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我不申请回避
在诉讼程序中,都规定有回避制度。就是当司法机关承办人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其回避。律师在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几乎都选择申请回避,表达对承办人的不信任,以确保案件不受影响。有的律师甚至找借口也要回避那些感觉或发现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承办人。
对于回避权的使用,我的理解和应对办法不一样。回避制度本身是为了保证公正办理,防止因回避事由存在而可能影响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有信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还需要回避吗?我的回答是:明知回避事由而不申请回避。
1997年左右,我担任法律顾问的某饮食公司基建科李科长打来电话,为顾问单位看车棚子的老太太鸣不平,因为她有回迁房不能回而居住在车棚子里,委托我给老太太打官司,我同意了。
不几日,一个瘦弱的老太太领着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子来到我办,老太太就是看车棚的。我问了情况,老人和老伴不生育,收养一儿一女,老伴前些年去世,去世前两人以前的房子拆迁,老人看车棚子过渡,居住在车棚子里,过渡费舍不得用来租房子。去年回迁了两套楼房,一大一小,却被儿子媳妇全部拿了钥匙,不给老人母女居住,主要是不想让养女妹妹得一套房,这才出现有房却不得不继续住车棚子。
看了原房产证复印件、回迁手续,我判断两套房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才是老人老伴的遗产,母亲儿子女儿平均分配,老人和女儿加起来的份额占大多数,儿子独占房子于情于理于法不能成立。
出于对受损害老人的敬重,我同意援助代理,不收费。起诉到原南城区法院后,开庭前,合议庭、原被告都落座。审判长是一位很精神的小伙子,突然问我方:“原告,我刚发现被告是我高中同学,你们要求回避吗?”我答:“不需要,相信法官,谁审也一样。”审判长说,“好的,开庭”,法庭调查,辩论依法进行。
被告儿子儿媳一起出庭,不给老人房子的理由是老人给孙子做饭太咸,怀疑要害死孙子等等,“不要再说了”,审判长制止了被告的陈述,没有证据,与案件无关,被告不给房子再没理由。
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问调解意见,老人答复给一套住就行,问被告,被告看着老婆不说话。审判长说着被告名字说了一句话“某某某,你在一周之内,把两套房的钥匙给你母亲选择一套,你母亲同意住哪套就哪套,如果办不了,我会把两套房都判给你母亲,听见没有?”被告低声哼了一声,显然怕老婆。审判长临出门时,回头看了他那同学被告一眼,低声说了一句让我至今记忆犹新,永远敬佩的话“王八蛋”。
真爷们!真性情!这才是身怀公平正义、情义真切的法官!
一周后,老太太领着养女,带着一兜子苹果来我办,苹果很大!很红!告诉我房子住了一套,小的,她自己去法院撤诉了,自己养大的儿子,怕老婆,本质不坏,还有孙子,有住的就行了。感谢我帮助她。
我送她们母女出门。回到办公室,感慨那位真爷们法官伸张正义!虽然以后再没有在他手里办过他主审的案子,但每次见到他我都恭敬有加,满心里的敬佩,爱戴!
和同事说起这个故事,几乎听到的人都问我“他不公道判决咋办”?我的回答毫不犹豫:“他能公开说明是同学,案子那么简单,就足以说明他心怀坦荡,他对公正裁判有信心,我对他就有信心,对法律就有信心!”
结语:因时因事而异,唯公平在心,唯信任难得,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