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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差异
项目部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始终以企业名义经营,自身不涉及单独交税问题。
分公司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通常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因此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照税法规定,所得税由整个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因此总分机构应算作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实务中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跨省,则应该统一计算所得税,两边按照一定比例分头缴纳;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省,按照本省规定处理,但通常是由总部统一缴纳。无论分头缴纳还是统一缴纳,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统一计算所得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也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完全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在经营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增值税缴纳上,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一样的,但在所得税上两者完全不同,子公司只能自行弥补当期的亏损,而分公司的当期亏损可以在总部合并弥补。
同时,各地政府针对子公司可能有很多招商和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由于不完全独立,一般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