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情绪生成与网络突发事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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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网络的赋权和控制功能

德国社会学大师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认为,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度和密度,以至于人们能相互影响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群体时,社会便产生了。在网络空间中人们早已形成因网络而结缘的群体,网络社会应运而生。从网络的应用层面看,网络实现了大众的广泛参与。《数字化生存》的作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5]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 R.Sunstein)称人们对网络内容的自由选择是创办一份“我的日报”。[6]网络社会突破了个体自我表达在时间、地域上的暂时性限制,赋予网民更多的网上参与自主性,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社会属性、兴趣选择,在网络公共领域表达、交流。正如约翰·布罗克曼(John Brockman)所言:“因特网让个人更有机会就公共事务发言。”[7]“网络技术赋权”在理论上可溯源至20世纪60年代的“赋权”理论,其本质是为无权或弱势群体、社会边缘群体创造机会,激发他们的潜能,让他们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以此实现社会变革、推动社会进步,它的终极目标是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8]网络技术赋权通过网民对技术的运用,将每个网民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在聚合的过程中,个体间不断互动,形成可以变革社会权力关系的力量。

网络在赋权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网民思想和价值的控制。传播学家、政治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认为,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气候”来影响和制约舆论,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气候”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9]网络社会中的议程设置比传统媒体形式更加多样,表现更为强烈。此外,网络舆论形成和传播的过程,弱化了传统“把关人”的作用,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禁止某些信息的传播,这就给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传播信息提供了便利。加之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被跨国集团控制,使得网络成为继传统媒体后的又一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