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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理的出资方式
正是因为资产投入对于公司后续运营和法律责任界定的重要性,投入哪些资产对于公司未来十分关键,如果以不适当的资产出资,或者以假的资产出资,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在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不合理的出资方式做了进一步界定: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可以看到:
(1)劳务同个人无法分割,无法实现权属转让;
(2)信用当然有价值,但无法准确估量和计算信用的价值;
(3)自然人姓名同个人无法分割,无法实现权属转让,同时也很难做出价值估量;
(4)商誉水分太大,无法准确估值;
(5)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很难界定;
(6)设定担保的财产未来可能在权属上存在问题,属于有瑕疵的财产,无法确保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关于出资方式,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无法实现权属转让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第二,无法准确界定价值或估值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第三,产权上有瑕疵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特别提示
投资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关注出资风险,明确哪些能够用于出资,哪些无法用于直接出资,以及有没有变通的方法。简单粗暴的操作总是会留下后患,必须预先做好设计、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