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不在场证明(1)
伊辉打了卡,冲进办公室打开电脑,开始写案情分析。
他从小火车写起,围绕上周六晚20:45,凶手封印摄像头这一细节,重点分析,将自制电解槽的步骤逐一拆分,从而得出两个有力结论。
结论一:20:45—21:50,时间太短,凶手不足以完成电解设备。
结论二:上周六晚,凶手用面筋封印摄像头后,根本没进办公楼。
通过结论二,他又分析出两点。
一、凶手潜入501作案的时间,为上周五晚。
二、上周五晚摄像头正常工作,未拍到任何异常,所以,凶手一定是通过一楼窗户进入办公楼的。
有这两点,就把发现钢珠的过程引出来了。
他把窗户滑槽里的钢珠,记成一号,地上找到的钢珠,记成二号。
接下来叙述如下:上周五,东厂下班前某时间,凶手溜进厂区,把一号钢珠,放进一楼109办公室的窗户滑槽。下班后办公人员关窗,但没发现那颗不起眼的钢珠,于是窗户被卡出来一条缝。晚上凶手再溜进工厂,用细铁丝穿过细缝,打开109室的窗户。这是不考虑二号钢珠的情况下,能够确定的一个场景。
二号钢珠的存在,对该场景的某些细节有影响。
就像此前他设想的那样:
难道凶手最初放入滑槽的,是两颗钢珠,随后觉得多余,又取出来一颗?如果是这样,凶手为何不把它装起来,而是扔在地上?也许是不小心丢落的?
难道凶手周五某个时间潜入东厂,挑了一扇窗,放好钢珠,过后不放心,又进来确认,发现钢珠被办公室的人丢掉了?于是又随机挑选了这扇窗,重新放置第二颗?
还是说,事情没那么复杂,地上的钢珠,只是凶手不慎掉落而已,然后他把另一颗放入滑槽?
二号钢珠,是整个分析文档中最大的模糊点。
或许它无关紧要,但伊辉还是标记了好几个问号。
有了以上结论,那么凶手周六晚去封印摄像头,到底是为了什么?
他给出了明确结论:凶手那么做,是给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
凶手利用了人们的思维盲点。
就像王可认为的那样,对案发后调阅摄像头的人来说,凶手封住摄像头后,接下来自然是进楼作案,这是个顺理成章的过程,更是思维惯性。
好在伊辉查找周六晚仓库收发货记录,发现了破绽。
高峰期,小火车每晚运送两三次。这个信息,通过门卫或观察,很容易获知。
凶手很聪明。
可是再聪明的人,也无法预料周六晚上,第二趟小火车什么时间发货。而正是由于20:45—21:50这个时间段的存在,才让伊辉坚信,那不足以完成电解设备的组装工作,从而识破了凶手设下的局。
总而言之,凶手的手法很高超。其真正作案时间,是上周五(8月24日)晚,却又故意在上周六晚,通过摄像头暴露自己,那么,其目的就不言而喻了。
这个手法,严重误导了警方的调查方向。警方势必以上周六为时间坐标,猛查过街天桥附近可能存在的目击者。凶手周五溜进工厂至少两次,而周六只有一次,从概率上算,凶手周六被路人注意的概率,至少比周五降低一半。
其实寻找目击者,只是辅助侦破手段,无关概率。可是警方掌握的线索微乎其微,自然会在这方面倾注很大精力,那也许正中凶手下怀。
而且在凶手的计划中,就算其被警方查证问询,也早就准备好了相应的不在场证明——上周六晚,第二趟小火车进东厂的时间,是21:35,留出15分钟卸货时间,估测它驶离东厂的时间,大致为21:50,这合情合理。那么,根据摄像头被“封印”的画面,警方势必认为作案时间段为上周六晚20:45—21:50。可是,凶手在20:45分封完摄像头后,立即乘坐第一趟小火车离开现场(注:第一趟小火车20:40到达东厂卸货区),那么,在接下去的时间段内,自然就有不在场证明了。
然而,天意如刀,人算不如天算……
伊辉识破凶手的手法,不可谓没有运气成分。如果上周六晚,第二辆小火车的运货时间再迟一些,恐怕凶手的计划真就天衣无缝了。
写完这些,他又琢磨半天,然后在文档后面,添加对褚悦民一案的猜想。
褚悦民一案,最关键之处,也是最令人费解之处,就是车门的两次开合时间。
第一次打开,10秒后关门。
第二次打开,4分30秒后关门。
王可说了,车门第二次关闭的时间,是下午3点半。褚悦民那位朋友赶回别墅,发现死者的时间,是下午4点40。假定第二次开关车门,是褚悦民本人所为,那么,理论上来说,从3点半到4点40,这个时间长度,在空调车内并不足以闷死人。
王可的说法,就是警方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伊辉曾质疑王可的说法,还被王可斥责太轴,但那只是穷尽一切可能之后的考虑。理智上,他只能同意警方的结论。
警方的结论其实很有意思,只肯定那个时段内,在空调车内不足以闷死人,却无法就此将案子定性成谋杀。原因无他,缺乏证据。
警方的一切结论都基于证据。可是伊辉不同,没证据也能尽情发散思维。说白了就是:我所说的一切,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概不负责。
那么,车门的两次开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他只想到了一种可能。
第一次打开车门,是有人往车内放东西。
车门第一次开合只有10秒,它能用来干什么?要么有人从车内取东西,要么有人往车内放东西。他只能想到这两点。
在王可的叙述中,警方曾经以为,代驾有东西遗落在车内,返回去拿,可是代驾否认了。那么在伊辉的逻辑中,剩下的,只能是有人往车内放东西。
放了什么?
干冰。他只能想到干冰。
也许刑警队那边,同样早就想到了干冰。
干冰融化产生大量二氧化碳,在车内密闭空间,很容易把人闷死。如果硬要追查痕迹,那么唯一的点,是其融化时,降低周围空气温度,使气体凝结,从而产生白烟,那么在置放干冰某处,很可能会留下明显的湿痕。可是警方曾对褚悦民的车做过细致检查,找不到可疑痕迹。这一点很好解释。也许那块干冰是盛放在泡沫盒里,或者用什么东西包裹,事后将东西取走就是,自然不会在车内留下痕迹。
那么,车门的第二次开合呢?
自然是有人确认褚悦民是否死亡,同时取走盛放干冰的东西。那个过程持续了4分30秒,为什么?
最大的可能,是凶手在释放车内大量的二氧化碳,但是当时车外炎热,车内很冷(有空调的原因,也有干冰融化的原因),所以在二氧化碳涌向车外的同时,车外的热空气也会涌入凉爽的车内,从而将一部分残余二氧化碳封在里面。
这就达成了一个理想的效果:事发后,即使警方对车内气体进行检测,也只会发现车内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符合闷死的情况,却不能认定那个空间二氧化碳密度极高,从而无法第一时间想到干冰。
而事实上,根本没有该项检测。因为褚悦民的朋友4点40赶回别墅,发现异常后,找人帮忙打破了车窗,早就破坏了“犯罪现场”。那之后交警抵达,最后才是刑警。那个时候,车内和车外的气体早就平衡无异了。所以,对警方来说,该事件疑点明显,却没有谋杀证据,故而难以立案。
文档最后,伊辉大胆想象:车门第一次开合时,凶手很可能不只放入了干冰,还可能从车内取走了某样东西,比如窃听器。
逻辑上很好解释:7月11日是褚悦民生日。他酒后去静山别墅访友,是临时起意,没人能提前料到。可是却有人先他一步赶到别墅,并且抓住机会实施犯罪。要做到这一点,最大可能就是窃听。当时,褚悦民不但要跟代驾说明目的地,还曾在车内跟别墅的朋友打过电话。所以,如果有窃听器,那它不是在褚悦民身上,就是在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