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规则
(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一是制定推动融资服务制度规范。例如,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构建融资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例如,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推动财政、科技、工商、商务、海关等涉企融资服务工作协调。
三是编制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发展规划。例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把“融资服务体系”列为专章,为全面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奠定了主基调。
四是推动完善增信机制。例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部分省市代偿补偿资金,加大对担保机构财税优惠力度,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奖补,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促进增信分险作用进一步发挥。
五是开展融资政策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例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加强政策制定、落实、执行效果等关键环节的研究和融资政策储备,提高融资政策措施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落实。
六是构建中小企业信用监测体系。例如,浙江省以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为切入点,解决重点培育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金融监管部门
一是制定融资监管政策。例如,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指标考核由贷款增量和增速的“两个不低于”及贷款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的“三个不低于”调整到“两增、两控”[2]。要求商业银行在当年信贷计划中单列小微企业贷款计划,不得挤压挪用,进一步强化和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的要求。
二是丰富信贷供给渠道。例如,中国银保监会于2017年牵头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组织体系、政策制度、管理技术、资源供给和产品服务等内部体制机制的建设。截至2018年年底,大多数银行设立了小微企业业务专门部门或专营机构,其中,股份制银行共设立5147个小微支行、社区支行。
三是制定金融服务规范。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七不准”“四公开”等服务要求,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广续贷业务创新,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办理续贷,完善贷款风险分类的办法,推动降低企业资金周转的过桥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技术和流程,提高服务的便利度和风险管理的效率。
五是制定融资支持政策。例如,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推动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等差异化监管政策和措施,突出激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等。
六是构建工作协同机制。例如,中国银保监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作,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银行利用税务信息、工商年检信息等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贷后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效率。
七是实施货币支持政策。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定向降准、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提供政策性资金
一是安排财政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例如,中央财政支持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截至2020年12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子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208个。
二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例如,201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出资成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协同省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壮大,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三是设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例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率。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1月16日起,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由10万元提升至1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由2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同时允许各地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担保机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2009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等对符合担保费率、放大比例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3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优惠。
二是落实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税收优惠。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完成“两增两控”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
三是明确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开展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等融资公共服务,广泛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积极对接资源,助力小微企业提升金融知识水平和融资能力。
五、实施融资专项行动
实施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行动计划,弥补市场失灵,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例如,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征、中企云链等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