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方位激励的税收与财政制度
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投资和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举措集中在资源供给、需求匹配、导向管理和成本抵扣四个方面,为文化机构提供了保障[3]。
在社会资源供给方面,美国利用税收支出式的方式激励社会形成规模庞大的资金池。税法501c3条款中允许纳税人可以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应纳税收入中抵扣慈善捐赠额,纳税个人抵扣额不得超出50%,企业纳税人则以10%为限。此项规定极大的活跃了美国的慈善捐助,
巩固了慈善捐赠的传统。Giving USA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美慈善捐赠额为3732.5亿美元,占GDP的2.1%,较2014年增长4.1%。其中,文化机构受赠186.63亿美元[4]。
在社会资源匹配方面,政府通过准入限制的策略来实现资源的精准配置。如上文中提到的税收抵扣条款,只有捐赠对象为非营利性文化机构[5]时才能享受税收抵扣。从资源需求上来看,这样的准入限制促成了资源的精准配置,这也使得文化领域成了美国社会捐助主要去向之一。
在导向管理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国家人文基金等由联邦财政作为主要出资人的人文艺术资助政策来实现对文化产业的方向引导。1965年,美国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法律生效,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NFAH),主要从事艺术与人文事业的补助工作。在地方层面,美国各州县市政府也都设有文化艺术理事会,确保公众对文化事业的参与。
当然,政府并非对非营利文化企业提供全部经费,而是发挥其种子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有限的资金支持来实现对文化产业的导向管理。例如,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NFAH)规定,对任何具体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所需经费的50%,剩余一般资金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的企业赞助、慈善捐款等其他渠道进行筹资。这一方面提高了艺术团体和从业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同时也从多方面来考查确认该项目的社会意义与艺术意义,避免了无效投入[6]。
在成本抵扣方面,美国主要运用减免税收的手段来减轻文化团体的运营负担。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文化机构,美国政府会给予运营环节的税费减免,减轻文化机构的运营负担。对于非营利文化团体机构而言,1917年,美国政府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文化团体、机构以及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其资助者的税额。对于营利性文化机构的税收减免则主要体现在地方税收层面——美国几乎所有州都有给予经营性的影视行业及有关广告、游戏等行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这样对文化机构形成了直接的正向激励[7]。
综上所述,美国的文化产业能够给予文化产业较为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在管理和引导方面采取间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