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法律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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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体系,成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这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巨大冲击。2023年,金融审判和融资租赁监管体系步入了新阶段。

《民法典》公布实施后,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被保留了下来。《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第735—760条,共计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共15条,基本保留了《民法典》之前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总体来说,融资租赁合同是兼具“融资”“融物”属性的有名合同。同时,《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对抗担保物权规则,赋予了融资租赁新的特性。

《民法典》实施后,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融资租赁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该解释共计71条,直接出现“融资租赁”字样的为6条,分别为第1条“总则”、第6条“公益性质组织融资租赁等交易效力”、第56条“准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规则”、第57条“超级优先权”、第65条“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第67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从担保角度看,对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有: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共计3部47条规定,与庞杂又分散的各类法律、规章、规定一起,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的法律合规基础逻辑。

2023年1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针对金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金融监管规章对合同效力和性质的影响,对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我国金融活动和金融审判意义深远。

同时,从实务看,作为一种交易形式,融资租赁项目大约要经历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租后管理、项目结束等程序。按照法律关系发生、持续、终止的逻辑,大致可以分为审批前、租期内、结束(正常结束或不正常结束)三个阶段。

项目审批前,出租人、承租人要想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租赁物,是否符合“融资”“融物”的要求;二是交易对手,是否属于适格主体;三是交易结构,选择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回租),还是向第三方购买后租赁给承租人(直租)等;四是担保手段及有效性等。当然,从不同角度也会得出不同的排序。从信用审查角度,毫无疑问,承租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是最重要和根本的。

项目审批后,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承租人开始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因为与承租人的争议而陷入纠纷。本书选取了行政处罚和诉讼纠纷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评析解读。

几乎与法律变化同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方面也发生着重大改革和变化。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制订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金融租赁公司(银保监会管理)和融资租赁公司(原商务部管理)两类主体管理规则开始“同出一门”,只不过后者的具体管理职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般为地方金融办)行使。

2023年3月,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5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手段缺乏、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同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根据上述方案,金融租赁公司的原监管机构将“提能升级”,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也将“专职专责”,两类主体面临的监管专业度和力度等将步入新阶段。

本书在此图景下,以融资租赁实务为“鉴”,以法律监管规定为“锚”,基于理论和实践双重视角,从法律和合规双重角度切入,力图为观察、了解和完善融资租赁这一非典型担保交易形式的规则提供思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