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本课题选题价值和意义
民事诉讼乃原被告在法院的指挥下进行攻击防御,法院在程序终结时可透过裁判强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的公力救济方式。从动态上看,民事诉讼是由诉讼主体(当事人和法院)对诉讼客体(诉讼标的)以及为判断诉讼客体存否与具体内容所需的基础资料,取向于诸多在本质上内蕴冲突而须权衡的价值与要求,在特定权限与责任的划分安排下,借由一个个诉讼行为(1)所累积交织而成的程序。(2)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诉讼标的)所为之攻击(原告的行为)、防御(被告的行为)及法院的判断行为,都是在先后进行的诉讼过程中累积构成的动态程序,并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审理活动不断地填充、形塑诉讼标的(包括判断其存否所据的基础资料)的具体内容,最后形成裁判决结果。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法院和原、被告之间的权限划分与责任分担两个向度。这两个向度在整合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程序问题上扮演并兼具连接与前导的关键角色。
为了确保诉讼活动公正、迅速、经济地进行,相关法律规范不但赋予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负担,而且还设定当事人之真实陈述、事案解明、文书提出等各种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具体条文规定当事人前述种种义务,但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起,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制度,用以规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的诉讼行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了强制措施制度,明确了各种强制措施粗线条的适用条件;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丰富完善了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内容;2012年全面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规范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诚信义务,并进一步拓展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和2019年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对民事强制措施进一步予以完善,且增设了当事人的具体义务。(3)与此同时,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在强化民事诉讼程序法定性、自治性的同时,也兼顾了以具体原则和制度来强化法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在努力寻找科学合理的权、责配置方案,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到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进行试点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纲要对法官责任进一步具体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重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4)向纵深推进、稳步实施。法院为促进诉讼程序有序进行并作出公平、适正的判决,除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外,还应适时表明其法律见解,对诉的变更、追加及申请鉴定等特定事项履行释明义务。(5)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大多数法官的感受是,“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法官们没了“靠山”和“拐杖”,须自行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那么,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中该承担何种责任呢?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些关键性问题仍没有给予解决。就民事诉讼而言,探讨其是否具有独特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依法理所释,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合而成。法律后果中的处罚体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打击和制裁,也即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的权威性需要法的强制(制裁)功能保障和体现。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乃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概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法律责任制度似乎只是实体法的“专利品”。学界亦不乏观点认为“只有实体法才规定法律制裁”。(6)这表明人们在关注和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时,视阈出现了“黑洞”,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有意或无意地被淹没于黑洞之中。具体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向有将其称为“程序法”之惯性思维,而程序法又被定义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步骤、次序和方法,故而人们(包括诸多民事诉讼法学者)将民事诉讼法等同于民事程序法,并认为诉讼法只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诸多内容仅具倡议性,从而致使该法的贯彻执行远不能符合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现象屡见不鲜,(7)有学者直呼,“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8)然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法庭上的各种谎言和伪证行为泛滥(9)等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行为如何规制,成为一道难题。(10)
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两大诉讼法一样,大多数条文仅注重程序机制本身的设置,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迄今为止的两次民诉法修改亦没有关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务因长期缺乏较完备的诉讼法律责任理论和制度的支撑而陷入非规范化运作状态。缺乏制度规范和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有诉讼行为研究,就应该有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一,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本课题研究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有助于推动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发展。就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而言,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落实诉讼义务,实现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更是规范各种诉讼行为不可或缺手段。本课题研究对于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进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丰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二,回应当前司法改革落实“法官司法责任制”的迫切需要。由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不明,民事诉讼法中诸多程序规则已经、正在、还可能继续被无意忽视、有意规避、故意违反。如何明确和落实法官诉讼法律责任是本课题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回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
其三,有助于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由于没有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指引,一些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随心所欲地为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在相应法律责任制度欠缺或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欠完善时,司法人员对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违法诉讼行为表现出迷惘和随意。本课题研究有助于落实宪法规定的“违法必究”之要求,建构科学的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能够指引、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要和期待。
总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无论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丰富,还是对于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全面认识和把握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业已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也是促成民事诉讼规范化运行、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内容。司法实践正急切期盼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的展开,并期待科学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