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和乔姆斯基语言哲学思想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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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维特根斯坦的研究同其他语言研究者的研究进行比较,比如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思想同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杜威(John Dewey)等实用主义者的观点就有许多相通之处。米德和杜威都从语用的角度来看待语言,他们都认为,语言是人与其生长环境相互作用的自然产物。他们把语言看作工具,人类主要通过语言才能进行相互合作,合作行动才得以实现。实用主义者主要关注的是语言的生物性质和社会性质。这些观点与维特根斯坦后期两个重要语言原则(central doctrines)相类似:① 语言的意义就是它的使用——意义即使用,我们能够用语言来做事,同样的语词在不同的情景中有着不同的意义,从而达到不同的目的;② 语言是人类的一种生活形式,我们什么都可以怀疑,就是不能怀疑我们赖以生活的生活方式。生活形式是我们一切语言活动的基础,我们所有的语言游戏都是在生活形式上展开。也有人认为奥斯汀(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以言行事就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的观点上提出的,至少他们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施泰格缪勒,1992)。

尽管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学习的问题旨在消解哲学上的困惑,但他的思想影响远远超出他的哲学关怀。例如,他在一些实例中谈到了语言学习,他关于语言学习的论见和语言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对语言的研究并没有什么不同。维特根斯坦认为,通过对孩子语言学习过程的研究,我们能够对语言的本质有所了解。和许多语言学家、心理学家一样,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一个复杂的现象,研究语言最好从语言的原初的简单的形式开始。要研究语言的原初形式,我们自然就会特别关注儿童语言,把儿童语言当作一个特别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人们为了研究儿童语言进行了许许多多的试验。尽管通过阅读其后期哲学著作,我们能认识到儿童语言学习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维特根斯坦关于儿童语言学习的观察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语言学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相一致呢?本书便是我们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为了把维特根斯坦的有关语言学习的论见与其他领域,如语言学和心理学等的语言学研究进行对比,我们首先要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中的相关思想进行仔细的梳理。在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观点对意义的形而上学进行了有效瓦解,但作为一个独立的语言学科来说还远远不够。因为“使用”这个概念太宽泛,奥斯汀后来说“使用”和“意义”一样含混,“已经变得经常遭人嘲笑”是有一定道理的。所谓宽泛,最重要的在于没有标识出使用符号和使用其他东西的差别,就是说没有突出“意义”(陈嘉映,2003)。“意义即使用观”还使人想到语言研究中仅仅使用描述方法的局限,我们不可能穷尽一个词的所有用法;“不要想,只要看”,可由于受时间、个人经验等诸多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看”完或经历哪怕是一个词的所有用法。另外一个问题是“使用”似乎太多变了,“语言的结构是稳定的,用法是多变的。因此有理由说,是结构而不是用法决定了一种语言的同一性,规定了一种语言不同于另外一种语言。”(叶姆斯列夫语符学文集,程琪龙译,2006)语言学家研究的就是这些语言结构或语言规则,因为说到底语言的使用不同于泛泛的使用,而是一种规则辖制的行为。我们还发现,虽然维特根斯坦在著作中多次对语言学习进行研究,但他没有对一些重要的概念进行区分,而这些区分在某种意义上是语言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索绪尔的“语言(language)”和“言语(speech)”的区分,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行为(performance)”之间的区分。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通过对“言语”或“语言行为”的研究达到对“语言”或“语言能力”的认识。我们认为这种区分在研究中是有必要的,首先明确研究的目标,我们才有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语言是一种规范,一种最初的规范(a primitive norm),语言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话语或言说来研究这种规范,用乔姆斯基的术语来说我们研究的就是关乎语言的规则和原则(rules and principles)。这里的“规则”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概念,它无论是不是乔姆斯基意义上的内在规则,都是语法学家所要研究的对象。我们只有在掌握或理解一种语言的前提下,言语研究或言语行为研究才有意义。维特根斯坦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到语言学习,他试图通过语言学习的研究让我们看到语言的本质,从而瓦解语言的形而上学观。他并不是在建构一种理论,相反他反对任何理论的建构,他也不是在语言学意义上研究语言,因此我们不能以一个语言学家的标准来要求甚至是求全责备,相反我们应该从他对语言学习的论述中得到光照,促进我们相关的语言研究。

要清晰地理解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的观点,我们还必须弄清“语境(context)”和“情景(situation)”之间的不同,当维特根斯坦说“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时,我们并不清楚他指的是语境(上下文)中的使用还是在具体不同情景中的使用,词的意义是由语境决定的还是由情景决定的或者是由语境和情景共同决定的。维特根斯坦在文中都没有明确说明,或许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区分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而在语言研究中这种区分十分必要,“语境”是一个更宽泛意义上的术语,它不仅包括触发话语(utterance)的现实情景,还包括话语人社会的、心理的、文化的甚至是历史的诸多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一个词语的使用。“情景”本身并不能决定一个词的用法,因为只有话语人对情景的充分认识才能根据不同的情景赋予词以不同的用法或意义,以此看来强语境主义(radical contextualism)或语境决定主义(context determinism)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可以用坐标系来比喻语词的意义,语词的核心义居于坐标中心,边缘义则离中心较远,此比喻的深意在于一个语词处于如此的语境或情景就是如此的意义,但我们不能因之说语境决定了语词的用法,因为语词本身就具有或蕴含有如此的意义(陈嘉映,2003)。

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著作中对语言学习多有论述,在本书中我们将对这些洞见探幽发微,深入细节。把他的有关语言学习的思想与其他学习理论进行对比,如实用主义语言学习观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学习观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内在主义语言学家如乔姆斯基则有不同,甚或是相反的观点,在本书中我们将对这些观点进行对比,从中找出不同或相通之处。我们同意并接受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研究语言的初发形式或语言的简单形式对研究语言的复杂形式或语言的本质不可或缺,这些初发的形式可以通过对儿童的语言学习研究来实现。通过对儿童语言学习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语言的本质以及语言的作用。通过对这些具体细节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相关思想以及他的整个语言治疗方案(whole language therapeutic pro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