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任
司法责任制主张的是责权利要对等。
也就是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是一个正常的逻辑。因为权力越大,决定事情就越多,影响的面就越广。这样的话,一旦不负责任,可能造成的损失就越多,也就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但是,如果什么也决定不了,还要承担很多的责任,那不是欺负人吗?
现在司法归责就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任。
本来司法责任制是放权,没想到权力越放越小,责任却是越来越大。就是谁都可以来追究,这个部门来复查一下,那个部门来复查一下,回头还有来人给谈个话。
一件事,不论什么性质,谁都可以追究,而且是没完没了的追究。
即便是犯罪,也有管辖权的问题,也不是哪个单位都可以立案吧。而且如果这个单位立案了,那个单位就不能再重复立案了;这个检察院起诉了,那个检察院就同一事就不能再起诉了。这就叫责任的有限性,或者说责任追究的不可重复性,但现在好像并没有做到。
还有就是追诉的时效性,这在刑法上是铁律。再重的罪行,都有追诉时效。比如死刑案件也是过了20年就不再追究,除非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核准率不是100%,也就是不是每一个命案都会突破20年的追诉期。
至于其他的案件,根本就不能申请核准,也就是过期了就过期了。
这样做是否公平?可能有些不公平,好像是放纵了犯罪。
但是20年都没有人追究,人生不过几十年,社会已经恢复了平静,在追求实质正义与维护既有社会秩序之间,法律选择了维持现状。这是因为平静的现有秩序也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司法的责任重,还是杀人、强奸、抢劫、贪污、受贿的责任重?
如果这些重罪的刑事责任过了追诉期都可以不追究,那么追究陈年的司法责任到底有多大的意义?
如果说有意义的话,那这个意义到底是什么?
如果无限期地追究轻的责任是有道理的,那为什么不无限期地追究重的责任?这里的逻辑是什么?关键是没有人研究这里的逻辑的合理性。
因为没有人对司法责任立法,司法责任的追究缺少法律依据,缺少理性的制度设计。在司法这个最讲究理性的领域,奉行的却是非理性的规则。
这种非理性不仅体现在空间和时间的无限延展上,好像通过对空间和时间的无限延展就可以体现从严要求,这样自动地就能把事情办好。
这就和把法律制定、执行得无限严格和苛刻,就能够把社会治理好的逻辑是一样的,是一种厉而不严的逻辑。苛刻,但却很难贯彻,最终要么是完全不能得到贯彻,要么就是让那些敢于突破常规发自内心想办好案子的司法官被误伤。
真正好的法律是严而不厉,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能对问题及时处理,也能够充分合理地容错,并能够鼓励创新和突破。
改革一定会突破现有的习惯和秩序,但不改革一定没有进步。
司法的进步也需要不断突破现有的司法习惯,不断与新的实践和新的诉求相契合,那就必然要形成新的司法逻辑,必然与既有的司法逻辑形成一些冲突。好的司法责任归责原则就要从实质上包容这些司法进取心,只要程序是公正的,是出于公心的就要鼓励。
司法责任需要的不是有错必纠,需要的是容错。需要的是判断这个错是不是真的错,这个错的原因是什么,初衷是什么。
就像司法官考察犯罪原因一样,也要看看是不是有情可原,有没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没有期待可能性,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也要结合常情常理和常识。
那么,我们在考量司法责任的时候,不是也应该考量这样的要素吗?不是也要结合着司法的常情常理和常识吗?不是也一样不能机械执法吗?
如何避免机械执法?如何避免不问青红皂白的盲目归责和扣帽子?
程序是最重要的法宝。
司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最严谨的人类活动,成为裁量最重要的社会矛盾的处理机制,就是因为它有着非常严谨理性的诉讼程序。
不是我们不相信人性,我们只是害怕失去程序约束的人性恣意。因为很多恶意都是披着公正的外衣的。
有没有控辩审的基本程序构成、严谨细致的诉讼程序才是区分现代法治与恣意的人治的基本标志。
同样,我们也可以说,有没有严谨规范的追责程序就是区分司法责任制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志。
可以说,在没有建立准司法性的追责程序之前,司法责任制还不能称其为责任制,因为它既不司法,也没有责任,更不能算是一项制度。
启动追责程序缺乏明确的依据,完全没有追责期限的约束,在审查判定司法责任的时候,也没有给被追责人充分辩解的机会,更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可供遵循;追责人员也没有依照合意制度,更不要说被追责人申请复议复核和申诉的机会。更有甚者,还有不具备独立司法权的人来单独地判断其他司法官权力行使的妥当性的问题,这本身就存在妥当性的问题。
诸如此类的问题让司法官面临的风险重重,让司法官在公正履职的时候也要战战兢兢,越来越有限的权力容易遭遇没有边界的责任,这实际上成了一种职业风险。
但是那些真正拍板做决策的人,其权力越来越集中,其责任却越来越有限,很少有真正拍板的人被追究司法责任。
那些被追究责任的人很多只是拍板之后的执行者。这就又形成了一种责任倒挂现象。
权力与责任成了反比。这是我们真正需要反思的地方。
司法责任不应该成为无妄的风险。司法者必须保有一份自信与从容,才能把案件真正地办好。只有放松下来,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水平,这是一种良好的司法心态。
良好的司法心态需要宽容、公正、透明的司法氛围,需要信任与包容,而不是猜忌与苛责,是与有限权力所匹配的有限责任,而不是与有限权力越来越不匹配的无限责任。
无限的责任一定会把人压垮,因为它的压力无限大。而人的抗压能力是有限的,人的创造性必须要在相对宽容的场合才能施展开来。
司法关注的是社会越来越复杂的生活,必须以越来越复杂的思路加以创造性的应对,才能保护住社会的创造性。
只有司法的包容,才能营造社会的包容,因为司法是社会的元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的内部氛围将会影响社会的氛围。
冷漠是会传染的,人性却可以融化冰雪。
司法者期待着职业场域的春天。
刘哲
2022年元月于北京西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