾为亭长,熟悉秦朝律令,对楚俗与秦法之间的矛盾应有清楚的认识。所以,他起兵之初便喊出“天下苦秦久矣”的口号,入关后又对秦地父老豪杰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此时,他自以为“当王关中”,遂以未来秦王的身份,“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不过,这只是临时措施,日后如何?刘邦明确表示,将“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165)。但不久,项羽入关,违约改封刘邦于巴、蜀、汉中,而封章邯等为三秦王。刘邦“约法三章”在汉元年十一月,项羽分封在二月,刘邦入汉中在四月。刘邦既然改封为汉王,他以未来秦王身份所颁布的临时约法自然也就失效了。三秦王不可能沿用刘邦制定的三章之法。他们统治各自的封国很可能仍用秦法。所以,三章之法实际施行的时间可能只有三到五个月。刘邦入汉中后第二个月,即汉元年五月开始进攻关中,八月就基本控制了关中,当年末或次年初,萧何便来到关中,负责处理关中事务,于是有“为法令约束”之事。
萧何所“为法令约束”仍是三章之法吗?我认为不是。刘邦收复关中的战事进行得相当顺利,至二年六月便完成了。此时的刘邦已经成为真正的而不是尚待承认的“关中王”,萧何在关中“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已不存在等待其他诸侯前来共“定约束”的问题,刘邦不大可能重申明显带有临时性质的三章之法。相反,刘邦收复关中后,都栎阳,设郡县,很快结束了对关中各地的军事占领。他必须利用关中原有的郡县乡里机构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并有效地组织兵员和粮草的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颁布正式的而不是临时的“法令约束”,不仅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奏谳书》中,有十六条汉初的案例,其年代都在高祖六年至十一年间。据彭浩归纳,《奏谳书》透露出的汉初律令之内容,有“蛮夷律”、“禁从诸侯来诱”、“取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贼伤人”、“受、行赇枉法”、“戍卒未得越塞者赎耐”、“为伪书”、“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贼杀人,弃市”、“谋贼杀人,与贼同法”、“纵囚与同罪”等十一条(166)。如此严密的法律肯定不是三章之法。卜宪群指出:《奏谳书》中出现的汉初法律与秦律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包括“刑名大体相同”,“审判程序基本一致”,“量刑标准与秦律极相似”,“刑徒也与秦刑徒一样是无期的”(167)。高敏甚至断言:“《奏谳书》所反映出来的汉律……是全部继承秦律而来的汉律”(168)。这足以证明“萧何定律”一事在高祖六年以前(169)。而《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和《汉书》卷三九《萧何传》中涉及制定律令的记载只有汉二年一条。杨树达《汉书窥管》卷四萧何“为令约束”条按:“《司马迁传》云:‘汉兴,萧何次律令。’盖于此时已肇其端矣。”(170)罗新认为,“这个判断是切合情理的”,“当刘邦出关击楚时,律令的制定必已在进行之中”(171)。张建国也认为,这“完全可能就是司马迁所说的‘汉兴,萧何次律令’的起始时间”(172)。笔者赞同这些看法,并认为,萧何于汉二年“为法令约束”,很可能是重申曾被刘邦废除、后被三秦王恢复的“秦法”,其后又根据需要“益事律《兴》、《廐》、《户》三篇”,遂成九章汉律(173)。《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说: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具律》是用来“具其加减”亦即“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的,大致相当于后世的“名例律”,性质与其他各篇不同,照理应为首篇或末篇,而汉律仍置之于第六,所谓“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第924页)。这也许正是萧何先将六章《秦律》改为《汉律》颁布之,后增三篇成九章《汉律》而留下的痕迹。
萧何初至咸阳,曾“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174),而所定汉律几乎照抄秦律。例如:刘邦废除秦法时,曾以“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为例说明秦法之“苛”,而萧何所定汉律却沿用了《挟书律》和《妖言令》,直到惠帝时才下令废除《挟书律》,高后初年下令废除《妖言令》,后又恢复,文帝时再次废除。《汉书》卷二三《刑法志》:“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第1096页)《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说:“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第922页)案《汉书》卷三《高后纪》元年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第96页)《晋书·刑法志》载东汉梁统上疏曰:“文帝……除相坐之法。”(第918页)是“参夷”即“三族”罪除于高后时,连坐法则除于文帝时,皆非萧何所除。秦律中这些严酷条文尚被萧何所继承,其他条文可想而知。因此,就萧何所定汉律而言,“汉承秦制”是实实在在的(175)。
萧何守关中,所面对、所依靠的主要是秦人,而秦之“法律令”正是秦人行用多年、久已成俗的基本制度。《史记》卷五《秦本纪》说:商鞅变法之初,“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第203页)。同书卷六八《商君列传》说:商鞅颁布变法令后“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但“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第2231页)。其后,反对变法的贵族虽以谋反罪名将商鞅处死,但正如韩非所说“秦法未败”(176),秦继续沿着富国强兵的军国主义道路向前发展,并最终创立了天下一统之帝业。从秦国变法图强的历史中我们看到,秦法虽是从魏国引进的,但基本符合关中民俗的特点与需要,因而最终为关中百姓所接受。这种局面到秦朝灭亡之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因此当楚人高呼“天下苦秦”、关东燃起熊熊反秦战火之时,关中却相对平静。秦律为关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楚却“王关中”的刘邦集团不能不加以尊重。萧何承秦制而定汉律,正是在据秦之地与用秦之人的同时,入乡随俗,向关中文化做出妥协(177)。《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百姓歌之曰:萧何为法,若画一。”(第2031页)可见萧何此举确实得到关中百姓的拥护。而萧何通过继承秦制,不仅使他本人进一步赢得秦人的拥戴,也使刘邦集团得以继承秦朝的军国主义体制(178),从而有效地动员和利用关中的自然与人力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承秦之制是刘邦集团承秦立汉的关键一环。没有这一环,刘邦集团就不能真正转化为关中政权,也就不能真正据有当年秦灭六国的有利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